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杰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878/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非法入境後未得授權而留港」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處入獄23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878/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87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878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2053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張杰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5年11月8日

裁判日期:2005年11月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5年11月30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非法入境後未得授權而留港」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處入獄23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本案的情節簡單,就是上訴人被警員發現睡在街上,經調查後證實為從皇崗偷渡進港者。

3.對於是次判刑,裁判官則有以下說明:

「上訴人並非首次偷渡來港。從1998年起,上訴人之前已經有6次非法入境記錄,分別被判監15個月,17個月,18個月以及21個月不等。明顯地,他是一名屢敗屢試的積犯,他也沒理由不知道被捕後所獲得的刑罰。

上訴人今次已是第7度非法入境。在求情時,上訴人竟然透過律師辯稱今次來港是因為要投訴懲教署職員在2000年曾毆打他。因為他目不識丁,因投訴無門才來港親自投訴云云。

明顯地,上訴人是砌詞狡辯,冥頑不靈。根據上訴庭在陳佩慈 2 HKLRD 830一案所有關的判刑原則 ; 不斷的重覆犯案本身已是加刑的原因。上訴人過去的判刑(即使是21個月監禁)已被證明是未能對其產生阻嚇,法庭是有責任去保護公眾,本席因此認為只能將判刑再次調高才可望對上訴人產生阻嚇作用。

有關控罪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在HKSAR v. Vu  Dinh-phong一案(MA 1091/2000)曾指出 : ─

“A bad criminal record may even justify the court in moving to the top of the scale of sentencing severity and imposing the maximum sentence permitted by law in order to punish the persistent and contumacious offender.”

上訴人曾在2002年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21個月的監禁但在2004年他再犯時,觀塘裁判法院的裁判官只判他18個月監禁。結果在他出獄後不久,又再犯今次的案件。故此,本席認為必須將判刑再次調高。不過由於此案最高刑期是24個月,而上訴人始終是認罪,所以本席認為適當的判刑是23個月。若上訴人選擇不認罪而被定罪,本席必然會考慮判處上訴人最高的刑期。」

4.本席認為,裁判官對本案的處理正確。

5.相反,上訴人在我席前重複的,不外98、99和01年三次在獄中遭懲教署人員毆打,是次來港則是要告發他們,亦即重複在裁判官席前的「狡辯」。

6.本案實沒有任何有效的上訴理由,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曾藹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