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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的主要業務是製造和銷售雪糕及甜品。它是從意大利輸入製造雪糕的秘訣和材料,亦得到意大利的廚師定時來港協助和監察雪糕的製造和品質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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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1067/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第2004年第1067號 __________
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5年6月23日、6月24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 2005年12月5日 判決書 背景事實 1.原告人的主要業務是製造和銷售雪糕及甜品。它是從意大利輸入製造雪糕的秘訣和材料,亦得到意大利的廚師定時來港協助和監察雪糕的製造和品質的控制。 2.被告人是一間禮品推廣公司。它並不是零售商,而是透過郵遞、直銷和互聯網來銷售由其設計或創作的禮盒和禮品。 3.在2003年4月,被告人的產品製作經理兼董事鄒家寶小姐(“鄒小姐”)與原告人的助理市場經理楊鳳萍小姐(“楊小姐”)聯絡,商討向原告人購買雪糕月餅作為當年中秋節禮品銷售之用。 4.鄒小姐希望利用Hello Kitty這個品牌,透過原告人製造迷你雪糕月餅,在雪糕月餅面放上一塊印著Hello Kitty公仔和字樣的朱古力片,連同從其他來源購買的Hello Kitty精品配套成為禮物包,作為中秋節賀節禮品在市場銷售。 5.在2003年6月9日,楊小姐和鄒小姐分別代表原告人和被告人簽署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根據該書面協議,原告人是負責替被告人生產、貯存和運送迷你雪糕月餅,亦需要於2003年8月27日至9月12日提供5個換領地點和提供換領雪糕月餅的服務。除了該書面協議外,雙方亦在某些合約事項上達成口頭協議。 原告人的申索 6.原告人聲稱,根據雙方的合約,被告人向原告人訂購5,000盒Hello Kitty迷利雪糕月餅,總值360,000元,分四期支付。被告人繳付了首兩期共25%的貨價,但沒有根據該協議在2003年8月20日支付45%的貨款(即162,000元),亦沒有在2003年9月20日支付餘下的30%(即108,000元)。故此,原告人向被告人追討這些未付貨款。原告人亦要求被告人按該協議支付這兩筆款項逾期未付的利息,以月息1.25%從每筆款項到期付款日開始計算。 7.除此之外,原告人亦聲稱,根據雙方的合約,原告人祗需要替被告人貯存迷你雪糕月餅至2003年9月19日,但被告人沒有提走未能出售的雪糕月餅,引致原告人多付凍倉的倉租。故此,原告人亦要求被告人支付倉租,由2003年9月20日起計,直至未曾提走的雪糕月餅從凍倉提走為止。 被告人的抗辯理由 8.被告人於2004年3月10日存檔一份抗辯書和反申索書(“抗辯書”),期後亦存檔了鄒小姐的證人陳述書。由於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沒有律師代表,故此本席在案件開審時曾向鄒小姐了解被告人的抗辯理由。在審訊的第二天,在原告人代表陳國富先生(“陳先生”)沒有反對下,鄒小姐亦呈上另一份抗辯書(“修訂抗辯書”)。根據各份存檔文件和鄒小姐的口頭陳述,被告人的抗辯理由可歸納為以下各點:-
