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邦德 訴 俞子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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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原告藍邦德先生在2003年3月3日提出起訴,向被告人俞子柳先生追索賠償$131,000。在2003年4月29日因為被告人未有作出抗辯,因此,原告已於當日獲得簡易程序之裁決,今日之聆訊則為審核被告須向原告賠償的數目。

Case No.DCCJ 1161/200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Jun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1161/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3年第1161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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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藍邦德 原告人
   
  俞子柳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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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黃慶春法官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5年6月20日

判決日期:2005年6月20日

判案書

1.本案原告藍邦德先生在2003年3月3日提出起訴,向被告人俞子柳先生追索賠償$131,000。在2003年4月29日因為被告人未有作出抗辯,因此,原告已於當日獲得簡易程序之裁決,今日之聆訊則為審核被告須向原告賠償的數目。

2.根據藍先生今天的證供,他於2001年12月31日以$131,000向一二手汽車公司購買一部賓士汽車,車牌號碼KJ3776。此賓士汽車是於1990年出廠的,型號為300SL24。在2002年2月28日,即在購買汽車兩個月後,藍先生把汽車送到合誠汽車公司作出若干之維修服務,直至到2002年3月6日,兩次維修。經兩次維修後,他一共分別支付了$7,120及$950的維修服務費用,合共$8,070。

3.在2002年3月11日早上,他把汽車借給被告人,他的朋友俞子柳先生。但同日數小時後,被告人通知藍先生他的汽車已經被盜竊。根據藍先生之證供,他曾經親自到警察局作出證供,及警察局因為被告人已經將盜竊一事向警察局報告。在6個月後,警察局通知原告人汽車未能尋獲。

4.一直以來,原告人向被告人追討,因被告人未能歸還汽車,原告要求被告向他作出賠償,但被告人一直未有作出任何的賠償。

5.在今天的聆訊,藍先生所提出之證供有他買車的發票、維修汽車的發票、第三者保險之發票及收據。我接納原告人之證供,他的確在2001年12月31日支付了$131,000去購買此二手汽車,而又在2月及3月2002期間,支付八千多元去維修此汽車,以及替它買第三者保險。

6.根據原告人之律師楊先生在庭上提出,原告在此兩個多月中,汽車可能最高的貶值額為百分之十,既然$131,000是2001年12月此種型號、年份之二手車,在二手市場的價值是適當的。加上維修保養費用,原告人之損失應為$130,000。

7.經過考慮所有呈上之證供及楊先生的申請,我滿意及接納原告人在汽車失竊時,汽車的價值應當為$130,000,而他的損失亦正是$130,000,因此,我評核被告人需要向原告人賠償他的損失價值$130,000。

8.被告人須支付予原告人$130,000的利息,自出票當日起計,直至到法庭發出裁決當日,以法庭所訂之半息計算。在裁決以後直至賠償全部支付,以法庭所訂之全息計算。

9.原告人之訟費則須由被告人全部支付。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則可由區域法院之聆案官評核。

 

(黃慶春)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由葉大磊律師行Mr Norman YEUNG律師代表

被告人: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