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銀章 訴 醫院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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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是本案原告,她控告醫管局疏忽及/或失職,她投訴在2001年7月30日至2003年9月20日期間,因東區那打素尤德夫人醫院(下稱「東區醫院」)的疏忽及/或失職而令其身體受傷,所以向醫管局索償。

Case No.HCPI 688/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PI688/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高院傷亡訴訟2004年第68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陳銀章  
   
被告人 醫院管理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訊地點:區域法院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5年9月2日及12月2日

宣判日期:2005年12月2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是本案原告,她控告醫管局疏忽及/或失職,她投訴在2001年7月30日至2003年9月20日期間,因東區那打素尤德夫人醫院(下稱「東區醫院」)的疏忽及/或失職而令其身體受傷,所以向醫管局索償。

2.法律援助署在2004年7月13日發給她法律援助證書,並委任了律師代她處理這案件,律師代她安排於本院登記處在2004年7月28日發出傳訊令狀,但律師沒有把這令狀派送到醫管局,法律援助署更於2004年9月14日取消了上述的法律援助證書。

3.原告在2004年12月16日存檔了已親自行事通知書,親自處理這案,但她始終沒有把傳訊令狀送達給醫管局。

4.在2005年7月21日原告存檔誓章,向本院聆案官申請把核對列表的聆訊延期,理由是她有血壓高和心律快。聆案官關家靜在2005年7月26日拒絕了這申請,理由是傳訊令狀的有效期將於2005年7月27日屆滿,所以關聆案官不能將核對列表聆訊的日期延遲。

5.原告在2005年8月15日就關聆案官的命令提出逾期上訴。她在同日存檔誓章以支持這申請,誓章說她身體不適,須看醫生,因心臟起搏器干擾她,所以她說話困難,步行時心痛,每天都感到不適,所以未能諮詢法律意見,要求本院把聆訊延期半年。

6.本席在2005年9月2日就這申請進行的第一次聆訊時,問她為甚麼沒有把傳訊令狀送達給醫管局,她說她沒有經濟能力向醫管局興訟,她後來說若這案可繼續的話,她會立刻把傳訊令狀送達到醫管局。

7.本席繼續問她認為東區醫院犯了甚麼錯誤,和她有沒有醫學報告支持她的投訴,她說東區醫院為她安裝了一個心臟起搏器,令她感到不適,而東區醫院是不應為她裝置這儀器的,但她沒有任何醫學報告支持這說法,本席於是把這申請的聆訊押後到今天,以給她一個機會去尋求醫學報告。

8.她在2005年11月29日親自交給本席的書記一叠醫療和法援的文件,這些文件中有一份由東區醫院在2004年8月2日發出的出院報告,內容說原告在2004年8月1日因頭暈和胸部不適而入院,院方曾檢查過原告的心臟起搏器,發現該儀器操作正常。

9.這叠文件中更有一封由法援署在2004年10月11日發給她的信,向她解釋取消法援證書的理由,原來該處曾就她的投訴向心臟科專家戴有鼎醫生諮詢,戴醫生在研究過有關的醫療紀錄和文件後,認為東區醫院為原告安裝心臟起搏器是恰當和符合專業水準的做法。至於院方知道原告有胃潰瘍還給她服用亞士匹靈,戴醫生認為院方只給予她很少量的亞士匹靈,而且為期只有一星期,所以戴醫生認為院方沒有疏忽。法援署基於上述原因取消了原告的法援證書。

10.這叠文件內還有一份東區醫院在2005年11月1日發出的出院報告,內容說原告因心律不正常,在2005年10月13日入院,但心臟科的人員在進行檢查後認為起搏器正常。院方曾建議原告接受精神科評估,但原告拒絕了,並在2005年10月16日出院回家。

11.本席在審閱了這份文件後,找不到任何專家報告,可以支持原告對東區醫院所作的投訴。

12.在今早聆訊前,原告再給本席參閱一份由東區醫院在2005年12月1日發出的醫療報告,內容說起搏器是正常。報告更提及原告有精神科問題,但沒有接受門診治療。

13.基於上述文件的內容,本席認為原告對醫管局的投訴是沒有機會勝訴,所以不應讓這案件繼續下去。本席不接受原告的逾期上訴申請,並撤銷這申請。

  (陳江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