被告人的反申索 9.在被告人存檔的抗辯書和反申索書中,被告人要求法庭宣佈該協議無效,並要求原告人退回已繳付的兩期貨款,和補償它花費於購買Hello Kitty精品及印刷雪糕月餅禮券和信封的費用。被告人向原告人追討230,650元。但是,在審訊期間,鄒小姐表明被告人放棄其反申索。因此,反申索撤消。 證供 10.原告代表陳先生傳召了三名證人,包括楊小姐、市場及銷售經理潘艾欒小姐(“潘小姐”)和行政經理李兆忠先生(“李先生”)。被告人一方則祗有鄒小姐作供。每名證人均採立存檔於法庭的證人陳述書為主問證供,確認其真實性和準確性,及回答了陳先生、鄒小姐和本席的提問。陳先生和鄒小姐亦同意控辯雙方存檔於法庭的文件均是真實的文件,對法庭考慮這些文件亦沒有提出異議。 合約數量 11.在開審之前,從與訟雙方存檔的狀書看來,被告人訂購的Hello Kitty迷利雪糕月餅數量是沒有爭議的。在申索陳述書的第1至6段,原告人將該書面協議和口頭協議的條款列出,包括在第3段清楚說明合約數量是5,000盒。被告人在抗辯書中亦清楚承認申索陳述書的第1至6段所羅列的事實。但是,在審訊首天,當本席將審訊議題定位時,鄒小姐說被告人祗是向原告人購買3,000盒迷利雪糕月餅,而餘下的2,000盒是屬於或會將來後加的。本席要求鄒小姐再詳細寫出被告人的抗辯理據。 12.就著合約數量這一點,除了該書面協議外(文件夾第51和52頁),原告人還倚靠楊小姐和潘小姐的證供。楊小姐是直接與鄒小姐商討合約條件,而潘小姐則是楊小姐的上司,監督著楊小姐的工作,亦有時和鄒小姐直接商討。 13.根據該書面協議的第1項條款,被告人是向原告人購買5,000盒迷你雪糕月餅,每盒6個,即30,000個,每盒貨價72元,總售價為360,000元。 14.該書面協議(文件夾第51和52頁)的第7項條款列出兩個落單的時間。第一次落單的期限為2003年6月6日或之前。第二次落單的期限為2003年7月20日或之前。 15.根據楊小姐和潘小姐的證供,被告人在簽約時訂購的5,000盒是經已確定不變的合約數量。假若被告人作出第二次落單時,那是指這5,000盒以外的增加數量。 16.楊小姐亦供稱,在2003年7月初,鄒小姐曾致電給她,要求停止生產或轉換為其他用途,原因是雪糕月餅的銷售成績並不理想,在屋苑直銷的反應不及2002年的一半。楊小姐拒絕了她的要求。根據楊小姐和潘小姐的證供,拒絕的原因有三。第一、原告人在2000年6月10日(即簽約日翌日) 經已向朱古力的製造商確認訂購5,000塊朱古力片。第二、在鄒小姐提出要求時,製造雪糕月餅的雪糕粉和雪糕配件等原材料經已到港。第三、原告人為了被告人的訂單預留了一條生產線並推卻其他訂單。其後鄒小姐仍不斷要求停產,原告人依然拒絕,但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幫助被告人促銷。 17.鄒小姐供稱,在2003年4月和楊小姐商討合約時,原告人提供了購買3,000盒和5,000盒的兩個報價,後者較為便宜,但當時她祗想訂購3,000盒,因為無法準確估計銷量。但是,楊小姐曾透過電話和2003年6月5日的電郵(文件夾第57頁) 催促她在該星期內確定訂購量,因為瑞士朱古力商放暑假,不可以日後補單購買朱古力片。因此,她首先向楊小姐確定訂購5,000塊朱古力片,但雪糕月餅則先訂購3,000盒,餘下的2,000盒則在該書面協議第7項條款所列出的第二次落單期限即7月20日或之前作出確定。 