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江志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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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罪名成立,即時被判入獄8個月。上訴人由於不服刑罰而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722/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Nov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722/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722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310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江志升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5年11月2日

判案書日期 : 2005年11月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罪名成立,即時被判入獄8個月。上訴人由於不服刑罰而提出上訴。

2.在這本席要提及在上訴聆訊時,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告知法庭,上訴人想放棄定罪上訴,本席批准上訴人的申請。本席判上訴人在定罪方面維持原判。

3.這件案件的案情透露,案發當日,上訴人是一位的士司機,事主是一位停車場保安員。上訴人剛好落完客,想駕車離開停車場,事主叫上訴人需要自行將車票插入入票機內。這樣令到上訴人需要將的士駛倒後去入票,因而令到上訴人不滿。上訴人曾經指責過事主無禮貌。

4.當上訴人將的士駛到停車場的閘口後就停下來,上訴人落車走向事主,同時向事主揮手。事主見到上訴人向他揮手,他於是步出更亭走向上訴人。雙方在這時候開始發生口角,上訴人用雙手推了事主一下,事主失去平衡,跌倒在地上。稍後,根據醫生的醫學報告指出,事主很不幸地脾骨裂開,需要動手術,留院十一天。

5.在求情時,上訴人現年是34歲,在案發當日是33歲。他過往的行為良好,沒有案底。裁判法官正確地考慮這案件是屬於嚴重案件,所以即時判上訴人入獄8個月。

6.本席考慮過這件案件的案情後,本席為了公平起見,必須要索取背景報告。在背景報告內,知道上訴人是一個勤力和很有責任心的父親和兒子。他撫養一個兒子及供養他的母親,他做了的士司機已經有9年多。正如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梅嫣華聲稱,根據上訴人以往的行為,再犯機會不大。上訴人當時只是一時激動才會做出這件傻事。本席認為雖然這件控罪是嚴重,但這案情是屬於比較沒有這麼嚴重的類別。

7.案發當日上訴人不應該落車走向事主,與事主發生爭拗。本席接納上訴人是出於一時衝動,而不幸事主失去了平衡,跌落地上令脾骨裂開。本席接納上訴人的大律師陳詞,可以理解到這案件是一件個別事件,上訴人再犯機會不大。

8.在判刑時,法庭必須要衡量案情的嚴重性。當一個被告人第一次犯罪時,需要考慮被告人的背景,而作出一個適當的刑罰。就這類案件一般來說,應該要判即時監禁。但是每件案件當然有它不同的地方。就今天上訴的案件,本席已經提及過這件案件的案情應該不是屬於嚴重的案情。本席提及過上訴人當時只是用雙手推了事主一次,本案不與其他案件相似。比較其他案件被告人是拳打脚踢對待事主,而令到事主產生嚴重的傷害。

9.根據裁判法官裁斷申述書,裁判法官在判刑時,參考了Tsang Kin On,HCMA 1313/2000一案,Tsang Kin On是拳打脚踼案件中的事主,而引致案中的事主需要住院接受治療。當時在上訴庭,上訴法官認為裁判法官判決9個月的刑罰雖然是重,但是因為被告人的暴力屬於嚴重的,所以9個月的刑罰並不屬於過重。本席留意到被告人Tsang Kin On亦有一個頗長的刑事案底,而他的刑事案底亦有涉及一些嚴重的暴力事件。而Tsang Kin On亦是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10.裁判法官在考慮Tsang Kin On 一案時,沒有留意到Tsang Kin On的案件案情和背景比本案上訴人的較嚴重。本席參考本案案情及上訴人的背景後,認為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監禁8個月是明顯過重。

11.正如梅嫣華大律師的陳詞,上訴人已在監獄監禁了3個多月,本席認為就本案的情況,上訴人今次是第一次犯事,而這案情不屬於一件嚴重的案情,裁判法官在他考慮Tsang Kin On的案件時,沒有留意到Tsang Kin On的案件比今次的案件嚴重。考慮上述各種情況,本席認為可以給上訴人一個機會,而8個月的判刑是明顯過重,本席認為一個適當的刑罰是判予上訴人4個月的監禁。因此,上訴人可以即時釋放。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陳淑儀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梅嫣華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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