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濱松及另一人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ACC 3/2000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Final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November 2000 before Bokhary PJ, Chan PJ, Li YJ, Mason NPJ, Nicholls NPJ.
Criminal law – conspiracy – abolition of common law conspiracy – interpretation of s.159E(1) of the Crimes Ordinance (Cap 200) – transitional provisions in s.159E(7) –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 remedial interpretation – purposive construction – drafting errors – Inco Europe v First Choice Distribution – whether abolition of common law conspiracy prevents prosecution for pre-abolition acts not covered by transitional provisions – conspiracy to defraud preserved – the two appellants, a married couple, conspired with a Ms Mok to use copies of her Hong Kong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Examination certificate and school report to obtain employment, between 1 December 1994 and 28 March 1995 – their conduct constituted common law conspiracy at the time and would also constitute statutory conspiracy under s.159A if committed after commencement – Part XIIA of the Crimes Ordinance commenced on 2 August 1996 – s.159E(1) abolished common law conspiracy other than conspiracy to defraud – s.159E(2) preserved conspiracy to defraud – s.159E(7) transitional provision only preserved proceedings commenced before commencement or related charges – s.159K contained different transitional provision for attempt offences expressly preserving pre-commencement conduct – prosecution originally charged appellants under Theft Ordinance (Cap 210) s.18(1) and s.159A but conceded this was not available since the acts predated s.159A – Court of Appeal (Vice-President Staunton, JA Qi Yanhui, JA Woo) amended charge to common law conspiracy and upheld conviction – each appellant sentenced to 9 months' imprisonment – appellants obtained leave to appeal from Appeal Committee under s.32 of 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 (Cap 484) – certified question on whether s.159E(1) bars prosecution for pre-commencement common law conspiracy – legislative intent examined – Law Reform Commission report on codification of preliminary