18.與訟雙方同意,被告人沒有在2003年7月20日或之前加單。因此,本席祗是需要裁決被告人是一開始經已訂購5,000盒,還是祗有3,000盒迷你雪糕月餅。 19.本席認為楊小姐和潘小姐的證供非常清析及互相吻合,亦得到該書面協議的支持。該書面協議更是最重要的證據。它的字眼毫不含糊。第1項條款經已將訂購的數量5,000盒和根據這個數量計算出來的貨價(即360,000元)清楚列明。在整份協議內,沒有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條款顯示訂購的貨品數量是有所保留。當鄒小姐被問及為甚麼該書面協議不寫下訂購3,000盒而餘下的2,000盒是需要日後確認時,她承認這是因為支付訂金的問題。根據她的供詞,當她得到最初報價時,若被告人訂購3,000盒,每盒的售價是78元,需先付50%貨款為訂金(即117,000元);若然訂購5,000盒,每盒的售價降至74元,訂金則為貨款的30%(即111,000元) 。但後來她得到的價錢更吸引,以5,000盒計算,每盒售價72元,及祗需要在6月15日或之前支付貨價的15%為訂金(即54,000元) 。這個訂金數目比其他任何一個方案為小,鄒小姐亦承認這「絕對是」引至她購買5,000盒的原因。而且,她亦承認,根據過往Hello Kitty的禮品銷售量記錄,當時她相信由2,000盒訂單至4,800盒訂單是可以做到的。由被告人替客戶設計的Hello Kitty中秋禮品更可達到30,000盒的成績。鄒小姐承認,在這種情況下,基於現金的週轉、較小的訂金、貨品的價錢和預計的銷量,她簽署合約向原告人購買5,000盒迷你雪糕月餅。基於楊小姐和潘小姐的證供、該書面協議和鄒小姐在作供時作出的承認,本席裁定被告人與原告人達成買賣合約時經已協議向原告人訂購5,000盒迷你雪糕月餅,總貨價是360,000元。 20.從與訟雙方的證供可見,雖然被告人透過鄒小姐由7月起多次要求原告人停產或減產經已訂購的迷你雪糕月餅,原告人並沒有答允,它是完全有權根據合約這樣做。因此,由始至終,迷你月餅的合約數量完全沒有改變。 獨家銷售茉莉花茶香味 21.鄒小姐供稱,其中一個導致被告人簽約的原因是如果Hello Kitty雪糕月餅用茉莉花茶香味,原告人便在當年銷售中不出品此味道,以加強被告人Hello Kitty雪糕月餅的宣傳效果。她說她一直相信被告人是有獨家發售權,故此她亦把這項資料放在互聯網上作為賣點向客人推銷,祗是在後來才知道被告人和原告人是一起銷售茉莉花茶香味的迷你雪糕月餅。鄒小姐說原告人以忘記通知和作出修改廣告了事,並主動提出優惠廣告價予被告人以協助宣傳。鄒小姐引用文件夾第85和86頁的電郵稱作為支持證據。 22.楊小姐供稱,她從沒有向鄒小姐承諾祗供被告人獨家發售茉莉花茶香味的雪糕月餅,該書面協議亦沒有這一個條款。她說茉莉花茶香味是原告人的皇牌產品,她祗承諾讓被告人與原告人一起發售。楊小姐說被告人祗是在銷情欠理想時才提出這一個借口。 23.該書面協議的第2項條款訂明,每盒迷利雪糕月餅有三種香味,包括咖啡酒、茉莉花茶和菠蘿椰子,各有兩個。但是,不單止第2項條款沒有訂明被告人擁有茉莉花茶香味的獨家發售權,整份書面協議也沒有這樣的明示或暗示。 24.文件夾第85和86頁的電郵是由楊小姐發給鄒小姐。在該日期為2003年7月23日的電郵內,楊小姐曾提及為了避免以往溝通上的錯誤,她向鄒小姐提供原告人的雪糕月餅資料,並指出原告人的新聞稿重點將會放於它的新口味炭燒甘栗和禮物上。 25.從這份電郵可見,鄒小姐和楊小姐確曾因為茉莉花茶香味持有不同意見。