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英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訴 黃國治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96/2004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November 2005.
1. 本庭於 2005 年 3 月 14 日駁回答辯人黃國治先生針對上訴法庭袁家寧法官的裁決。袁法官命令答辯人必須就他針對土地審裁處容耀榮法官判決的上訴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答辯人現就本庭的判決申請許可,讓他向香港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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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96/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4 年第 96 號 (原土地審裁處建築物管理申請 2002 年第 317 及318 號(合併))
聆訊日期:2005 年 11 月 10 日 判案書日期:2005 年 11 月 10 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於 2005 年 3 月 14 日駁回答辯人黃國治先生針對上訴法庭袁家寧法官的裁決。袁法官命令答辯人必須就他針對土地審裁處容耀榮法官判決的上訴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答辯人現就本庭的判決申請許可,讓他向香港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本庭拒絕答辯人的申請,原因是申請未能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 的規定。答辯人並沒有當然權利提出上訴,這是因為判決涉及的是有關上訴訟費保證金的裁決,這是一項非正審的命令。另外,本案亦不涉及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利益的議題或有任何其他理由需要由終審法院審理這案。 總結 3.本庭駁回申請,並命令答辯人支付申請人本申請的訟費。
申請人:由馬清楠譚德興程國豪劉麗卿律師行轉聘張耀良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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