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債務人li Chun Ha Trading As Fok Hing Construction Co.事宜 由呈請人楊敏銘單方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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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呈請是基於勞資審裁處在2004年7月23日所作出判決而提出,根據有關判決,債務人欠呈請人約15萬6千餘元。
Case No.HCB 737/2005
Court
HCB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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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73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5年第737號 ____________ 有關債務人Li Chun Ha Trading as Fok Hing Construction Co.事宜 由呈請人楊敏銘單方面提出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審訊日期:2005年5月23日 宣判日期:2005年5月23日 判案書 1.本呈請是基於勞資審裁處在2004年7月23日所作出判決而提出,根據有關判決,債務人欠呈請人約15萬6千餘元。 2.債務人今日聆訊時聲稱他願意尋找工作,收取報酬,用以償還判決債務。但債務人拖欠有關債務幾近一年,而他亦有其他欠債尚未清還。 3.基於以上幾點,本席決定發出一般破產令,債務人亦需支付本呈請的訟費。
呈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署長指派政府律師楊美麗代表 債務人: 自行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 由政府律師薛花嘉詩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