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uen Yau Shing 訴 Citybus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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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的申請,是要求本庭頒令被告人對他因一宗意外受傷旳事作出賠償。該宗意外發生於2001年10月21日。在該日,原告人是被告人的僱員,負責駕駛巴士。就該次意外,在証人口供(於2004年12月31日所作)的第9段,他作出以下的陳述:

Case No.DCPI 857/200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Nov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PI 857/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案件2004年第8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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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UEN YAU SHING 原告人
   
  CITYBUS LIMITED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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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周兆熊法官

聆訊日期:2005年8月15日、16日及17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2005年11月8日

判案書

1.原告人的申請,是要求本庭頒令被告人對他因一宗意外受傷旳事作出賠償。該宗意外發生於2001年10月21日。在該日,原告人是被告人的僱員,負責駕駛巴士。就該次意外,在証人口供(於2004年12月31日所作)的第9段,他作出以下的陳述:

“9. 當日我是返夜更,在下午3點左右返小西灣簽到,至意外發生時,我由小西灣開車到中環總站時,我按照公司指示巡查車廂,約在22時45分,當時我一個人先上樓上巡查,當時永和街的街燈較暗,車廂內的燈光也較暗,但可以看到車內情況。當時我見到車內有垃圾,在下層有報紙、可樂罐、膠袋在下層,但我先到上層查看,在上層樓梯邊,我見到有橙皮,於是我用左腳欲掃埋自己身邊將它執起,如果當時立即彎身執起橙皮有危險,因為所站的空間太細,若彎身,本人很容易失重心向前衝。但不幸地當我用左腳想掃橙皮時,誤踏橙皮,使身體失去平衡和失去重心向前滾落樓梯,直到下層地台,意外後我成個人坐在巴士下層地台約3分鐘不能動彈,………”

2.在2001年10月22日,他填寫了一份工傷報告:-

“當日本人駕駛Fleet No. 810 字軌780211由小西灣藍灣半島總站開往中環永和街,當到達總站時(永和街)所有乘客已落車,本人於是往上層查看,已經沒有乘客,隨即本人準備落下層時,不慎跣腳整個人滑下,引致腳、手、腰都撞傷。”

3.在這一段文字裏,原告人沒有提及他誤踏橙皮使身體失去平衡和失去重心向前滾落樓梯的事。他說在寫該“工傷報告”時,他感覺痛苦以及“頭部好暈”。

4.作証時,他說他以左腳“細力掃橙皮”,他“輕輕掃”橙皮。為乘客安全,他以左腳“撥開”橙皮。他說他身體的重心是在右腳,如果他以“細力掃橙皮”,他的左腳便不應會踏在橙皮上:當他的左腳踏在橙皮上,他身體的重心一部份必定是在左腳,那才會使他滑倒,但他以左腳輕輕地掃橙皮,而身體的重心是在右腳,如此,他的左腳又怎會踏在橙皮上?這是令人費解的地方。

5.原告人在証物P2(第271(c)照片)以“X”表示橙皮的位置,以藍線表示他的左腳“掃”橙皮的路綫;“O”表示橙皮會被掃到的位置。橙皮是在巴士上層梯級最高的位置。很明顯,當時原告人一定是面對梯級之處,否則他的左腳便不會接觸到橙皮。根據藍綫的位置,他的左腳是會以半弧形的方式向左後掃去的,因此,他的左腳的要經很大的難度才可將橙皮掃過去“O”的位置,因為在接近“X”的左邊是一度扶手的柱,他的左腳因此需要把橙皮以孤形的路綫從“X”向左方後面掃至“O”之處。這是違反左腳順自然的動作,本庭難以相信會這樣做。如果他順自然之勢掃橙皮,他應以右腳掃橙皮。

6.在証人陳述書中,原告人說“我見到有橙皮,於是我用左腳欲掃埋自己身邊將它執起”。根據藍色的路綫,他上述的作為,剛好與這部份的陳述相反,因為他是以左腳把橙皮“掃離”他的身邊,而不是“掃埋”他的身邊,這是矛盾的地方。本庭不知道那一個動作反映事實的真相。

7.他說他沒有想過握扶手,扶手就在貼近他身旁的左邊,很自然地他應該握著扶手。本庭難以相信這是真實的証供。

8.原告人的証供有矛盾之處,亦有令人不能信服的地方,本庭因此不能對導致他滑倒受傷的原因作出事實的裁定。

9.原告人負有舉証的責任,以証明他受傷的因由,但在沒有相關事實的裁定的情況下,本庭不能裁定被告人的受傷是因為被告人的疏忽或違反有關的成文法所導致的,因此本席撤銷原告人的申請。

10.原告人說在意外發生之時,巴士內部的燈光暗淡,但如果真的有橙皮在巴士的上層,他亦看見該橙皮的存在,因此燈光的暗淡,與意外的發生無關。

訟費

11.本席頒佈臨時訟費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本案的訟費(包括聘用大律師的費用)。如與訟雙方未能議定訟費的款額,該款額由訟費評定官評定。如與訟任何一方在14天內不向本庭提出申請,此項臨時訟費的命令作實。

  周兆熊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由M/S. B. Mak 律師事務所轉聘Pedruco Luiz A Silva 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M/S. Wan & Leung 律師事務所轉聘Daniel Chan 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