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黎建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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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一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共四項控罪。在求情後被判入獄合共九個月,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837/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Oct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83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83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9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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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黎建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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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5年10月20日

判案日期 :  2005年10月2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一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共四項控罪。在求情後被判入獄合共九個月,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本案案情並不複雜,上訴人兩次欺騙明愛社區中心運作的公益金中銀香港及時雨基金,他兩次均向警方虛報遺失了身份證,然後用警方發出的遺失證明而申請基金,第一次成功地騙得$800,第二次再去申請時被揭穿,所以第二次沒有造成損失。

3.裁判法官考慮刑罰時,認為及時雨基金是一個慈善基金,目的是協助貧困人士在遺失身份證時解決危急,所以申請手續必定不可繁複,調查也不會詳盡,而這個基金是在善心及信任的基礎上運作的。很明顯,上訴人是利用這個善心,而濫用人們對他的信任,而騙得基金。

4.裁判法官認為這個欺騙行為的刑罰起點應該是6個月監禁,而誤導警務人員的兩項控罪的量刑起點應為1個月監禁,刑罰共14個月。裁判法官考慮到上訴人認罪而給予他3份1的刑期扣減,但裁判法官考慮到上訴人有頗長的刑事詐騙記錄及感化官為上訴人寫的背景報告後,作出適當的刑罰。裁判法官最終判上訴人入獄共9個月 —— 第一及第三項控罪分別為1個月監禁,同期執行;第二及第四項控罪分別為4個月監禁,分期執行。

5.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指稱他希望本席可給他減刑,因他身體欠佳及擔心他的子女及前妻的生活問題,並得知前妻身體有了一個腫瘤,而他擔心她不願意做手術。本席認為這並不是一個適當的上訴理由。

6.本席較早前已向上訴人解釋,裁判法官索取的感化官報告內指出,感化官亦有接見上訴人的前妻,而上訴人的前妻在感化官報告內清楚指出上訴人自2003年出獄後,他並沒有支付她及兩名子女的生活費。

7.本席考慮到上訴人的犯案手法是有預謀的,他首先誤導警務人員,繼而欺騙基金。無可否認,裁判法官是適當地考慮到上訴人是濫用了基金人員的信任,亦剝削了其他需要申請基金人士的機會。

8.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最終判上訴人入獄共9個月是一個適當而不是過重的刑罰,本席找不到其他理由可以減刑,因此今天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淑儀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法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