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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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各一項在公眾地方阻街及無牌販賣罪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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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21/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921號 (原官塘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119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5年11月4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11月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各一項在公眾地方阻街及無牌販賣罪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審訊其間,雙方各傳召一位證人。控方證人是一位食物環境衞生署助理小販管理主任。在案發當日,他穿著制服當值。當控方證人在案發地點時,見到上訴人在他前面擺放了一個膠架。而膠架上放有一些手拉式的花球及有一個大的價錢牌,上面寫著1元、2 元、3元、5元及10元,表示大小不同的花球的價錢。他留意到上訴人手持一簇手拉花向行人兜售。控方證人形容行人路約2米多闊,而膠架的面積約0.2米乘0.5米,該段行人路上的行人須要繞道而行。跟著控方證人上前截停上訴人,問上訴人是否有小販牌照,當時上訴人回答他沒有,於是控方證人宣報拘捕上訴人。同時控方證人檢獲了用作呈堂的證物,共有100小包的手拉花球,1個價錢牌,1張海報及一些膠袋。 3.控方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作證。上訴人承認當時他有擺放膠架在行人路上,但他不同意那個膠架有阻礙行人,因膠架是緊貼店鋪的外牆,因當時他的右腿“抽筋”,所以他是平排地坐於膠架旁邊。他同意膠架上有手拉花球,有價錢牌及海報,是方便介紹有關的產品,他當時並沒有兜售手拉花球。上訴人在作供時亦提及他首先不是被控方證人截停的。 4.在審訊時,裁判法官留意到上訴人當時強調他並非零售,因為沒有現金交易,只是代他的公司推廣業務。上訴人亦有將他公司的商業登記證及公司証件呈堂。上訴人亦提及他是做批發,接訂單後才送貨。在盤問上訴人為何會有100小包散裝的手拉花球在膠架上,他解釋是有人落了訂單,分別是10包及20包,他打算稍後會送貨。 5.證人作供完畢後,裁判法官作出分析,考慮上訴人的陳詞及呈堂證物,並考慮到當時如果上訴人是作業務推廣,一般展示大小不同尺碼時,數量只會是一至兩件,但當時上訴人有100包散裝小包在膠架上,裁判法官亦留意到上訴人的口供指出他當時只是接了3張訂單,1張是12包,1張22包,稍後會送貨。裁判法官奇怪上訴人為何不將每張訂單的數量預先一紮一紮地包裝好,反而以散裝的形式放在膠架上。在裁斷陳述書第10段,裁判法官亦提及上訴人當時指出他被檢控是不公平,認為食環署針對他,只是控告他,但不控告其他人阻街。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亦有這樣的陳詞。 6.本席同意裁判法官指出他只是考慮本案,至於其他人有沒有受票控跟他考慮本案沒有關係。 7.裁判法官就無牌販賣問題參考了適當的條例,並小心考慮過第132章《公眾衞生市政條例》第2條有關小販的法律定義,當中清楚指出在公眾地方以下列方式作商業活動的人,其中展出貨品的樣本或式樣,以於較後時間將其交付;及為下列目的而往來流動的人,其中一項展出貨品的樣本或式樣,以於較後時間將其交付。裁判法官適當地考慮這條文後,認為即使上訴人當時沒有實際的買賣或兜售,上訴人已展示控方證物P3至P7,包括價錢牌,已構成了為出售而將貨品展示或是展出貨品的樣本或式樣,於較後時間將其交付。因此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行為構成販賣,而裁判法官亦有考慮上訴人並無持有小販牌照,因此,上訴人已經干犯了無牌販賣的罪名。 8.本席亦同意單大律師的陳詞指出上訴人的情況不屬於該法律定義所提及的例外情況,所以法庭的裁定是沒有出錯。 9.裁判法官最後亦有考慮上訴人所強調指他的公司是一間已登記的公司,及考慮了證物D3,認為它並非公司的工作証,只是一般名片。裁判法官在考慮了法律條文後,裁定上訴人已構成觸犯販賣罪。 10.裁判法官最後亦有考慮阻街的問題。上訴人強調他的膠架只是一個佔很小面積的膠架,如果是有阻街,阻塞的程度並不高。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11段指出無論膠架是放在行人路中心或是緊貼店舖的外牆,都構成阻街。正如單大律師的陳詞大綱提及這只是一個程度上的問題,上訴人並沒有合法權限或解釋而擺放該等物件在行人路上已構成阻街。 11.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強調他以往是有在街上販賣,但成立公司後已沒有作零售,因他有心臟病,所以只是推銷。本席剛才已提及裁判法官已小心考慮法律定義,上訴人應該再參考便會知道當時他的做法已經構成法律定義上的犯賣。本席不認為裁判法官當時是偏幫控方,裁判法官已小心地分析當時上訴人所提及的辯護理由,而最終才作出決定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12.本席參考了當時在裁判法官面前的證供及證據,及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後,認為裁判法官完全沒有出錯,對上訴人並沒有做成任何不公平,而裁判法官在事實或在法律上的分析是完全正確,所以並沒有足夠理由推翻上訴人的定罪,所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單偉琛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法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