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佳文 訴 廖陳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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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宗原告人針對聆案官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原告人的客戶深業華聯(香港)有限公司(「深業華聯」)於1990年11月7日入稟高等法院向原告人索償毀約損失,該案件編號為高院民事訴訟1990年第7560號(「HCA7560/1990」)。原告人延聘被告人抗辯及進行反申索。原告人指由於被告人於1991年6月22日擅自終止HCA7560/1990的訴訟而導致他在該訴訟的申索及反申索敗訴,他聲稱蒙受直接與間接損失合共約美金63萬元及港幣151萬元。於2004年11月29日,原告人發出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向被告人追討上述的損失。他所持的訴因指被告人在處理HCA7560/1990時疏忽及違反聘用書的條款。於2005年2月5日,被告人發出傳票申請剔除和撤銷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於2005年6月9日經聆訊後,聆案官歐陽桂如命令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和撤銷本訴訟並命令原告人付被告人訟費。原告人不服該判令而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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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2706/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民事訴訟2004年第270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5年6月27日 判決日期:2005年6月27日 判決書 背景 1.這是一宗原告人針對聆案官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原告人的客戶深業華聯(香港)有限公司(「深業華聯」)於1990年11月7日入稟高等法院向原告人索償毀約損失,該案件編號為高院民事訴訟1990年第7560號(「HCA7560/1990」)。原告人延聘被告人抗辯及進行反申索。原告人指由於被告人於1991年6月22日擅自終止HCA7560/1990的訴訟而導致他在該訴訟的申索及反申索敗訴,他聲稱蒙受直接與間接損失合共約美金63萬元及港幣151萬元。於2004年11月29日,原告人發出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向被告人追討上述的損失。他所持的訴因指被告人在處理HCA7560/1990時疏忽及違反聘用書的條款。於2005年2月5日,被告人發出傳票申請剔除和撤銷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於2005年6月9日經聆訊後,聆案官歐陽桂如命令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和撤銷本訴訟並命令原告人付被告人訟費。原告人不服該判令而提出上訴。 2.被告人申請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和撤銷本訴訟是基於「一事不能再審」的法律原則。根據被告人所存檔的誓章,原告人早於2000年曾以相同訴因向被告人興訟,案件編號為高院民事訴訟2000年第2187號(「HCA2187/2000」)。原告人的訴因指被告人在處理HCA7560/1990時疏忽及違反聘用書的條款。原告人指 (一)被告人沒有向深業華聯就一信用狀提出反申索;(二)被告人浪費多於兩年的時間處理該訴訟;(三)被告人沒有向深業華聯追討一筆港幣370,000元由原告人借給深業華聯的貸款;及(四)被告人沒有妥善處理所需的法庭文件及沒有把重要的法庭文件呈堂。於2002年7月11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就該案件頒布判決書。彭法官裁定原告人敗訴,撤銷他的索償及頒令原告人須付被告人訟費,數額以彌償基準釐定。原告人不服彭法官的裁定而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案件編號為上訴法庭民事上訴案件2002年第304號。於2002年9月27日,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命令原告人於28天內繳付221,000元作上訴訟費保證金,若原告人未能遵從在該期限内繳付上訴訟費保證金,他的上訴則自動被撤銷。原告人不服袁法官的命令而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上訴法庭於2003年2月27日聆訊原告人的上訴,並於2003年3月4日駁回他的上訴。上訴法庭於2005年3月25日亦拒絕原告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動議。由於原告人沒有履行袁法官的命令於期限內繳付上訴訟費保證金,他的上訴已被撤銷,而彭法官的裁定已成為最終的裁定。 3.於2003年原告人再次向被告人興訟,案件編號為高院民事訴訟2003年第1090號(「HCA1090/2003」)。他的訴因指(一)被告人在HCA2187/2000審訊時被盤問時所作的證供與呈堂的證供不符;(二)被告人在HCA2187/2000審訊時被盤問時所作的口供欠缺理據;(三)彭法官接受被告人的證供及撤銷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皆因被告人是一所律師事務所;(四)彭法官在無理據下作出惠及被告人的裁決;及(五)彭法官錯誤信納被告人的證供及撤銷原告人的申索使原告人蒙受損失。於2003年5月22日,被告人發出傳票申請剔除原告人的申索。經聆訊後,聆案官羅雪梅於2003年9月2日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原告人不服聆案官羅雪梅的裁定而提出上訴。於2003年10月17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駁回原告人的上訴兼命令原告人須付被告人訟費。 本訴訟的訴因與指稱 4.以下是原告人在本訴訟的訴因與指稱:
