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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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及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罪名成立,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7(1)(a)條及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1條及根據入境規例第2(1)(a)條 ,被判監禁共3個月。上訴人就判罪不服上訴。本席在聆訊後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Case No.HCMA 1044/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Dec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1044/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044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24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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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許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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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 2005年12月1日

裁判日期 : 2005年12月1日

判案書日期 : 2005年12月6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及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罪名成立,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7(1)(a)條及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1條及根據入境規例第2(1)(a)條 ,被判監禁共3個月。上訴人就判罪不服上訴。本席在聆訊後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簡而言之,是警方在案發當日有一「反街頭妓女行動」。控方第一證人(下稱證人(一))是一名身穿便裝參與行動的警員。上訴人向證人(一)搭訕,亦聲稱可以$200報酬向證人(一)提供性服務。證人(一)假裝答應,上訴人便帶證人(一)前往荃灣一酒店。

3.在酒店房間內上訴人脫去上衣,並替證人(一)手淫數秒。證人(一)假裝肚痛,着上訴人停止。5分鐘後,其他警員到場採取行動,拘捕上訴人。

辯方案情

4.上訴人是持「雙程證」來港的人士。在事發當日她上街買東西,證人(一)向她搭訕。雖然上訴人已朝反方向走,證人(一)仍尾隨,更向上訴人表示想跟上訴人做朋友,要求上訴人跟他「飲茶」。上訴人起初不答應,後來因她在國內的兒子有麻煩,她想找人傾訴,加上證人(一)一再要求,上訴人便答應了。但證人(一)並無帶上訴人飲茶,而是帶了她去一酒店。

5.在酒店房間內證人(一)要求上訴人與他一起看色情片,及着上訴人先行洗澡,上訴人一一拒絕。證人(一)向她毛手毛腳,更伸手入她上衣內,想解開上訴人的胸圍。上訴人蹲下以手護胸。其時有人拍門。開門後有二男一女,其中一名男子要求上訴人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上訴人並無留意他們有否表露警察身份。

上訴理由

6.上訴人指證人(一)捏造證供,事實並非如證人(一)所言。她向本席表示在她右肩有一細小而平坦的「痣」,若當時她曾脫去上衣,證人(一)不可能看不見。她理應向證人(一)作出質詢,可惜她在聽到證人(一)的謊言後,「氣得一句話也說不出來」,因此沒有向控方第一證人提出。她本人作證時亦無提及。

7.上訴人指證人(一)是有經驗的卧底警員,為什麼他在虛構證供指上訴人提供性服務時,祇虛構上訴人脫去上衣,不說出上訴人將褲子亦脫下呢?

8.上訴人亦質疑證人(一)指上訴人替他進行手淫時他假裝肚痛此說。上訴人指若她真的從事妓女工作,她才不會被證人(一)假裝肚痛而蒙騙。她會心生懷疑,提高警覺。可見證人(一)所言並非屬實。

9.總而言之,上訴人指她並無干犯控罪。證人(一)說謊,虛構證供陷害她。她認為定罪對她非常不公平。

裁定

10.裁判官清楚知悉控辯雙方的案情,她小心考慮分析證供後,不信納上訴人所言,接納證人(一)的證供。

11.上訴人指她在聽到證人(一)的謊言後,「氣得一句話也說不出來」,本席認為不可信。上訴人有機會詳細將她的案情向裁判官道出。她的思路清晰。在解釋為何她改變初衷,答應與證人(一)前往「飲茶」時,她指是因為她兒子的問題,她想向他人傾訴。若她當時想指出她右肩有痣一事,理應有機會道出。況且,即使上訴人右肩上確有一痣(本席並無親自驗證),根據上訴人所言,該痣體積小,而且是平坦的,控方第一證人會否提及曾看到該痣,與他的證言指上訴人當時有脫去上衣,沒有必然的關係。

12.至於為何有經驗的卧底警員不虛構上訴人脫去褲子,本席不明上訴人此論據的基礎。

13.上訴人未能提出任何理據顯示裁判官的定罪有任何不安穩之處。上訴駁回,維持原持。

  ( 張慧玲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潘展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