offences (1994) indicated purpose was to place conspiracy law on statutory footing, not to decriminalise pre-existing conduct – Bills Committee digest confirmed pre-commencement conspiracies not intended to be covered by new ordinance – drafter's omission of equivalent to UK Criminal Law Act 1977 s.5(5) treated as drafting error rather than deliberate decision given concern about retrospective criminalisation and Bill of Rights – remedial interpretation adopted following Inco Europe v First Choice Distribution [2000] 1 WLR 586 – three conditions for remedial interpretation satisfied: original purpose identified, drafting oversight established, Parliament's intended substance ascertained – purposive construction applied per Interpretation and General Clauses Ordinance (Cap 1) s.19 – court rejected literal interpretation that would create absurd result of pre-commencement offenders escaping prosecution – s.159E(7) treated as effectively redundant to preserve legislative intent – abolition operates prospectively only – pre-commencement common law conspiracy remains prosecutable – appeal dismissed unanimously by Bokhary PJ, Chan PJ, Li YJ, Mason NPJ, and Nicholls NPJ.
Legal issues: Effect of s.159E(1) abolition on pre-commencement common law conspiracy · Remedial interpretation of s.159E to correct drafting error
Outcome: Appeal dismissed unanimously. The certified question was answered in the negative, meaning the abolition of common law conspiracy by s.159E(1) does not prevent the prosecution from bringing charges for common law conspiracy offences committed before the commencement date, even in cases not covered by the transitional provisions in s.159E(7).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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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Translation – 中譯本] FACC 3/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終審法院 終院刑事上訴2000年第3號 (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1999年第364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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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 1.本席毫不猶疑同意常任法官陳兆愷對提交本院之經證明的法律問題作出的判決,即該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所以本上訴必須被駁回。然而,本案涉及的法例釋義原則至為重要,故本席欲謹此略抒己見。 2.經證明的問題為:
