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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742/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742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15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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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5年10月4日
裁決日期:2005年10月4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在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長授權而留港」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 章《入境條例》第 38(1)(b) 條,處入獄18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以下是裁判官的書面判刑理由:
「 上訴人克里木(男),32 歲,新彊人。他於本年7 月25 日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 章《入境條例》第 38(1)(b) 條。
本席最後判處上訴人即時監禁18 個月,上訴人不服,認為刑期過重,申請上訴要求減刑,本席現將判刑理由道出。
根據案情,上訴人是和另一名被告人被警方發現形跡可疑,在沙頭角圍網路附近被截查,兩人即時透露了自己是非法入境者。警員後來在另一名被告人所携的膠袋中發現了一把刀,他即時招認自己管有那把刀是打算在香港行劫。然而,上訴人卻聲稱自己是毫不知情。在被拘捕後,上訴人在警署曾聲稱自己喝醉了,是被該名被告人帶到香港,他堅持自己不知道該名被告人有什麼打算也不知道他來港的目的。
由於上訴人曾作以上解釋,但他又在本席前認罪,因此本席在接納上訴人的認罪前,曾在庭上要求代表上訴人的當值律師澄清到底上訴人有沒有非法入境的意圖。當值律師後來向本席表明,上訴人是知道自己來港的,他是有意識知道自己是偷渡來港,本席因此將上訴人定罪。
上訴人未婚,在國內是一名時裝店售貨員,每月900 元人民幣收入,他在港沒有任何親友,當值律師指是同案另一名被告帶他一同來港,不過實際理由上訴人就沒有透露
本席曾親自查詢上訴人來港理由,但上訴人卻含糊其詞,他只呈上一封自己寫的信件,內容卻是似是而非,言不及義,但從他所說好像他的手受了傷,希望在港在監獄中可以得到治理。
翻查上訴人的紀錄,他共有5 項定罪紀錄。曾在2001 年因為同樣非法入境罪被判15 個月監禁,本席認為上訴人第二次再犯,加上又沒有任何特殊人道理由,應將他的刑罰比上次調高,所以最後判處他18 個月監禁刑期。」
3.至於今天的上訴,上訴人所持的理據只有一個,那就是 02 年在香港因別案服刑時遭懲教處胡亂施以針藥,致令他出獄後失去右手的功能,亦即失去工作能力,所以今次才再度來港,要所謂「誰欠誰還」。上訴人希望本席對上述一點加以考慮。
4.上訴人所講,直屬一派胡言,徒然濫用上訴程序,濫用香港人的公帑。相反,裁判官的判刑,則沒有絲毫可批評之處。
5.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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