但是楊小姐指出這是「以往溝通上的錯誤」。郵件中並沒有說出這是誰人的錯誤。但錯誤在於鄒小姐是不能抹殺的可能性,因為即使在楊小姐的電郵發出之前,被告人由Andy Chan (“Andy”) 所準備的宣傳文件,包括致星島日報編輯部的業務通訊(文件夾第75和76頁) 和推廣海報(文件夾第77和78頁) ,完全沒有將茉莉花茶香味是由被告人獨家發售這一點納入為宣傳點之內。Andy是鄒小姐的同事,多次代表被告人和楊小姐商討和處理雙方的合約。無論如何,楊小姐從不承認雙方有協議讓被告人獨家發售。 26.在楊小姐發出這封電郵後,鄒小姐沒有作出反駁,祗是在2003年9月3的信件(文件夾第136至137頁)才舊事重提。但當期時,被告人經已沒有按照合約支付貨款,而Hello Kitty中秋節禮物包的銷情亦相當慘淡。被告人的指控亦遭到原告人在2003年9月13日的回信駁斥(文件夾第146至149頁) 。原告人在信中清楚說明,被告人祗有銷售Hello Kitty迷你雪糕月餅的獨家權力。 27.在這封回信之後,原告人完全沒有回應,即使在抗辯書和鄒小姐的書面供詞中也沒有再提及茉莉花茶香味獨家發售權一事,祗是在案件開審時及在修改抗辯書內再提出這一點。 28.本席相信,茉莉花茶香味的雪糕月餅必然是有它吸引顧客之處,否則楊小姐不會將它稱為原告人的皇牌,鄒小姐也不會意欲得到它的獨家發售權。在這情況下,假若鄒小姐所言屬實,被告人便是祗需要訂購10,000個總值120,000元的茉莉花茶香味迷利雪糕月餅(即每盒2個共5,000盒來計算) 便可以在中秋節這個黃金檔期取去原告人的皇牌。本席認為這個可能性是微乎其微。 29.經考慮過與訟雙方的證供後,在相對可能性的量證標準下,本席認為被告人未能證明得到由它獨家發售茉莉花茶香味迷你雪糕月餅是雙方的合約條件的一部份。 換領站 30.由於被告人不是向客戶直接售賣實貨,因此它必須設立換領站讓客人憑券換領禮品包。根據該書面協議的第1.3項條款,與訟雙方同意由原告人替被告人處理客戶換領事宜,雙方亦在該書面協議的第4項條款同意了5個換領站,包括原告人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雪糕專門店,和美國冒險樂園設於太古城、海運大廈、黃埔花園和西九龍中心這4間分店內的雪糕站。 31.與訟雙方同意,原告人在簽約後更改了其中兩個換領站。它們是新城市廣場專門店和美國冒險樂園西九龍中心分店。在2003年6月19日,西九龍中心換領站改為美國冒險樂園旺角創興廣場分店(文件夾第58和59頁) ,在2003年7月1日再改為美國冒險樂園荃灣廣場分店(文件夾第228頁)。同時間,新城市專門店的換領站改為美國冒險樂園沙田廣場分店 (文件夾第228頁) 。 32.從鄒小姐準備的抗辯書、修改抗辯書、證人陳述書和庭上的提問或證言,被告人的投訴可歸納為以下各點。第一、被告人被誤導簽約。第二、地點與人流都不方便客戶換購,影響了被告人的市場策略和銷售數量。第三、更改領換站導致客人取消訂購。原告人否認每一點指控,並聲稱被告人是同意更改領換站的。 33.鄒小姐供稱,促使她決定和原告人簽約的重要因素是原告人能夠在禮品包的換領期內(即2003年8月27日至9月12日) 開設該協議書內列出的5個換領站,尤其是新城市廣場專門店,因為她是購買它的兩個特點,即它的雪糕專門店形象和方便的地點,而美國冒險樂園卻是不搶眼和沒有人理會。由於大部份的顧客是受到新城市廣場專門店的吸引才到該處換領和購買雪糕月餅,倘若合約中沒有訂明該專門店為換領站,被告人是有權不簽約的。 34.鄒小姐亦進一步供稱,在換領期開始的前一天,即2003年8月26日,原告人關閉新城市廣場專門店,搬去美國冒險樂園沙田廣場分店,但祗是在當天才發出通知書給被告人(文件夾第233和234頁) 。