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步雲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662/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August 2005.
1. 上訴人承認一項在公衆地方造成阻街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治罪條例》第4A條(第一項控罪)及一項在行人道上無牌提供剪髮服務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83B(1), 第83B(3)和第150條(第二項控罪)。就第一項控罪,特委裁判官判處他罰款350元,而第二項控罪,特委裁判官判處他罰款150元及沒收其生財工具。上訴人不服該沒收令而提出上訴。
|
HCMA 662/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662號 (原本案件編號:官塘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84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2005年8月23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8月23日 判案書 背景 1.上訴人承認一項在公衆地方造成阻街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治罪條例》第4A條(第一項控罪)及一項在行人道上無牌提供剪髮服務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83B(1), 第83B(3)和第150條(第二項控罪)。就第一項控罪,特委裁判官判處他罰款350元,而第二項控罪,特委裁判官判處他罰款150元及沒收其生財工具。上訴人不服該沒收令而提出上訴。 沒收令的上訴 2.上訴人現年67歲,原居上海,已退休。他承認在街上替兒童剪髮收取每人20元。他要求把部份被沒收的理髮工具退還給他:即三把剪刀、一個剪髮器及一把剃刀。他說該些理髮工具是他的先父遺下給他替兒子剪髮用。他聲稱他的父親於1961年去世而至今已四十多年,他視該些理髮工具十分珍貴及有紀念價值。 3.代表答辯方的潘展平高級政府律師解釋凡涉及第83B條的罪行,一經定罪,法庭必須沒收涉案時被檢取的設備,除非被告人能根據第86A(1)(b)條提出與案情或罪行有關的特別理由。經檢視有關的工具後,本席察覺該些理髮工具確實已生銹及陳舊;甚至不適宜使用。上訴人被判罰款合共500元,他沒有就罰款提出上訴,而卻為該些一文不值的理髮工具提出上訴申請退還。有鑑於此,本席相信上訴人的陳述屬實。他要求發還該些理髮工具並非打算日後再用作從事無牌理髮用途,而全是該些理髮工具對上訴人有特別紀念價值。涉案的設備並非一般的生財工具,而是對上訴人有特別意義的紀念品。雖然表面看來,上訴人所持的特別理由只適用於上訴人,但這也是本案特殊的事實;亦可同時構成與案情或罪行有關的特別理由。本席相信在原審時如果上訴人將實況道出,原審特委裁判官亦不會作出沒收令。 結論 4.因此,本席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本席把特委裁判官的沒收令部份擱置,而頒令涉案的三把剪刀、一個剪髮器及一把剃刀合共五件理髮工具發還給上訴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潘展平代表答辯人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