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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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693/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693/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693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483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徐傑民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5年9月27日

裁決日期:2005年9月2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5年10月19日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以下是裁判官對控方案情的撮要,原文見一審的書面判詞,與本案關鍵無關的部份已由本席刪去:

「(2)   控方所傳召的唯一證人,於……晚上9時24分左右,軍裝乘坐電單車巡邏。……他巡邏至柯士甸道西行線左面數起第一線,該處柯士甸道西行線分為兩條行車線,他看見在他前面10米之遙,上訴人正駕駛車牌LG2937的私家車以25公里時速沿著柯士甸道左面第一線行駛。……當上訴人的車輛駛至吳松街街口時,他看見上訴人的車輛突然加速,切入柯士甸道西線第二線,然後調頭,亦即U-turn,轉入柯士甸道東行線第一線,致令原先在柯士甸道第一線(注)正準備右轉入吳松街的私家車JX6201要突然停車及按喇叭。同時在私家車後面的一輛綠色公共小巴亦要緊急剎掣。

(3)   柯士甸道西行第一線的路面標記指出只准直去,而柯士甸道西行線第二線的路面標記則為直去及右轉。他發覺上訴人的車輛沒有遵守交通標誌及影響其他車輛,故此他上前截停上訴人的車輛,並向上訴人指出有關違例事項,上訴人跟他說他不想阻塞車輛。其後,證人抄下上訴人的資料詳情及車牌號碼,並向他指出會申請傳票控告他不小心駕駛的違例事項。

(4)   ……當時的交通普通,天氣晴朗,柯士甸道西行線是微微向下斜,而東行線就微微向上斜。他亦指出上訴人的駕駛是連續性的動作,亦即他切入西行第二線及調頭入東行線是連續性的。他相信JX6201當時是以時速15公里行駛,他亦認為當上訴人的車輛與JX6201車輛相近時,最近的距離為上訴人的右面車頭距離JX6201的左面車頭約為1咪。他亦看不出路面有任何環境因素令致上訴人的車輛要以這樣方式U-turn調頭。

(5)   ……他確認上訴人當時是由尖沙咀九龍公園將車駛出來,而當他從公園駛出來的時候,距離他作調頭的地方約25米。他指出JX6201是因為上訴人的駕駛方式而停下來,而他指出上訴人當時並沒有在第二線停過車。他確認柯士甸道東行線是有車,但距離是不受上訴人的車輛作調頭行動的影響。他確認上訴人由柯士甸道西行線第一線轉入東行線第一線的地方,是有足夠的空間可以令上訴人加速作一次過的調頭。他否認柯士甸道西行線第二線有數輛車按喇叭表示不滿,當上訴人企圖打尖進入第二線的時候。」

3.反之是上訴人的證供:

「(6)   ……上訴人聲稱他當時是從九龍公園駛出,正想返回香港的住處,……所以他應該選擇柯士甸道西行第二線,跟著再調頭回東行線,然後返回香港。由於他看見柯士甸道西行線第二線有幾輛汽車,而他亦不能進入第二線,故此他在第一線等候,但由於第二線的車輛,他估計認為他不對,故此其中一輛車便按喇叭,在這情形之下,他為了避免阻塞交通,故此繼續駛前,並停於吳松街的街口。

(7)   柯士甸道東行線正有車駛至,他並不知道車速有多高,故此他要停下來觀看。其後他發覺東行線的車距離他的車也頗遠,他相信他在右轉時,東行線的車輛也未及駛至,故此他便右轉。他打右邊指揮燈,並向旁邊JX6201的司機示意他打算右轉,希望他准許他,而JX6201的司機亦很有禮貌,向他打手勢示意他可以駛過,故此他便在該處調頭。由於調頭後,前面交通擠塞,故此他亦將車停下來。其後控方證人駛至,指出他違反不小心駕駛違例事項。

(8)   他強調,他的車及JX6201的車,兩部車均有停下來,他指出兩部車停下來的地方都是在第二線,兩部車車頭都指向吳松街的街口。他指出JX6201的車輛首先停下來,他相信他停下來是要觀察東行線的車輛情況。他指出JX6201及後面的車輛都沒有按喇叭向他示意。……」

4.最後,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以下是他的分析 :

