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司徒偉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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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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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46/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346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910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5年10月25日 判案書日期 : 2005年10月25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超級市場的經理,於案發當日上午9時45分,他留意到上訴人在他的右前方近貨架前徘徊,並左右張望,形跡可疑,因此特別留意上訴人。觀察了大約一分鐘,看見上訴人從貨架上拿了一支潤膚膏,放入自己的牛仔褲右前褲袋內,接著急步離開超級市場,當時並沒有付錢。控方第一證人及他的同事一同追出店舖外並截停上訴人,表明他們是該超級市場的職員,問上訴人是否取了店鋪內的物品而沒有付錢,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指上訴人當時表現冷靜,望著控方第一證人,想了一想,然後突然轉身向楓樹街方向逃跑。控方第一證人及他的同事立刻追趕,見到上訴人轉入大南街時突然把潤膚膏扔進沿途一間商店內。他們繼續追趕上訴人,在3至4個舖位後截停了上訴人,上訴人大力掙扎,控方第一證人及他的同事需要一起捉著上訴人才能制止他逃脫,他們通知警方。在等候警車到場時,控方證人的證供指上訴人承認偷東西,他說身上有六千多元,可以付錢。控方第一證人拒絕。上訴人當時因被證人捉著而出言責罵證人。 3.控方第二證人是一位當時到達現場的警員。當警員到達後,控方第一證人的同事返回上訴人扔掉的潤膚膏的店舖找回失物,並交給控方第二證人。控方第二證人指他當時拘捕了上訴人。上訴人在警誡下否認有偷東西。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指出他們接觸上訴人期間認為上訴人思路、對答清晰,完全沒有溝通上的困難。 4.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證。上訴人指大約3至4年前已患上精神分裂病,要定期覆診,他對案件一點記憶也沒有。 5.上訴人作供後,辯方傳召了東九龍精神病中心的劉醫生作供。控辯雙方並沒有爭議劉醫生作為專家證人的身分。 6.劉醫生的證供指出上訴人是患有精神分裂症,為控制精神病的病徵而服用的藥物會有副作用,其中包括會令上訴人感到疲倦及不能集中精神,嚴重程度則因人而異。 7.劉醫生作供時指出,正如梁大律師所指在上訴中卷第56E段,劉醫生被問:「咁喺紊亂狀態嘅時間,對答正常,望落去亦都唔覺得神態有特別嘅大問題,而且嗰啲嘅回覆,嘅對答係入題,合邏輯,咁樣嘅環境資料可唔可以逐步逐步嚟,就做決定性否定對方並非喺紊亂狀態呢?」劉醫生的答案是:「如果喺咁嘅環境資料,覺得佢紊亂嘅機會應該係非常之低,而就算你唔覺得係冇可能。」 8.本席認為梁大律師的陳詞關於劉醫生當時說如果他同病人作出溝通時並不覺得他有任何紊亂的情況是沒可能的,本席接受梁大律師的陳詞。 9.裁判法官當時澄清問劉醫生:「對答又正常,外表又正常,回答又到題,又合晒邏輯,即係我哋喇,咁即係我哋都可能係紊亂嘅情形,但係就都可以咁樣表現出嚟嘅,但係就好細機會?」劉醫生回答:「機會就好細喇,係咪呀?因為我諗我吔係要憑一啲外表見到嘅嘢嚟估計個腦發生咗啲咩嘢吖嘛,就係如果外表見唔到,有一啲證據個腦係好亂嘅話,咁我哋都唔可以話完全否定,但係個機會將會係好低、好低。」 10.裁判法官聽取所有證供後,在作出裁斷時亦提醒自己上訴人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但在考慮證據後,認為控方第一、第二證人及劉醫生是誠實和可靠的證人,並接納他們的口供。裁判法官引用劉醫生的觀察準則,裁定上訴人在事發時是清楚知道自己的行為,及知道盜竊的行為是犯法的行為,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擁有犯盜竊罪的「造意」,因此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11.在上訴聆訊時,代表上訴人的楊大律師指出裁判法官雖然接受了劉醫生為誠實和可靠的證人,但並未全面考慮到劉醫生的證供,最主要是劉醫生沒有排除於案發時上訴人是處於思想紊亂狀態下而做出罪行。雖然劉醫生指出機會是非常低,但楊大律師認為控方未能否決有這個可能性。 12.在舉證責任中,辯方是完全沒有這個責任的,舉證責任是歸於控方。但作為一個法官,一定要全面考慮所有證供。因裁判法官接納了控方第一、第二證人的證供,指出當時他們與上訴人在溝通上完全沒有任何困難,而上訴人的態度亦非常清晰,沒有任何可以懷疑上訴人當時有思想紊亂的形跡。裁判法官因接納了控方證人的證據而採用劉醫生的觀察準則,而作出裁定當時上訴人清楚知道自己的行為是犯法,有犯盜竊罪的「造意」。 13.本席並不認為裁判法官是忽略了劉醫生任何的證供,因為劉醫生的準則及證供指他認為上訴人當時紊亂的情況雖是不可以完全否定,但機會是很微。裁判法官在衡量證據時亦適當地考慮證供加上控方證人的證供後,作出裁定。 14.本席在看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及劉醫生的證供謄本後,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這方面是沒有出錯的。因為本席認為在證據上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下,證明上訴人當時是盜竊。 15.本席認為上訴人的定罪並無不妥之處,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梁卓然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鄺偉全律師事務所轉聘楊若全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