回答這個問題時,本席先考慮本案所涉廢除的性質。兩名上訴人的行為無疑構成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罪。他們在1996年8月2日前作出相關行為時,其已構成該串謀罪;即使他們在該日期後才作出相關行為,其仍然構成該串謀罪。我等就是要在這個背景下,決定他們是否獲豁免在該日期後就他們於該日期前作出的串謀行為被檢控。 3.當然,我等必須切記,本院現在處理的是刑事法規。不過,我等同時亦須切記,有關條文的本意不是將迄今為止屬於合法的行為刑事化。控方純粹指稱該等説條文並無將它們生效前屬刑事性質的行為非刑事化。 4.《刑事罪行條例》第159E(1)條中“廢除”一詞必然會引發以下問題:廢除自何時起生效?順理成章的答案似乎是:自該條例的相關部分開始生效之日起,因為第(1)款沒有述明説在該日期前干犯普通法中的串謀罪的人士可獲特赦或免受檢控。然而,假如接納上訴人的陳詞和對經證明的問題給予肯定的答案,則會得出上述結果。除非強説立法機關有意達致該結果,否則同一條第(7)款就是多餘無用的條文;但即使如此,本席仍認為不可能將該意圖加諸立法機關,因為這樣的結果不但荒誕,而且完全違背立法機關的明顯意向,即是諸如本案兩名上訴人所作的行為應繼續屬於犯罪行為,即使此乃憑藉法規而非普通法亦然。 5.在案例Inco Europe v. First Choice Distribution [2000] 1 WLR 586中,李啟新勳爵在獲得其他一同聆訊該宗上訴的上議院大法官一致同意的判詞中闡明(載於該案彙編第592頁C至H),在顯然涉及草擬法規時出錯的個案中,法庭解釋法例的職能在符合某些條件下可包括以下權力:在相關法規裏增補字詞、省略字詞或替換字詞,藉以保存該法規的明顯立法目的。至於是哪些條件,李啟新勳爵闡釋如下(載於該案彙編第592頁F至G):
李啟新勳爵隨後補充如下(載於該案彙編第592頁H):
6.草擬有關條文的人員必然被視作認為第159E(7)條的過渡性條文屬必要的或至少具有免生疑問的作用,才將它包括在條例內。但草擬人員不可能被視作在把第7款納入第159E條之時想到會有人指説該條文的運作會令到像本案上訴人般的人士獲豁免不受刑事檢控。因此,本席肯定,將第(7)款包括在第159E條之內顯然是草擬有關條文時出錯。本席亦信納,在考慮到涉案所有情況下,李啟新勳爵在Inco Europe案中提出的條件在本案中存在。至於相關法例條文屬施以懲罰的條文一事,本席已經指出,它們雖屬施加懲罰性質,但並無訂立新的刑事法律責任。因此,供本院考慮的選擇明確不過。一個做法是准許一個草擬有關條文方面的明顯錯誤去破壞顯然要歸諸立法機關的立法原意,而另一個做法是果斷地承認草擬有關條文的官員犯了明顯的錯誤,並且把該錯誤所產生的內容視為多餘無用,從而保存該立法原意。本席認為,在現今奉行以立法目的為本的法例詮釋的年代,所要採取的恰當做法無疑是後者。 7.因此,像本院常任法官陳兆愷一樣,本席對經證明的問題給予的答案是否定的,並據此駁回本上訴。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 8.本上訴中要考慮的事宜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XIIA部於1996年8月2日生效,將普通法中的串謀罪廢除,而這對於在該生效日期前干犯的相關罪行有何影響? 背景 9.第一及第二上訴人份屬夫妻。1998年11月18日,他們被控以“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罪,即觸犯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他們被指於1994年12月1日至1995年3月28日期間干犯上述罪行。控方案情指,兩名上訴人在上述時間與一名莫小姐串謀,當中莫小姐容許第二上訴人使用她的香港中學會考證書及學校成績報告的副本在香港找尋工作。1999年1月21日,兩名上訴人在南九龍裁判法院經審訊後由裁判官(錢禮女士)裁定罪名成立,各被判處監禁9個月。 10.兩名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時提出的主要爭論點是:上訴人的刑事行為發生於《1996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1996年條例”)在1996年8月2日生效之前。該條例修訂《刑事罪行條例》,加入第XIIA部,其內容包括訂立法定串謀罪以及廢除普通法中的串謀罪。兩名上訴人所面對及其後就之被判罪成的串謀控罪,表明他們觸犯《盜竊罪條例》第18(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換言之,他們乃就其於法定串謀罪訂立之前作出的行為而被控以該罪並被判罪成。控方已承認不能如此行。 11.因應上訴人提出申請(該申請亦獲控方支持),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118(1)(d)條,案件保留由上訴法庭考慮。