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芝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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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上訴人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行劫罪,被判入獄四年。現在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

Case No.CACC 481/199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481/1997

CACC481/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法庭

高院刑事上訴1997年第481號

(原本案件編號: 區院刑事案件1997年第4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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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申請人 趙芝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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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廖子明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宣判日期 ﹕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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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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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申請上訴人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行劫罪,被判入獄四年。現在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

2. 申請人於1997年2月27日,在旺角百老滙戲院洗手間附近,用一支長約60厘米的鐵棒襲擊一名在該戲院內看電影的少女,並搶去事主的手袋,內有現款200元,身份証補領紙,傳呼機等財物。事主頭部前方有一個大約3厘米長的傷口,需要送院治傷。

3. 其後於3月4日,警員在該行劫地點埋伏,見申請人形跡可疑,於是進行搜查,發現他身上藏有屬於事主的傳呼機。經警誡後,申請人承認於日前向事主行劫。警方更在申請人家中尋回事主的身份証補領紙,於是人贓並獲。

4. 法官在判刑前取得感化官及教導所的報告。從報告中得悉,申請人現年19歲,因為無心向學而綴學,又得不到父母有效的管束。申請人好遊樂,嗜賭博,欠下高利貸為數15萬元。在15歲時已經犯偷竊罪需要接受感化,其後又因為藏有可作盜竊用途的器具被判進行社會服務200小時。不過申請人不知悔改,變本加厲,干犯本案中的行劫罪。在案中更以武器襲擊受害人,令到事主頭部受傷,我們認為事態嚴重。

5. 雖然教導所願意接受申請人,但是他在犯罪時已經不是第一次及並非年幼,而且案情嚴重。法官根據上訴法庭的指引,以6年為判刑起點,但因為申請人承認控罪,遂減至4年。我們都認為這樣判刑完全沒有明顯過重或犯原則上的錯誤。其實根據案情,申請人得到4年的監禁,已算幸運。我們認為申請上訴減刑的許可是完全沒有理由,因此駁回。

(陳兆愷) (廖子明) (梁紹中)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申請人 : 趙芝傑, 自辯

上訴答辯人 : 律政司由陸貽信(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及梁卓然(高級政府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