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海祥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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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位申請人陳冠安和黃海祥於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 串謀搶劫罪 ,罪名成立。黃海祥被判監二十六個月,而陳冠安被判監兩年半。現申請 保釋出外等候上訴聆訊 。

Case No.CACC 508/199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508/1998

刑事上訴案件編號:508/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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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即第三被告人) 黃海祥
申請人(即第四被告人) 陳冠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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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

宣判日期: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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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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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決書):

1. 兩位申請人陳冠安和黃海祥於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串謀搶劫罪,罪名成立。黃海祥被判監二十六個月,而陳冠安被判監兩年半。現申請保釋出外等候上訴聆訊。

2. 是否准許兩位申請人保釋外出,法庭要考慮兩個因素:

3. 第一個是:當上訴聆訊時,申請人的刑期是否已屆滿。關於這一點要考慮的就是申請人被判監多久。如果申請人在刑期屆滿前還未獲得排期在上訴庭聆訊的話,在這情況之下,法庭當然有理由准許兩位申請人保釋外出。根據法庭現在排期的時間,只需要六十八日,兩位申請人的上訴就可以獲得聆訊。換句話說,在兩年半或者在二十六個月刑期屆滿前,兩位申請人之上訴聆訊都可以獲得上訴庭處理。所以第一個因素,對於兩位申請人都是不利的。

4. 第二個是:申請人上訴成功的機會有多少。如果成功機會大的話,申請人就應獲得保釋出外等候上訴聆訊。

5. 兩位申請人都提出上訴理由,上訴理由已在兩位申請人上訴通知書附上。本庭經已考慮兩位申請人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及參閱區域法官的判決書上所列舉裁定兩位申請人罪名成立的理由。兩位申請人所提出的各點,區域法官在判決書亦有詳細考慮,特別是裁定兩位申請人罪名成立,是基於兩位申請人分別向警方承認的事情。在這情況之下,如果區域法官裁定口供是兩位申請人自願提供的,法官就有權根據兩位申請人在口供承認的事情,裁定他們罪名成立。

6. 這些都是事實上的裁判,在這階段我認為兩位申請人的上訴成功的機會很微,所以,申請保釋出外予以拒絕。

(梁紹中)
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黃海祥及陳冠安(即第三被告人及第四被告人)自辯

答辯人:律政司由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