上訴法庭(由上訴法庭副庭長司徒冕、上訴法庭法官祁彥輝及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組成)聽取各方陳詞後,將控罪修訂為違反普通法的罪行,以及將經修訂控罪之下的定罪取代上訴人原先的定罪。兩名上訴人得到上訴委員會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批予許可後,現針對上訴法庭的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 上訴法庭的判決 12.上訴人的理據既簡明且具吸引力。上訴人陳詞指,説他們不能被控以觸犯第159A條的法定串謀罪,因其於干犯有關罪行之時並不存在;他們亦不能被控以違反普通法的串謀罪,因其在所有方面都已被第159E(1)條廢除。各方已同意,有關的過渡性條文(第159E(7)條)對上訴人並不適用。 13.上訴法庭不接納上述陳詞,並維持串謀控罪的定罪裁決,所持理由如下。制定1996年條例並非要將某些形式的串謀罪非刑事化,而是要把關乎串謀罪的法律置於法規的基礎上。法例無意令1996年條例實施前干犯的串謀罪獲豁免起訴。廢除一項罪行通常產生以下效果:除非法例另有明文規定,否則控方仍可於廢除該罪行後展開法律程序,控告某人在廢除該罪行前干犯該罪行。有關的過渡性條文並無規定只有在它提及的情況下才可於1996年條例生效後進行法律程序以檢控在該條例生效前干犯的普通法中的串謀罪。因此,兩名上訴人仍可被控以普通法中的串謀罪,並應被判罪名成立。 本上訴所涉的問題 14.以下法律論點獲證明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須提交本院考慮:
15.本席認為,這個問題的答案,最終涉及對《刑事罪行條例》第159E條作出詮釋。考慮該條文之前,實有必要釐清制定《刑事罪行條例》第XIIA部背後的原意。 立法原意 16.1994年,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煽惑、串謀及未遂罪等初步罪行的編纂》(“Codification: Preliminary Offences of Incitements, Conspiracy and Attempt”)報告書,就該等罪行提出多項建議。對於普通法中的串謀罪,法律改革委員會在該報告書第3.43段指出:
17.從來沒有人懷疑把串謀罪定為可予懲處的罪行是可取之舉。需要澄清和改善的,在於有關法律的覆蓋範圍。上述報告書建議對關於串謀罪的法律所作的變更,大部分是參照英國的《1977年刑法法令》(Criminal Law Act 1977),而該法令是英格蘭和威爾斯法律改革委員會對普通法中的串謀罪進行全面檢討之後制定的。 18.按照本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有關的普通法藉着制定《1996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而予以修改。此舉旨在︰(1) 將串謀罪編纂成為法例,並置之於法規的框架之內;(2) 刪除一些含糊不清和可能導致誤解的刑事罪行;及 (3) 改善關乎串謀罪的法律之中一些較不理想及不明確的地方。為了達到上述目的,當局制定法定串謀罪以取代普通法中的串謀罪,並就與此改革有關的事宜制定條文。第159A條所界定的法定串謀罪訂明,串謀罪只涵蓋為干犯刑事罪行而達成的協議。新法把諸如串謀作出侵權行為和串謀傷害風化或串謀敗壞公眾道德等備受爭議的罪行非刑事化,但保留串謀欺詐罪。然而,新法沒有把該等在新法生效之前和之後一直肯定廣被視為刑事罪行的行為 — 例如上訴人在本案作出的行為 — 非刑事化。假如某種行為若然於1996年8月2日前作出便會被當作普通法中的串謀罪而可予懲罰,則該種行為亦會構成新的法定罪行。以法定的相等罪行取代普通法中的串謀罪(串謀欺詐罪除外),用意顯然是要保持法律的連續性。這點對串謀罪尤為重要,因為眾所周知,這種罪行難以察覺,可能直到犯罪過後一段時間才會被揭發。因此,若説立法機關的本意是要令於生效日期前干犯的串謀罪不能受到檢控(無論根據普通法抑或新法),這是極之不可能的。正如上訴法庭在其判案書第8頁指出説:
19.本案各方同意,兩名上訴人的行為構成1996年8月2日前的普通法中的串謀罪,而該等行為若然於該日之後作出,亦會落入第159A(1)條的範圍,成為法定串謀罪。兩名上訴人爭辯的是,控方不能在該生效日期後以普通法中的串謀罪檢控他們,因為普通法中的串謀罪已被廢除,而於1996年8月2日前作出的行為既然不獲明文規定保留,便不能再受到檢控。 相關條文 20.藉第159A條訂立的法定串謀罪,明言受到第XIIA部的條文規限,而第XIIA部包含第159E條。第159E條廢除普通法中的串謀罪(串謀欺詐罪除外),並就之制定相應的保留及過渡性條文。第159E條相關部分內容如下:
21.本上訴的核心問題是:按照第159E條的真確解釋,該條文對1996年8月2日前所犯的串謀罪有何影響?這帶出兩個爭論點:首先,以法規廢除一項普通法中的罪行,對於該廢除生效前所犯的罪行有何影響?其次,有關的過渡性條文的範圍為何?本席首先處理第二個爭論點,因為假如該過渡性條文對於廢除生效前所犯的罪行已提供足夠的處理方法,則第一個爭論點的重要性應會減低。 過渡性條文 22.第159E(1)條不單單宣告普通法中的串謀罪被廢除,它亦規定該廢除須受制於該條文的其他規限。從第159E(2)條即時可見,普通法中的串謀欺詐罪不受影響。該廢除進一步受到第159E(7)條下的過渡性條文規限。第(7)款使兩類法律程序可於該廢除生效後繼續或展開,而這些法律程序顯然關於1996年8月2日前所犯的普通法中的串謀罪。然而,不爭的是第(7)款不適用於本案。事實上,第(7)款也不適用於廢除生效日之前所犯、且在該日之前未被察覺或尚未就之提出任何起訴的普通法中的串謀罪。除此之外,已沒有其他為過渡而設的條文。情況似乎是,假如明文規定該廢除受該過渡性條文規限,則就法例釋義而言,通常不應訴諸該條文以外的事項來找出該廢除所涵蓋的範圍。 第159E(7)條應與英國《1977年刑法法令》第5條的過渡性條文比較,其內容如下:
23.《1977年刑法法令》第1、2及3條分別與《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159B及159C條相似。過渡性條文第5(5)條變相將法定串謀罪的範圍擴大至涵蓋新法生效前所犯的罪行。香港法例跟從第5(4)(a)和(b)條,但沒有採納第5(5)條。(第5(4)(c)條就本案而言無關宏旨。) 24.第159E(7)條亦應與第159K條比較。第159K條是為了廢除普通法中的企圖罪而設的過渡性條文,內容如下:
25.該過渡性條文表説明,於生效日期前干犯的企圖罪仍然可予檢控。對普通法中的串謀罪及企圖罪作出的修訂,都包含在同一法例之中。關於該兩種罪行的修訂的過渡性條文內容不同,意味着於1996年8月2日前所犯且不受第159E(7)條涵蓋的普通法中的串謀罪不可於該日期後受檢控,這點與企圖罪的情況有別。 26.本席認為第159E(7)條措辭清楚,並無含糊之處。對於在1996年8月2日前干犯、而控方沒有在該日期前展開任何檢控的串謀罪,第159E(7)條沒有規定如何處理。既然如此,廢除對此等串謀罪產生何等影響? 廢除的影響 27.對於第159E(1)條下的廢除有何涵義,上訴法庭在其判案書第9頁表示:
28.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陳詞指説上訴法庭的説法錯誤。大律師指出,上訴法庭並無引述任何典據支持上述觀點,而該觀點與以往關於廢除法定罪行的效果的典據背道而馳。大律師辯指,説凡某法定罪行被法規廢除,則除非廢除該法定罪行的法規內有過渡性條文將之保留,否則該罪行被廢除後不可繼續存在。同樣,假如普通法中某罪行被廢除,則就所有方面而言,該罪行便被取消和毀滅,廢除該罪行前所犯的罪行也不再可予懲處。另一方面,代表控方的大律師陳詞指説,上訴人的論點必然是主張本案中的廢除具有追溯效力,但説在欠缺法例的明文規定下,該説法必然錯誤説(見案例In re Athlumney [1898] 2 QB 547)。由法規作出的廢除,並不影響現存的權利及法律責任。以往關於廢除法規在普通法下產生何等影響的典據,現已被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9及23條推翻。 29.各方同意,倘若在普通法中的串謀罪被廢除前作出便會構成普通法中的串謀罪的行為,假如該行為在廢除該罪行後作出,則該行為將不受舊法管轄。在這範圍內,各方同意該廢除屬前瞻性。各方之間的分歧在於廢除舊法對於該廢除前所作的行為有何影響。 30.對於某法規被另一法規廢除會產生何等效果,本案各方並不爭議,Halsbury’s Laws of England第44(1)冊第1296段已概述相關總則,其內容如下:
31.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引述多宗曾經確認、闡釋及應用這項原則的案例,例如Kay v. Goodwin (1830) 6 Bing 576;Lemm v Mitchell [1912] AC 400;及Surtees v Ellison (1829) 9 B&C 750;Bennett v Tatton (1918) 88 LJKB 313;R v Inhabitants of Mawgan (1838) 8 Ad & E1 496;R v Inhabitants of Denton (1852) 18 QB 761;R v Mckenzie (1820) Russ & Ry 429;R v Swan (1849) 4 Cox CC 108。 32.不過,這項原則以及援引作為其依據的案例,均涉及某法規被另一法規廢除的情況。至於普通法罪行被法規廢除的情況如何,我等則未獲提供典據。然而,假如單單因為經由法規撤銷之法律的根源有所不同,便不應用上述原則於普通法罪行被法規廢除的情況,則這理據看來不合邏輯。但假如把第159E(1)條廢除普通法中的串謀罪的效果解讀為上訴人所主張者,而又沒有任何明確的保留或過渡性條文來確認廢除生效前干犯罪行的情況,則後果將頗為嚴重,因為這將表示所有於1996年8月2日前干犯、但未被察覺或未落案起訴的刑事串謀罪,於廢除生效後將一律獲豁免檢控。有關罪犯就會一如上訴法庭所描述般,逍遙於刑事司法制度之外。這決不會是立法機關的本意,任何合理的人也都會拒納這種主張。 33.另一方面,倘若採用上訴法庭的處理方法,同樣會遇到一些困難。該做法會令第159E(7)條的過渡性條文以至所有在類似情況下的過渡性條文變得形同虛設,因為倘若1996年8月2日前作出的行為不受新法例影響並且仍舊可以用普通法中的串謀罪予以檢控,則該日之前是否已展開針對該等行為的法律程序,將無關宏旨。