本上訴的裁斷 5.雖然原告人強調本案是一宗完全獨立性的申索而他所指控的事項從未被法庭處理,但根據雙方的誓章與附件及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的詳情,本席認為本案是重複HCA2187/2000的訴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已於2002年6月27日裁定原告人敗訴,原告人亦沒有成功提出上訴。彭法官的裁定已成最終的裁定。 6.原告人指他在本案所倚重的文件D6A與D6B是被告人在HCA2187/2000時披露的文件,他對該文件全無知悉。不過,他不能爭議在該訴訟時,他已獲供應該文件的副本。彭法官亦在他的判案書第3段及第10段詳述原告人對被告人向深業華聯追討37萬港元的借款及墊付美金39,000元信用狀的指示。這些指稱與原告人在本案的指稱完全相同(見上文第4(六)(i)及(ii)段)。就這些指稱,彭法官在他的判案書第14段與第15段作出以下的裁定:
7.在HCA2187/2000的訴訟,彭法官亦審理原告人指稱被告人沒有將法庭所作的命令通知上訴人及擅自終止HCA7560/1990的訴訟程序。這些同是原告人在本案的指稱(見上文第4(六)(iii)及(iv)段)。就這些指稱,彭法官在他的判案書第23段至第27段作出以下的裁定:
8.至於被告人處理文件冊不當的指責,上訴人沒有爭議被告人已把全部原告人所倚重的文件編在文件冊內。所以這指責全無實質。 9.上訴人指由於被告人的侵權行為而導致他需轉移到國內投資。他在本訴訟中引用一些「原告人與陝西省室內裝飾成套用品公司咸陽分公司的合約糾紛」的文件支持他的索償。他稱這些文件可以證明他在國內投資所蒙受的損失。原告人與第三者的合約糾紛與被告人作為原告人的事務律師處理HCA7560/1990時違約或侵權行為完全無關係。他的投資損失亦與他所指被告人的違約或侵權行為完全無關連。這些文件只可以證明他所蒙受的投資損失,而不可以確立他針對被告人的訴因。這些文件對原告人在本訴訟沒有幫助。 10.基於上述的分析,原告人在本訴訟全無新的實質訴因或理據。這訴訟只是重複HCA2187/2000的訴訟。他有機會按照上訴基制挑戰該訴訟的裁定,他曾提出上訴,但卻沒有慣切執行。原告人是憑藉這訴訟意圖推反另一具司法管轄權的法庭所作的裁定。此外,這訴訟亦部份重複HCA1090/2003的訴訟。這是濫用司法程序及無理纏擾。原告人違反「一事不能再審」的原則。這是一項十分確定的法律原則:見Hunter v Chief Constable of the West Midlands Police [1982] AC 529 (HL) 載於第541B-C頁。原審聆案官在本訴訟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及撤銷他的訴訟實屬恰當。 11.上訴人另一項上訴理據是被告人的代表律師在原審時存檔英文典據列表而在聆訊時引用英文案例。他指這違反了聆案官鄺卓宏於2005年2月4日所作的命令,即由該日起雙方存檔的文件須用中文書寫。由於所引用的案例是以英文撰寫,所以把案例以原有的英文模式編在典據列表上沒有違反聆案官鄺卓宏的命令。上訴人亦曾同樣使用英文典據列表。所以被告人使用英文典據列表沒有對上訴人不公平。 12.上訴人又爭議被告人所存檔的案例應具備中文譯本,不然亦有違反聆案官鄺卓宏的命令。本席不同意他的論點。雙方引用的案例並非涉案的文件,而是律師在作出法律陳述時所依靠的典據。與訟任何一方無須把案例如同文件一般存檔入法庭。律師於審訊前把骨幹陳詞與案例遞交法庭及交付對方是按照《務實指示》行事,目的是使對方可以作恰當的準備、提高審訊效率及節省審訊時間與雙方的訟費等。上訴人又投訴由於被告人沒有提供被告人所依靠案例的中文譯本導致他無法為該聆訊作準備。這些指稱可能是上訴人的實況,但與訟任何一方必須為自已的訴訟作準備及付出代價。上訴人可延聘律師代為處理他的訴訟,亦可諮詢法律意見。他不可以單憑依賴對方向他提供法律輔導或法律諮詢。他必須依靠自已的方法與資源。他不可寄望對方將有關法律原則的英文書藉或案例翻譯為中文。他的投訴實屬瑣硝無聊及無理取鬧。 13.上訴人投訴被告人的代表律師在庭上以英文引述案例內的判詞。他不爭議被告人的代表律師曾在庭上曾以中文詮譯該判詞。他的投訴主要是被告人只引述該案例的一小節而沒有提供該案例的中文譯本讓他明瞭該案例及把該案例與本案作識別及作回應。在上文本席已解釋被告人沒有責任向原告人提供案例的中文譯本。若原告人認為有需要把案例翻譯為中文,他必須自行以自已的資源提供翻譯。此外,原審聆案官是一名雙語的尊業聆案官。她精通中、英語文及熟識有關法律原則。她知悉維護沒有法律代表的與訟人的利益的責任。她自當會核實被告人的代表律師所陳述的案例與法律原則才作出裁定。正如本席在上文的裁斷,原審聆案官沒有犯上法律錯誤,她的裁斷實屬正確。原告人的投訴欠缺實質。 結論 14.基於以上的裁定,本席認為聆案官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及撤銷他的訴訟是恰當的。因此,本席駁回上訴人的上訴及命令上訴人須付被告人本上訴的訟費。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由胡百全律師事務所指派鄧澍焙律師代表答辯人 上訴法庭駁回上訴人/原告人的上訴。請參閱 CACV216/2005 日期:2005年11月29日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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