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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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被判罰款1,000元。上訴人就罪名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本席在聆訊後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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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14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148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6764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 2005年12月1日 裁判日期 : 2005年12月1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12月6日 判 案 書 背景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被判罰款1,000元。上訴人就罪名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本席在聆訊後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顯示上訴人在事發當日在一超級市場內,手推一輛嬰兒車,車內有一嬰兒,車的篷罩上放置了一些貨物(豬骨、3個橙及麵條),而在車下方背後的「貨物籃」內則有另一些貨物(一隻凍雞、一套4樽花生油及一包日式燒烤豬肉)。上訴人到「特快專綫」付款時,沒有支付「貨物籃」內的物品。上訴人離開超級市場後,被當時目擊事件的警員截停及拘捕。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一時貪心偷嘢」,亦在補錄警誡供詞上簽署。 辯方案情 3.上訴人承認他沒有付款,他表示他是無心之失,他的小兒子在嬰兒車內排泄糞便,他又找不到七歲大的兒子,情急之下忘記支付「貨物籃」內的貨物。他指他被警員截停後,他向警員表示他忘記付款,大兒子不見了,小兒子又排了便,要求返回超級市場付款。他指警員誘使他在補錄警誡供詞上簽署,說簽了名他可以很快離開,他因眼睛的問題看不清供詞內容。 4.裁判官考慮證供證據後,裁定上訴人因貪心而偷取涉宗物品,裁定他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5.上訴人不斷重複指他沒有偷竊,祇是無心之失。他指警員虛構證供(指稱他承認是一時貪心),他强調他視力有問題,不能看清楚補錄供詞內容,他指警員誘使他簽署。 6.上訴人亦投訴指警員在向他作出調查期間,取去一柄具有「多功能用途」的刀,沒有歸還。 7.上訴人指他在警署內看到有錄影裝置,但他不知悉究竟警方有否錄影,若有的話便應將錄影帶呈堂。他稱他的代表律師告知他控方指稱並無錄影會面。 8.他亦指在超級市場外面的走廊有閉路電視,控方應將有關錄影帶呈堂,好讓裁判官看到他與警員交談時他的神情舉止。 9.上訴人多次要求本席傳召證人,將案件重審。 裁定 10.裁判官小心考慮所有證供。就證供評估,裁判官說:
11.裁判官的裁定合情合理。上訴人不能指出任何理據顯示定罪有任何不安穩之處。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潘展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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