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筱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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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9 條。被判處醫院令4 個月。上訴人就刑期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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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14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147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4263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 2005年12月1日 裁判日期 : 2005年12月1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9 條。被判處醫院令4 個月。上訴人就刑期不服,提出上訴。 2.裁判官並無特別提及案情,但根據控罪,可見上訴人在百貨公司內偷竊一條牛仔褲。 3.裁判官判刑時,已經考慮了兩名精神科醫生的報告書。兩名醫生均指稱上訴人的精神有問題,有需要到精神病院接受治療。裁判官亦提取感化官的報告書。當時代表上訴人的辯護律師清楚向裁判官表示她已得到上訴人的指示,上訴人是不會接受感化的;希望裁判官判上訴人做社會服務令。最後裁判官接受了兩名醫生的建議,判上訴人住院4 個月。 4.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一方面是她並非不肯接受感化,另一方面是她當時認為若接受感化實在太輕判,故此她將一封信給裁判官看。上訴人將一封信件給本席看,信內共列出她的「六宗罪行」,包括她在內地曾經偽造出生文件和現今疏忽教育女兒等。上訴人亦提及曾欺騙綜援10 餘萬元。她指當時她成功欺騙醫生,假扮有精神病。她指就本案罪行她亦祇是欺騙醫生,她其實並沒有精神病。基於此理由,她認為她不應被判往精神病院。 5.本席可見裁判官在作出決定時已經詳細考慮了兩份精神科醫生的報告書。雖然上訴人聲稱她自己沒有精神病,但評核她的是兩名專業精神科醫生,本席不相信他們會那麼容易被上訴人瞞騙。兩名醫生均認為上訴人患有精神紊亂病,而她病的性質和程度足以構成將她羈留在精神病院內,以接受治療。 6.本席考慮了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和本案的性質,認為裁判官將上訴人判處入院令4 個月絕對是恰當的。因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 : 由律政司潘展平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