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孫俊文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441/2004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August 2005.
1. 2004年4月8日新界青衣青康路長康邨康祥樓A2603室被爆竊。該住宅鐵閘鎖頭和門鎖被剪斷,大門被撞開。業主陳榮澤先生損失少量現金、一部流動電話、兩部數碼相機、一部鐳射碟機,兩張信用卡等財物。
Cited by 1 case
|
CACC 441/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刑事上訴案件2004年第441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4年第81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聆訊日期 : 2005年8月30日 判案日期 : 2005年8月30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4年4月8日新界青衣青康路長康邨康祥樓A2603室被爆竊。該住宅鐵閘鎖頭和門鎖被剪斷,大門被撞開。業主陳榮澤先生損失少量現金、一部流動電話、兩部數碼相機、一部鐳射碟機,兩張信用卡等財物。 2.陳先生報警後有鑑證科人員抵達涉案現場調查。鑑證科人員在涉案住宅木門外近門鎖套得上訴人- 孫俊文的左手食指指模,因此警方通緝上訴人。 3.2004年6月12日,上訴人在羅湖口岸準備離境時被拘捕。上訴人的出入境記錄顯示在案發當天,他身在香港。 4.2004年7月24日,上訴人被控入屋犯法罪,他否認控罪。 5.2004年10月6日,案件在區域法院杜溎峰法官席前審理。 6.上訴人對控方的案情全無異議,就上列案情,控方亦以控辯雙方同意的事實書向法庭呈堂為證。 7.上訴人選擇不作供答辯,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當時上訴人的立場是單憑涉案住宅木門上留有他的指模,不足以推斷他犯有爆竊罪。 8.代表他的羅家英律師在陳述時指控方未能確立上訴人的指模是在案發當天留下,更未能確立指模是上訴人留下的。 9.羅律師更強調上訴人的指模可能是意外地留在涉案住宅的木門,甚至是上訴人被迫把手指印在門上。 10.杜法官不接納羅律師的陳述。 11.杜法官指上訴人和陳先生素不相識,案發地點亦非一些公共地方。因此上訴人的指模不會意外地留在案發現場。杜法官亦否定了上訴人被迫將手指印在涉案住宅木門的說法。 12.杜法官指出涉案住宅的鐵閘安裝在木門外,因此上訴人的指模必然是在鐵閘鎖頭被剪斷及鐵閘被打開後,才印在木門上。 13.杜法官裁定上訴人是在非法進入涉案住宅爆竊時不慎留在木門上,因此杜法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14.上訴人不服定罪,獲批准後,現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上訴理由 15.代表上訴人的孫錦熹大律師重申單憑上訴人留在門上的指模是不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在案發當天有入屋偷竊。孫大律援引R v Court (1960) 44 Cr App. R. 242一案支持其論點。Court一案的上訴人的指模留在車內倒後鏡的背面。他被裁定的接贓汽車罪結果遭上訴法庭推翻。 16.孫大律亦指出本案和R v Castleton (1909) 3 Cr. App. R74 案不同,原因是在Castleton案,被告人的指模是印在屋內的蠟燭上,而本案上訴人的指模則是印在涉案住宅的木門外。 17.孫大律師強調上訴人的指模可能是在各種無辜的情況下留在涉案住宅的木門,例如上訴人找錯地址或路經時發現涉案鐵閘打開,而好奇地推一推木門望入屋內等。 18.為了強化其上訴理由,上訴人更以誓章形式解釋其指模為何會留在涉案住宅的木門上。 19.簡而言之,上訴人在誓章內指其友人 – 林展恆的母親居住在長康邨康豐樓A3203室。案發當天,上訴人指和林展恆有約,但未能以手提電話聯絡上。他最終決定前往林展恆母親的居所找他。 20.但上訴人誤認康祥樓為康豐樓。他先到康祥樓A3203室拍門,但沒有人應門,故落三層樓的A2903室拍門,但亦沒有人應門。結果上訴人再落三層樓,即A2603(案發住宅)拍門。上訴人指當時A2603的鐵閘是打開的,但結果他仍未能找到林展恆。 21.上訴人指當他想再落三層樓時便和林展恆以手提電話聯絡上,其後他才發現自己上錯了康祥樓。 22.上訴人更指原審時,選擇不作供是受了羅家英律師誤導。上訴人指羅律師向他表示單憑一指模不足以推斷他犯上控罪,故指示上訴人無需作供解釋其指模為何會印在涉案住宅的木門上。 23.指紋因人而異,極具獨特性。上訴人的指模留在涉案住宅的木門,足以證明他曾在案發現場出現。 24.原審時,上訴人沒有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作供解釋其指模為何會在無辜情況下印在涉案住宅的木門。 25.杜法官小心分析雙方同意的案情,特別是上訴人的指模是印在鐵閘後的木門上。杜法官否定上訴人會無故透過鐵閘把指模印在木門的可能性。 26.在必定是鐵閘打開後,上訴人的指模才會印在木門的大前提下,杜法官裁定上訴人確有進入涉案住宅爆竊亦是合理及不可抗拒的推論。 27.孫律師援引的Court一案所涉及的議題是被告人是否管有涉案的汽車,和本案要解決的議題不同,故作用不大。 28.在本案,雖然上訴人的指模是印在木門上,但考慮到木門是在鐵閘內,指模更近似是在屋內被發現。 29.單憑被告人指模留在案發現場或附近是否能證明有關罪行是由指模所有人所為,必需根據個別案件的情況而定。 30.在本案,考慮到涉案住宅木門和鐵閘的位置,上訴人指模位置和案發經過及在上訴人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作供以反駁、解釋或削弱控方證據的情況下,推斷上訴人有非法進入涉案住宅進行偷竊是正確、合理及不能避免的裁定。 31.因此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亦是正確的決定。 32.上訴人希望能以誓章形式向本庭提供證據,以加強其上訴論據的說服力。 33.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V(2)條,要求本庭收取證據,上訴人需符合以下兩項要求:
34.本庭已經詳細考慮過上訴人所提交的誓章內容。本庭不認為上訴人在誓章內的解釋有相當可能可信。他指未能以手提電話和朋友聯絡上而要前往朋友母親的居所找他,絕不可信。他誤認康祥樓為康豐樓亦非合理解釋。 35.上訴人指在康祥樓A 3203室找不到朋友後, 他隔三層樓向下跑,結果要拍涉案住宅門,即A2603室的門的說法更不具任何說服力。 36.他因找不到朋友而逐家逐戶拍門,不合情理。他更沒有解釋為何不是拍每一層樓的A03室,而是拍每隔三層樓的A03室。 37.上訴人指受羅家英律師誤導。羅律師有詳細解釋反駁上訴人的指控。上訴人在原審時未能提供答辯理由的詳細資料,但事隔近一年郤能提供該些資料,實令人懷疑資料的可信性。 38.整體而言,本庭不信納上訴人誓章內容有可信性,亦不接納他在原審時沒有援引該些證據有任何合理解釋。 39.因此,本庭沒有基礎,亦不會收取上訴人的誓章為證據。 40.上訴人的上訴沒有理據支持。本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雅雯及政府律師馮美琪代表。 上訴人 : 由歐陽、鄭、何、田律師事務所轉聘大律師孫錦熹代表。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