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克里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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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在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長授權而留港」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 章《入境條例》第 38(1)(b) 條,處入獄18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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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742/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742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1511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5年10月4日 裁決日期:2005年10月4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在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長授權而留港」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 章《入境條例》第 38(1)(b) 條,處入獄18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以下是裁判官的書面判刑理由:
3.至於今天的上訴,上訴人所持的理據只有一個,那就是 02 年在香港因別案服刑時遭懲教處胡亂施以針藥,致令他出獄後失去右手的功能,亦即失去工作能力,所以今次才再度來港,要所謂「誰欠誰還」。上訴人希望本席對上述一點加以考慮。 4.上訴人所講,直屬一派胡言,徒然濫用上訴程序,濫用香港人的公帑。相反,裁判官的判刑,則沒有絲毫可批評之處。 5.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