她懷疑原告人是明知新城市廣場專門店的租約快將完結,但依然推薦它給被告人為換領站,以失實資料誘導被告人簽約的。 35.另一方面,楊小姐指出,原本的5個換領站是由原告人向被告人提供的,鄒小姐在商談合約時並沒有就著換領站的選擇提出特別要求,而原告人祗是著重香港、九龍和新界必須各有換領地點,而店舖的人流並非考慮重點。楊小姐進一步指出,即使在簽約時,雖然西九龍中心是列為換領站,但是它的完整地址也沒有寫在合約上,因為當時雙方明白到在簽約後會再商量和確認地址的。 36.潘小姐說原告人是考慮到方便和成本控制這兩個因素而提出這5個換領站。她說原告人是需要支付費用給美國冒險樂園才能使用它的分店為換領站,故此為了控制成本,她提供原告人的新城市廣場專門店為換領站。楊小姐和潘小姐均供稱,雙方在7月初經已達成更改換領站的協議,鄒小姐在其證人陳述書亦確認在7月1日改變了這兩個換領地點(文件夾第228頁) 。被告人在7月初亦經已在月餅禮券(文件夾第53頁)和海報(文件夾第78頁)上印刷了雙方最終選定的換領站地址,包括美國冒險樂園沙田廣場和荃灣廣場分店。期後因為被告人的銷情欠佳,原告人基於伙伴關係和出於人情在9個地方幫助被告人促銷。除了雙方在7月初協議的5個換領站外,這9個地方還包括美國冒險樂園於旺角創興廣場和鑽石山廣場的分店,以及原告人的新城市廣場專門店和位於觀塘鴻圖道威登中心的總行辦公室(見在文件夾第97和98頁的電郵和海報)。 37.潘小姐強調,根據雙方的合約,原告人祗是負責替被告人生產、貯存、運送和換領迷你雪糕月餅,促銷並不是它的合約責任,而且它也是免費替被告人這樣做。因此,即使原告人關閉當時祗是作為銷售點的新城市廣場專門店,原告人是沒有違約的。再者,潘小姐供稱,在新城市廣場專門店的租約在2003年8月25日到期前,原告人一直要求業主容許它推遲交舖時間,但業主拖著不予答覆,直至8月18日才透過管理公司拒絕它的要求,並限令它於租約完畢後兩天內搬出。潘小姐說原告人在得到業主的通知後亦即時由楊小姐通知被告人。 38.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納楊小姐和潘小姐的證供。她們的證供是得到有關時段的文件證據所支持。證供清晰顯示,被告人是同意將新城市廣場專門店改為美國冒險樂園沙田廣場分店,而美國冒險樂園西九龍分店改為荃灣廣場分店。倘若被告人不同意,修改了的換領站地址根本不會出現於由被告人親自編印的月餅禮券和海報上。事實上,當鄒小姐作供時被問及她曾否反對原告人就換領站地點提出的修訂,鄒小姐說她不會抗拒修訂,而且她也不能提出抗議。在抗辯書中,鄒小姐曾說當時是“under duress” ,沒有選擇祗可以繼續合約。在證人陳述書中,鄒小姐說當時「其他配套禮品公司之貨品亦到達簽約和交訂金的地步(參閱附件2a、2b和2c)如Hello Kitty冰袋,Hello Kitty貝殼匙和碟已生產過程中,無法退回,只好繼續。」本席不接納被告人當時是沒有選擇。根據被告人呈交的單據,被告人在2003年6月30日訂購了膠碟,貨價15,000元。這個訂單可以說是在雙方同意更改換領地點之前的合約。但是其他配套禮品均是在7月1日協議改動換領地點之後才作出的。這些配套禮品包括手挽袋(訂單日期2003年7月8日-文件夾第239頁) 和匙羹(訂單日期2003年7月26日-文件夾第241頁) ,貨價分別為97,000元和20,000元。從這些單據可見,當原告人提出更改換領站時,被告人祗是有15,000元的合約責任,其他的訂購大可以不作出,所以它並非沒有選擇的餘地。