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雲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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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上訴人何雲德是的士司機。乘客投訴他駕駛時打瞌睡及駕駛不穩。警方在調查後控告他不小心駕駛罪。上訴人否認控罪,延聘律師出庭代表。在審訊後,裁判官判上訴人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並親自向法庭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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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552/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552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3627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5年7月14日 裁判日期:2005年10月21日 判 案 書 1.本案的上訴人何雲德是的士司機。乘客投訴他駕駛時打瞌睡及駕駛不穩。警方在調查後控告他不小心駕駛罪。上訴人否認控罪,延聘律師出庭代表。在審訊後,裁判官判上訴人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並親自向法庭陳詞。 2.事發在2004年7月26日。控方第一證人與朋友及一小童在晚上9時許在南洋酒店乘搭上訴人之的士前往將軍澳。在路上因車外的閃燈及其他司機的注目而令他留意到上訴人有打瞌睡的情況。當他詢問上訴人是否有偏離行車線時,上訴人沒有作出回應。第一證人就向上訴人提出說如果他感到疲倦就不應駕駛,但上訴人一直沒有反應。證人說在東廊的旅程中,他留意到上訴人最少有5次閉上眼睛。 3.的士進入了東隧後,第一證人曾感到的士駛過了右邊線,被右方的車輛響號提示,上訴人要急速扭軚而導致第一證人等身體搖晃。證人感到驚慌,再次向上訴人提出若是疲倦應把車停下。但上訴人依然沒有回答。出了隧道後,第一證人因提出會報警而與上訴人發生口角。上訴人反指他騷擾駕駛。最後證人決定報警,警員稍後到場調查。 4.第二證人是的士上的另一名乘客。她的證供與第一證人大致相同。但以她所見,當的士在東廊時,上訴人除眼睛閉上外,的士也出現東歪西倚的情況。進入東隧後,的士依然是左搖右擺,她從倒後鏡留意過上訴人不少於5次,而他的眼蓋均是完全閉上的。因著上訴人的駕駛情況及聽到其他車輛響號時的身體抽動反應,她感到害 怕。 5.上訴人則保持緘默,也不傳召證人。在盤問時,他曾向控方第一證人指出,他是因想付單程隧道費不遂才騷擾上訴人駕駛。第一證人否認有關指控。 6.上訴人在本席前再次提出說事情是由乘客要求祇付單程隧道費不遂而引起。他有要求乘客不要騷擾他駕駛,但乘客依然諸多為難。乘客並沒有害怕的表現,也絕對沒有由於他的駕駛引起身體晃動的情況。上訴人指出在蓋眼的次數上兩名乘客的說法各異,裁判官不應相信他們。上訴人認為裁判官帶有偏見判案。 7.本席已小心考慮過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她在第12段指出:
8.裁判官也考慮了辯方的陳詞及作出了分析,她認為:
9.基於控方證人的證供(見第13段),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接載證人後在駕駛途中有以下的情況:打瞌睡而導致的士左搖右擺,在東隧內多次閉上眼睛,及在行駛中突然急促扭左,致令證人失去平衡及受驚。在這情況下,唯一合理的結論就是上訴人當在駕駛的士時沒有作出適當的專注和合理的謹慎。 10.裁判官在考慮過證供後作出事實的裁決,本席並不認為裁判官在程序或原則上有犯錯。本席認同答辯人所說,定罪並無不穩妥或不安全之處。 11.基於以上原因,上訴必須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張天雁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