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國財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939/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November 2005.

1. 本上訴案件在於上訴人能否看到「不准右轉」的交通標誌。以當時的情況,應該最好有兩個類似的標誌,一個在左邊,一個在右邊。若只果得一個「不准右轉」的標誌,則該標誌應該放在右邊比放在左邊尤佳。

Case No.HCMA 939/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Nov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939/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93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94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伍國財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5年11月9日

判決日期:2005年11月9日

判 案 書

1.本上訴案件在於上訴人能否看到「不准右轉」的交通標誌。以當時的情況,應該最好有兩個類似的標誌,一個在左邊,一個在右邊。若只果得一個「不准右轉」的標誌,則該標誌應該放在右邊比放在左邊尤佳。

2.本席今日看過上訴人呈堂的照片,認為一個謹慎的司機當時應該是看到該標誌的。上訴人給予口供時,沒有說當晚有任何很高的車輛(例如貨車)停泊在該處,令他看不到標誌。他只說當時可能被前面的車輛阻礙了他的視線,所以他看不到標誌。

3.因此,本席認為控方已證明了上訴人當發生事沒有一個合理的辯解,所以上訴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吳美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