再者,倘若被告人真的是不願意但迫於無奈地接受更改換領站,它大可以向原告人表明保留追究權力,但被告人沒有這樣做。在庭上作供時,鄒小姐最終也說出對於原告人提出修改換領站地點,她是有意見但不是反對,因為她不知 道出來的效果或影響是否深遠。既然鄒小姐沒有作出反對並接受了原告人提出的修改,被告人就不能在事後堅持原訂的合約條件。 39.根據本案的證供,本席裁定與訟雙方在簽訂該書面協議後,它們在2003年7月1日左右達成了口頭協議更改其中兩個換領站,將新城市廣場專門店和西九龍中心分別改為美國冒險樂園於沙田廣場和荃灣廣場的分店。原告人亦確實根據這個修訂協議提供了這兩個修訂了的換領站。因此,原告人亦為這個修訂協議提供了有效約因。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不能以原告人更改了兩個換領站的地點為理由而拒絕付款。 40.即使被告人沒有和原告人達成有效的修改協議,而原告人要求更改兩個換領地點是經已構成違約,又或是被告人在簽約時是受到誤導,這祗會令到被告人有權即時終止合約並向原告人追討損失。但另一方面,被告人亦有權確認合約而要求諦約雙方繼續執行合約,但當被告人確認了合約後就不能反悔: Chitty on Contract, Volume 1, 29th Edition, paragraph 24-004。案情顯示,被告人確認了合約,要求原告人繼續生產迷你雪糕月餅,並接受更改了的地點為換領站。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是無權以原告人更改了換領站地點而拒絕支付貨款,亦不可以用這一個理由向原告人追討損害賠償。 41.被告人說更改了兩個換領站地點,導致地點與人流都不方便客戶換購,影響了它的市場策略和銷售數量。鄒小姐供稱,促使她決定和原告人簽約的其中一個重要因素是原告人能夠在禮品包的換領期內(即2003年8月27日至9月12日) 在新城市廣場專門店替客人換領禮物,因為被告人是購買它的兩個特點,即雪糕專門店形象和地址方便,而美國冒險樂園是不搶眼和沒有人理會。她說大部份的顧客是受到原告人在新城市專門店的吸引才到該處換領和購買雪糕月餅。 42.潘小姐供稱,以美國冒險樂園沙田廣場分店代替新城市專門店不會對被告人的銷情做成影響,因為無論在位置、貯藏設施、人手和經驗上,它均是適合的換領地點。在位置上,從沙田火車站步行至沙田廣場美國冒險樂園和至原告人的新城市廣場雪糕專用店,所需的時間是相差不遠。在經驗上,從2000年起原告人經已使用美國冒險樂園沙田廣場分店為雪糕月餅的換領站。再者,以知名度來計,原告人在市場上的知名度比不上美國冒險樂園,因為當時美國冒險樂園經已有超過40間分店。 43.本席認為被告人這一點投訴不成立。該書面協議清楚地支持了控方證人的證供,即原告人並不需要根據合約替被告人銷售月餅禮券,而鄒小姐亦指出被告人是透過郵遞、電郵、客戶服務、互聯網和大型會所展銷作禮品推廣而非靠門市。因此,被告人並不是以換領地點的位置和人流來促銷,而是正如原告人的證人所述,被告人是倚靠它手上的Hello Kitty瘋狂支持者的資料庫來聯絡銷售對象。因此,本席看不出更改換領站地點對被告人的市場策略有甚麼影響。被告人唯一可以說的是更改了的換領站地點令換領變得困難或美國冒險樂園知名度不夠導致客人不訂購。但是,潘小姐的證供完全反駁了這一點。在被告人的宣傳中,它經已說明了雪糕月餅是由原告人製造,即被告人亦是用上了原告人的知名度;本席亦相信在某一個指定商場內找尋一間美國冒險樂園分店並不困難。雖則鄒小姐作供時亦曾指出兩次修改換領地點令客戶感覺到這是一個不真實的宣傳打擊銷售,但是她未有提出實質的證據來證明確有客戶有這樣的感覺,或是這點確實負面地影響了銷路。 