再者,若然把第159E(7)條視為有欠明確、以致可視為未有盡列有關情況,未免歪曲該條文所用的文字。 34.有意見認為,草擬有關條文的官員錯誤地忽略了這點,沒有制定足以涵蓋生效日期後才被揭發的過往罪行的過渡性條文。這可能是實情,也可能不是。然而,在不知道實際上發生了何事的情況下,本席不能肯定這是完全公道的批評。既然第XIIA部大部分是參照《1977年刑法法令》而制定,實在難以想像草擬有關條文的官員竟然會忽略《1977年刑法法令》第5(5)條。再者,當他草擬香港的條文時,一個顯然要處理的問題就是為過渡時期制定條文。畢竟,他認為制定第159E(7)條的過渡性條文是適宜的,正如他為企圖罪制定第159K條的過渡性條文一樣。他沒有加入類似《1977年刑法法令》第5(5)條的條文,理由可能是他擔心該條文有抵觸《人權法案》之虞,因為《1977年刑法法令》第5(5)條的作用是可以溯及既往地將新的法定罪行延伸至涵蓋於實施日期前作出的某類行為(例如串謀干犯不可能發生的刑事罪行),而該類行為於該法令生效前本非刑事行為。似乎草擬有關條文的官員關注到這個危險,因此可能刻意決定不將相等於該法令第5(5)條的條文包括在香港的法例之內。可能他經考慮後認為香港的條文 - 尤其是第159E(1)條 - 已足以把過往作出的但直到實施日期之後才曝光的刑事行為納入法網。 35.不管是刻意決定還是無心之失,事實始終是相關法例缺乏清楚明確的條文,以處理於生效日期前干犯但不受第159E(7)條涵蓋的串謀罪。 須採用的解釋 36.正如本席在上文論及,在欠缺清楚地表明涵蓋新法生效前作出的刑事行為的過渡性條文(假設這是出於刻意決定)的情況下,第159E(1)條可以有兩個不同的解釋。第一個解釋是︰普通法中的串謀罪在所有方面都被廢除,而任何於1996年8月2日前干犯的相關罪行都不能再受檢控。第二個解釋是︰該罪行被廢除,但這只是就1996年8月2日後所作的行為而言,而該日期前作出的行為仍可受檢控。説這兩個解釋都可説是有欠理想:第一個解釋不能體現立法機關的本意,第二個解釋則沒有徹底反映該條文所用的言詞。在此情況下,法庭應採用哪一個解釋才能體現立法機關的本意? 37.《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9條規定,條例必須按其真正用意、涵義及精神,並為了最能確保達致其目的而作出公正、廣泛及靈活的釋疑及釋義。英國上訴法院法官Devlin在案例Gladston v Bower [1960] QB 384第395頁説:
38.在案例Cooper Brooks (Wollongong) PTY Ltd v Federal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1980) 147 CLR 297第302頁,Mason法官及Wilson法官表達了類似看法:
39.在本案情況下,本席肯定第二個解釋更能配合立法機關的本意、最能確保可以達致法例的目的,以及有助避免造成最不可取的結果。 40.本席拜讀過本院常任法官包致金的判案書擬本之後同意,就本聆訊而言,由於有關條文的草擬人員的無心之失,條例缺乏清楚明確的過渡性條文以處理於廢除生效前干犯的罪行。若此情況屬實,代表控方的大律師懇請我等對第159E條作出糾正性解釋,以體現立法原意和避免造成荒謬的結果。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則辯指,説凡法庭試圖對欠妥的條文作出補救,都會構成司法立法,極不可取。 41.有些較早期的典據主張:法官有責任“公平及十足地執行國會所立的法令,無須理會在特殊情況下的特別後果”(按英國上訴法院民事庭庭長George Jessel爵士於案例Attorney General v Noyes (1881) 8 QBD 125所言説);以及法官“不能改進立法機關在法規中所用措詞的欠妥之處”,也不能“作出增添或修補,又或藉釋疑補足條文的不足之處”(按Brougham勳爵於案例Crawford v Spooner (1846) 6 Moo PCC 第9頁所言説);以及説這種做法會令權力分立在憲法上的界線變得模糊不清。 42.較近期的案例顯示,當某項法例由於草擬人員的無心之失、錯誤或誤解而顯然沒有體現立法機關之本意時,法庭表示願意不採用嚴格的按字面意義解釋的方法。正如Hobhouse勳爵在案例Salmon v. Duncombe and others (1886) 11 AC 627第634頁指出:
在Bennion on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第三版第675頁第287節,該書的作者表示:
英國上訴法院在案例R v. Moore [1995] 4 AER 843第850頁對此説法表示贊同。英國上訴法院民事庭庭長Denning 勳爵在案例Nothman v. Barnet London Borough Council [1978] 1 WLR 220第228頁進一步闡述如下:
