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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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洪水源向本席(即原訟法庭)提出申請,要求獲得頒令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好讓他向終審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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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14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148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6764號) --------------------------------
-------------------------------- 有關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5年12月9日 裁判日期:2005年12月9日 判 決 書 前言 1.申請人洪水源向本席(即原訟法庭)提出申請,要求獲得頒令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好讓他向終審庭提出上訴。 有關法例 2.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例條例》第32條:
3.申請人指本案涉及所涉及的法律觀點有兩點:
4.申請人在本席面前就他所說的兩個法律觀點有所補充。他指當時其實還有一情況,就是警員根本不讓他立刻去找尋他的兒子;只是後來向他的太太澄清了他的確有兩名兒子,警員才找回他的兒子。申請人另外批評裁判官不應該在「單對單」情況下,選擇相信控方證人的證供,而不相信申請人的證供。 5.本席看不出該案件有關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故此申請人的申請被駁回。申請人仍然可以直接向終審庭要求給予證明及給予上訴許可批准上訴。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盧淑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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