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國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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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上訴案件在於上訴人能否看到「不准右轉」的交通標誌。以當時的情況,應該最好有兩個類似的標誌,一個在左邊,一個在右邊。若只果得一個「不准右轉」的標誌,則該標誌應該放在右邊比放在左邊尤佳。
Case No.HCMA 939/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Nov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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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939/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93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94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5年11月9日 判決日期:2005年11月9日 判 案 書 1.本上訴案件在於上訴人能否看到「不准右轉」的交通標誌。以當時的情況,應該最好有兩個類似的標誌,一個在左邊,一個在右邊。若只果得一個「不准右轉」的標誌,則該標誌應該放在右邊比放在左邊尤佳。 2.本席今日看過上訴人呈堂的照片,認為一個謹慎的司機當時應該是看到該標誌的。上訴人給予口供時,沒有說當晚有任何很高的車輛(例如貨車)停泊在該處,令他看不到標誌。他只說當時可能被前面的車輛阻礙了他的視線,所以他看不到標誌。 3.因此,本席認為控方已證明了上訴人當發生事沒有一個合理的辯解,所以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吳美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