44.其實,控辯雙方的證供同意,當被告人的銷售出現問題後,原告人曾採取了很多非合約責任範圍內的措施來幫助被告人銷售貨品。這些措施不單止包括已述的在9個地點替被告人銷售月餅禮券,還包括於2003年9月9日至14日期間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公司、海港城City Super、時代廣場City Super、美國冒險樂園位於屯門市廣場、西九龍中心和西環創業廣場的分店、原告人在新城市廣場東京新幹線的專櫃和於觀塘的總行(文件夾第242頁) 銷售禮券和現貨,亦在2003年10月的黃金週於7間美國冒險樂園分店及原告人的總行促銷(文件夾第153和154頁)。雖則原告人幫助了被告人在多處地方做門市促銷,亦替被告人延長了銷售時間,有些銷售點(例如銅鑼灣崇光百貨公司、海港城City Super、時代廣場City Super) 的人流肯定不會比新城市廣場為差,但是被告人的Hello Kitty雪糕月餅禮品包的銷情依然慘淡。這正正反映出滯銷的問題根本不是在於人流或換領地點而是其他因素,例如經濟不景(2003年香港受非典型肺炎侵襲) 、產品不吸引,或正如鄒小姐曾於2003年10月28日給予原告人的電郵所述,客人認為價錢太貴(文件夾第162頁) 。 45.鄒小姐作供時曾指稱在經已訂購了的客戶中,有95個取消訂購。當被問及這些客戶取消訂購的原因,鄒小姐說訂購的客戶約有900個,其中10%是因為換了更換地點而取消訂購。換言之,不足10個。其他的原因包括在換領站沒有存貨(70%),餘下的是客人見到原告人的雪糕月餅時認為原告人的產品在數量上較為吸引。從被告人自已提出的數據可見,因更改兩個換領報站的地點對於銷情的影響是微乎其微。 46.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認為被告人不能以原告人更改了兩個換領站的地點而有權拒絕付款,或追討損害賠償。 換領站存貨不足 47.正如上述,鄒小姐作供時曾說約有70%經已訂購的客戶因換領站沒有存貨而取消訂購。換言之,大約有65個這樣的客戶。 48.原告人的答辯是缺貨的責任不在於它。根據被告人在月餅禮券上印明,客人在換領前最少3個工作天致電給被告人提供換領地點和日期(文件夾第53頁) 。根據被告人給原告人的工作流程指示(文件夾第84頁) ,被告人在整理好出貨的資料後向原告人發出“月餅出貨單” ,然後原告人要將所需的雪糕月餅依時送至有關的換領站待客人來換領。楊小姐供稱,原告人每次均能完成出貨單的要求,將相等於或高於所要求的數量送到指定的換領站。 49.在鄒小姐於2003年9月5日發出的電郵(文件夾第140頁) ,她要求原告人準備足夠的雪糕月餅於換領站內,好讓即場購買貨品的客人可以購買。楊小姐在回郵中(文件夾第144頁)指出被告人先要提供足夠的資料好讓原告人能夠於換領站貯存足夠的月餅給訂購和即場購買的客人。從此可見,即使被告人有訂戶不能取貨,責任可能不在原告人身上。存貨不足的原因可以是被告人的出貨資料不正確、或是客人沒有依從換貨指示預先設定換領時間、或預計給訂購客戶的貨品賣了給即場購買的客戶。被告人必須提出證明。鄒小姐在庭上作供時,她承認她祗知有客人換領不到貨品而取消訂購;但是她沒有資料證明原告人沒有跟從出貨單指示在換領站內存有出貨單所指定的數量。 50.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認為被告人不能證明原告人於換領站存貨不足,不得以此為理由而不付款或向原告人追討損害賠償。 貨價 51.