「(11)   ……本案關鍵所在在於上訴人有沒有U-turn,在左轉的時候,是像控方證人所指一氣呵成的,從柯士甸道西行線第一線切入第二線,然後沒有停車而再轉右入柯士甸道東行線第一線,還是一如上訴人所指,他是在切入第二線後停下車來觀察東行線嘅交通情況,然後打右指揮燈,得到JX6201的首肯,然後才調頭進入柯士甸道東行線第一線。

(12)   先不論上訴人自己曾經指出,當他由九龍公園駛出的時候,他企圖轉入第二線而不能成功,因為有車輛不認同他的做法,曾經向他按喇叭示警,其後他便只有繼續沿柯士甸道西行線第一線向前駛,而在到路口位時切入第二線,而居然在第一線的車輛在沒有任何一輛車向他按喇叭以示不滿,先不論這個說法是否令人相信。上訴人認為在一個並沒有設立袋口位的交通十字路口,當車輛在十字路口右轉的時候,柯士甸道西行線第一或第二線的車輛絕對沒有可能看得到東行線交通情況。法庭看不出在柯士甸道西行線第二線的車輛為何在轉右入吳松街的時候,需要在第二線路口車頭指向吳松街的地方停下來,觀察柯士甸道東行線的車輛情況才繼續前進,更遑論柯士甸道西行線第一線的車輛亦需要這樣做。這個路口,根據有關證供,並不是一個交常複雜的路口,亦沒有袋口位的設計,法庭看不出為何在柯士甸道西行線的車輛在未進入十字路口之前,不能清楚看到柯士甸道東行線對面的車輛情況,法庭看不出有任何車輛需要在十字路口的中間停下來觀察有關柯士甸道東行線的車輛,才繼續前進的需要。

(13)   法庭更難相信上訴人的說法,亦即是當兩部車都在第二線車頭指向吳松街的地方停下來的時候,他打右燈,看見JX6201的司機示意他繼續,又示意他可以先右轉,這個說法有違常理,一如法庭較早前所提及的,並不合乎正常的邏輯一樣,上訴人的說法在固有可能性方面是很低,英文所謂inherently improbable,法庭並不接納上訴人所作的證供。

(14)   法庭清楚了解,就算法庭並不接納被告人的證供,控方仍然負有舉證責任,並舉證至無合理疑點的標準。法庭仍要考慮控方證人所作證供本身是否站得住腳。法庭小心考慮控方證人所作的證供,法庭認為他的證供清楚直接,他並沒有誇大其詞。他將事實的發生經過清楚說出來。在盤問下,證供亦未受到動搖。法庭認為他所提及的事情發生經過是當時發生的真實情況,法庭接納他的證供。」

5.至於今天的上訴,上訴人一共提出了三點。第一,他指由第一次試圖切入柯士甸道西行第二線的位置至吳松街,只有15米,以LG2937的馬力計,很難以控方證人所講的25公里或更快前行。據他估計,他當時的時速只為15公里。第二,他指根據控方證人所繪畫的草圖來看,另一車輛JX6201當時乃橫停於轉往吳松街之路中,所以他本人根本沒有足夠的空間可連續性一氣呵成地完成「U-turn」。第三,他指裁判官強調,由柯士甸道西行線右轉入吳松街時不需要停下來觀察,是不正確的。

6.此外,上訴人還帶來了事後拍攝的一些照片,表示可讓本席理解涉案位置的情況。

7.然而,本席認為,車速的事,只是一個相對的估計,而且並非本案的關鍵。更重要的是,上訴人是否像控方所指,作了一次連續性U-turn。至於這種U-turn是否可能,本席認為答案也是肯定的。原因之一是,就算根據上訴人現時才提出的相片,有關的轉環位置實有足夠空間容納兩輛汽車。只要JX6201不是駛得太過出的話,上訴人是可以U-turn的。此外,本席注意到,裁判官曾指柯士甸道西行是微斜向下的,所以上面的情況,駕駛者可一目了然,絕不為奇。再說,東西行線的分隔,並沒有什麼大面積的物體以擋隔視線,這點從上訴人的相片也看得到。

8.總括而言,本席認為,裁判官對本案的關鍵把握正確,在達至定罪判決前的分析亦十分合理。

9.上訴駁回。

  ( 彭偉昌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伍淑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注) 應為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