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潘慕華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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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由蔡坤建先生提出,要求法庭對潘慕華女士作出破產命令。呈請建基於呈請人在勞資審裁處去年4月及7月取得的得直判決,涉及的金額為HK$19,953.60及訟費HK$800。
Case No.HCB 5208/2005
Court
HCB
Date31 Oct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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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520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5年第5208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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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這個破產呈請,由蔡坤建先生提出,要求法庭對潘慕華女士作出破產命令。呈請建基於呈請人在勞資審裁處去年4月及7月取得的得直判決,涉及的金額為HK$19,953.60及訟費HK$800。 2.除了呈請人之外,潘女士也欠下另一名僱員經勞資審裁處裁定的金額,數目為HK$13,381及訟費HK$800。 3.2005年5月12日,呈請人以面交方式把法定要求償債書送達潘女士。呈請在2005年7月13日發出,7月19日亦以面交方式送達潘女士。 4.潘女士今天向法庭表示,不再反對破產呈請。在這情況下,由於呈請的債項並無爭議,而潘女士也沒有能力償還,法庭於是對她作出破產命令。 5.呈請人的訟費將由潘女士的資產支付。
債權人:由法律援助署梁潔芬律師代表 欠債人:潘慕華,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楊明鳳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