43.這種做法並非毫無難處,本身亦帶有風險:立法機關的本意確實是甚麼?在何等情況下法庭應主動“糾正”草擬人員的錯誤?法庭可以及應當作出何等程度的糾正? 44.在案例Inco Europe & others v. First Choice Distribution & others [2000] 1 WLR 586第592頁,李啟新勳爵對於何等情況支持採用這種補救性解釋提供了一些指引:
45.制訂《1996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時,立法機關的本意相當清楚。立法機關從無打算對在修改法例前干犯普通法中的串謀罪的犯罪者給予大赦。該條例沒有制定任何清楚明確的過渡性條文來處理這類罪犯。假如第159E條由於草擬人員的無心之失而未能體現真正的立法原意,則該條文所遺漏的會是一項規定,其大意是:於生效日期前作出且構成普通法中的串謀罪的行為,於生效日期後將繼續可予懲處。雖然這是刑事法規,但假如現時容許控方就這類罪犯已經干犯的刑事行為檢控他們,而他們若然於1996年8月2日前被發現作出這些行為及被落案起訴,便會正確地被裁定須負刑責,則這不會對他們不公平。反之,如果准許這類罪犯逍遙於刑事司法制度之外,便會造成嚴重司法不公。鑑於《人權法案》規定禁止追溯入罪,現時對第159(7)條作出修訂能否達到糾正有關問題之理想效果,頗成疑問。在這些情況下,本席認為採取補救性解釋方法來詮釋第159E條並非太廣太深。本案有充分理據支持這種做法,以改正草擬人員的錯誤和體現立法機關的本意。 結論 46.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經證明的問題的答案必然是否定的。因此,本席駁回上訴。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 47.基於本院常任法官包致金、常任法官陳兆愷及非常任法官赫健士爵士頒下的判案書中闡述的各項交替理由,本席同意必須駁回本上訴。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赫健士爵士: 48.本席同意必須駁回本上訴,但欲對於如何解釋《刑事罪行條例》第159E條第1款稍作補充。 49.第(1)款的內容如下:
50.在欠缺任何相反條文的情況下,該廢除必然於《刑事罪行條例》生效當日生效。我等須要考慮的問題是:該廢除帶來甚麽效果?。兩名上訴人力指,效果是普通法中的串謀罪就所有目的而言不再存在,所以不得於1996年8月2日後展開或繼續進行任何與該罪行有關的法律程序;答辯人則辯稱,説在欠缺第(7)款的過渡性條文的情況下,該法定罪行的實施與該普通法罪行的廢除同時生效(但並無條文令該廢除具有追溯力),而這“表示,在該普通法罪行仍未被廢除時干犯的罪行,於該法定罪行制定後仍然可以作為該普通法罪行受到檢控”。換言之,答辯人陳詞指,廢除普通法中的串謀罪的意思是,該罪行於有關條例生效後,便不可能再干犯。 51.誠然,同一條例第159K(1)條將刑事企圖罪廢除之餘,明文規定企圖罪“就並非關乎在本部生效日期前作出的作為的所有目的而言……現予廢除”,而類似的文字也應可在第159E(1)條中使用。然而,假如草擬人員確實有意達到上訴人所主張的那種可能性甚低的效果,則可以預期草擬人員會使用非常清楚的文字表示其意向,而不是把其意向隱含在條文中。答辯人主張“廢除”一詞所具有的涵義是完全自然的涵義,可能的話,應予採納為在本案情況下最有可能是立法者有意採用的涵義。Abolition與repeal不能視為同義詞。例如Kay v Goodwin (1830) 6 Bing. 576等案例,就案情而言與本案有所區別。 52.餘下的問題是:制定有關的“過渡性條文”會否令上述釋義無法成立?有意見認為,第(7)款(a)段既然明文規定保存“在本部實施前已展開的任何法律程序”,便必然排除在該部實施後展開的法律程序,因此的確令答辯人所提出的釋義無法成立。基於本院常任法官陳兆愷闡述的理由,本席認為這個論據不能成立。無論草擬人員基於何種理由認為有必要或適宜將過渡性條文包括在內,本席都不能相信制定這些過渡性條文的原意是要使該條例生效前干犯的刑事串謀行為變成不受懲處,但在該條例生效後干犯的同類串謀行為卻仍然要受懲處(雖然是作為法定罪行受到懲處)。本席不會怯於接納,答辯人所提出的釋義實際上會令過渡性條文變成形同虛設。 53.本席認為上訴法庭達致了正確的結論;不過,其判案書載有以下一段判詞:
這段判詞必須在顧及其背景下理解,即廢除有關罪行的法規同時規定相類行為須根據該法規或另一法規繼續可予懲處。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李啟新勳爵: 54.本席同意本院常任法官包致金、常任法官陳兆愷及非常任法官赫健士爵士的判決。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 55.本院一致駁回本上訴。
上訴人: 由法律援助署延聘資深大律師麥高義先生及大律師駱浩成先生代表 答辯人: 由棣屬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邵德煒先生及林嘉欣先生代表 [本譯文由法庭語文組專責小組翻譯主任翻譯,並經由湛樹基律師核定。]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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