根據香港法例第26章《貨品售買條例》第51(1)條訂定,凡貨品的產權已根據售賣合約轉移給買方,而買方錯誤地忽略或拒絕依照合約條款支付貨價,賣方可以追討貨品的貨價。 52.第51(2) 條亦訂明,凡根據售賣合約,不論貨品有否交付,貨價須在確定的某一天支付,而買方錯誤地忽略或拒絕支付該貨價,則雖然貨品的產權未有轉移,而貨品亦未經撥歸該合約,賣方仍可提出訴訟以追討貨價。 53.在本案中,被告人應按照該書面協議的第6項條款在2003年8月20日支付45%的貨款(即162,000元),和在2003年9月20日支付餘下的30%(即108,000元)。與訟雙方同意被告人沒有依照合約付款。根據《貨品售買條例》第51(2)條,原告人有權向被告人追討這兩筆貨款。 54.再者,根據原告人的三名證人的供詞,原告人亦已按照合約替被告人生產了所訂明的5,000盒迷你雪糕月餅,亦為被告人將這批貨品貯藏於凍倉內。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貨品售買條例》第20條規則5,這批貨的產權亦已轉移給被告人。因此,原告人亦有權根據《貨品售買條例》第51(1)條向被告人追討這兩筆貨款。 55.根據該書面協議的第6項條款,原告人有權根據合約就著未依期支付的款項,從欠款日起,以月息1.25%計算利息。 倉租 56.被告人訂購的是迷你雪糕月餅,這些貨品當然要貯存於凍倉之內。根據該書面合約的第1.4項條款,原告人祗是需要替被告人存藏貨品至2003年9月19日,即原定換領期後的一星期。 57.證供顯示,被告人沒有在該天或之前提走貨物,期間原告人繼續替被告人促銷,亦曾考慮直接取代被告人銷售貨品來減輕雙方的損失,但遭Hello Kitty的版權人Sanrio (H. K.) Co. Ltd. 的反對。李先生供稱,這些雪糕月餅在生產後一年便不再適合供人食用。該限期日是2004年7月22日。原告人曾詢問被告人如何處理這些未售貨品,但不獲回應。因此,在2004年7月23日,原告人將未售的貨品全部棄掉於堆填區內。原告人向被告人追討從2003年9月22日至2004年7月23日的倉租,共16,530.96元(證物P1) 。 58.被告人在這一方面沒有提出任何反駁的證供。由於貨物的產權經已在它們造好時便轉移到被告人,貨品的貯存亦是為了被告人的利益,被告人又沒有指示原告人如何處理這些貨物,而原告人則祗有責任將貨物貯存至2003年9月19日,因此,本席裁定原告人是有權向被告人取回花掉了的倉租。 減輕損失 59.原告人是追討貨價。它沒有責任為被告人銷售任何貨品,但原告人經已儘了極大的努力來幫助被告人。除了經已陳述的措施,原告人亦鼓勵它的和美國冒險樂園的員工買貨。雖則成績欠佳,但是原告人已做了它應該做甚或至乎不應該做的工作。本席認為即使原告人有責任替被告人減輕損失,它亦已完成任務。 60.原告人承認,直至2003年10月9日,從它替被告人銷售的雪糕月餅,扣除所需支出後,它應付回70,778.80元給被告人。雙方在審訊時亦同意,在期後2003年10月黃金週內的銷售,原告人在扣除需支出後要付回2,688元給被告人。銷售得來的總數是73,466.80元,應從原告人可得的貨款扣除。 命令 61.基於以上原因,本席頒令如下: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由其董事陳國富先生親自應訊。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由其董事鄒家寶小姐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