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繼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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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認罪後被主任裁判官裁定一項「在賭場以外的場所營辦賭博」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48 章《賭博條例》第13 條。被判入獄兩個月及罰款20,000 元。上訴人就判刑不服,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798/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79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79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2005年第5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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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張繼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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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5年9月21日及11月3日

裁決日期:2005年11月3日

判 案 書

背景

1.上訴人認罪後被主任裁判官裁定一項「在賭場以外的場所營辦賭博」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48 章《賭博條例》第13 條。被判入獄兩個月及罰款20,000 元。上訴人就判刑不服,提出上訴。

案情

2.案情顯示於2005 年8 月13 日下午,警方人員在澄平街行人隧道內發現有10 數個人聚賭 (即十五胡紙牌九),於是現身拘捕了包括上訴人在內的10 個人。事後調查確認上訴人是營辦者及「莊家」。警員亦在現場搜得賭具及放在臨時賭桌上的現金800 元。

判刑理由

3.主任裁判官鑑於上訴人在本案是莊家,犯案地點是非法聚賭黑點,上訴人又屬積犯 (他有25 次犯罪紀錄,其中11 次與本案相類同),故認為以往的處理方法 (即罰款、緩判及監禁等),未能收阻嚇作用,須「雙管齊下」,判處罰款及監禁;遂判上訴人罰款20,000 元及監禁兩個月。

上訴理由

4.上訴人並無就判刑提出上訴 (至今,上訴人亦已服刑完畢),但他要求本席將罰款減低至 12,000 元。他向本席指出他在1998 年因工傷,傷及右手、右臀及右腿。社會福利署每月發放予他「傷殘金」1,920 元 (其後上訴人澄清該筆款項為「公共援助金」)。上訴人沒有正當入息,他的姊姊每月會給予他約1,000 元。

5.由於上訴人聲稱他在入獄期間,社會福利署從他的銀行戶口中提去先前存入的援助金,故本席將案件押後,待上訴人向社會福利署索取有關證明文件。

6.在再次聆訊前,上訴人已將一份社會福利署的通知書呈交法庭,本席稍後會處理該文件的內容。

在主任裁判官席前的情況

7.在主任裁判官席前,上訴人求情時曾指出該7,000 元擔保金是他向親戚借來的,要求裁判官不要判處罰款。主任裁判官隨即判罰20,000 元,並向上訴人查詢會否反對部份罰款從擔保金扣除。當時上訴人表示沒有那麼多錢,又沒有工作,裁判官判上訴人兩個月監禁;並准許上訴人在2005 年12 月15 日早上11 時之前繳交罰款,否則須監禁3 個月。

8.本席及後得悉,由於沒有任何指令將擔保金充當罰款,上訴人的7,000 元擔保金仍結存在九龍城裁判處的會計部。

裁決

9.基於本案案情及上訴人的「屢罰屢犯」背景,主任裁判官採納以「雙管齊下」判處監禁及罰款此刑罰,實屬無可厚非。但就罰款方面,主任裁判官並無就上訴人是否有能力支付罰款而向上訴人作出查詢,故本席須處理此問題。

10.就判處罰款而言,基本的法律原則是罰款必須在上訴人可以支付的能力範圍內;罰款亦不應導致上訴人須向他人借貸或由家人或其他人替他支付。

11.從社會福利署的文件可見,上訴人在2004 年12 月至2005 年5 月期間,每月應得的標準金額是1,920 元 (除3 月13 日至4 月12 日只得805.16 元外),而每月的租金則由200 餘元至1,200 餘元不等。上訴人向本席表示租金是「實報實銷」的,故有不同的數額。從文件中可見社會福利署確從上訴人戶口取回已支付的有關款額 —— 上訴人在坐牢期間確無得到任何援助金。

12.上訴人今天再向本席表示他並無職業,只靠社會福利署發放的綜援金和他姊姊每月的資助過活。他要求除了將在九龍城裁判處結存的7,000 元充當罰款外,另願繳付罰款5,000 元,合共12,000 元。上訴人要求分5 個月繳付罰款。

13.本席經考慮後,認為以本案情況及上訴人的背景而言,罰款12,000 元應為恰當。

判令

14.上訴人就判刑方面的上訴得直,就罰款部份的命令撤銷,改為判罰款12,000 元。由於上訴人同意部份罰款由7,000 元擔保金扣除,故先扣除該項金額。餘下的5,000 元分5 期繳交,每月繳付1,000 元。由2005 年 11 月20 日開始繳付第1 期,然後每個月的20 日須繳付1 期,直至2006 年3 月20 日付畢為止。如上訴人不依期繳付罰款,則須入獄1 個月。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冼佩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2005 年9 月21 日)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溫淑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2005 年11月3 日)
   
辯方: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