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潘慕華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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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由蔡坤建先生提出,要求法庭對潘慕華女士作出破產命令。呈請建基於呈請人在勞資審裁處去年4月及7月取得的得直判決,涉及的金額為HK$19,953.60及訟費HK$800。

Case No.HCB 5208/2005
Court
HCB
Date31 Oct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 520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5年第52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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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欠債人潘慕華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蔡坤建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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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5年10月31日
判案書日期: 2005年10月31日

判案書

1.這個破產呈請,由蔡坤建先生提出,要求法庭對潘慕華女士作出破產命令。呈請建基於呈請人在勞資審裁處去年4月及7月取得的得直判決,涉及的金額為HK$19,953.60及訟費HK$800。

2.除了呈請人之外,潘女士也欠下另一名僱員經勞資審裁處裁定的金額,數目為HK$13,381及訟費HK$800。

3.2005年5月12日,呈請人以面交方式把法定要求償債書送達潘女士。呈請在2005年7月13日發出,7月19日亦以面交方式送達潘女士。

4.潘女士今天向法庭表示,不再反對破產呈請。在這情況下,由於呈請的債項並無爭議,而潘女士也沒有能力償還,法庭於是對她作出破產命令。

5.呈請人的訟費將由潘女士的資產支付。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債權人:由法律援助署梁潔芬律師代表

欠債人:潘慕華,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楊明鳳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