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剛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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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了兩案共四項的刑事損壞罪。這兩宗案件都涉及荃灣區的店而分別在7月15日和7月13日發生。在裁判法院時,由於裁判法官認為兩案案情特殊,所以聽取上訴人的答辯前,已事先索取了兩份有關上訴人的精神病醫生報告,裁判法官接納了兩名精神科醫生報告之後,頒下一項醫院令,令上訴人進入小欖精神病中心接受治療,為期三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822/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Oct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822/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822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1944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剛毅  

____________

HCMA 823/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823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1943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剛毅  

____________

(一併處理)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5年10月20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10月2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了兩案共四項的刑事損壞罪。這兩宗案件都涉及荃灣區的店而分別在7月15日和7月13日發生。在裁判法院時,由於裁判法官認為兩案案情特殊,所以聽取上訴人的答辯前,已事先索取了兩份有關上訴人的精神病醫生報告,裁判法官接納了兩名精神科醫生報告之後,頒下一項醫院令,令上訴人進入小欖精神病中心接受治療,為期三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是沒有律師代表,上訴人作出自辯指出他不應被判監禁三個月。本席在法庭上向上訴人指出這三個月不是監禁,裁判法官頒下醫院令,讓上訴人進入小欖精神病中心接受三個月精神治療。在這情況下,上訴人並無異議。

3.本席就本案案情接納了兩名精神科醫生報告中所作的建議,本席認為裁判法官頒下一項醫院令,適當地判上訴人進入小欖精神病中心接受治療,為期三個月,沒有出錯,是絕對正確的。因此,這個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淑儀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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