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債務人li Chun Ha Trading As Fok Hing Construction Co.事宜 由呈請人楊敏銘單方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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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呈請是基於勞資審裁處在2004年7月23日所作出判決而提出,根據有關判決,債務人欠呈請人約15萬6千餘元。

Case No.HCB 737/2005
Court
HCB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 73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5年第7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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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債務人Li Chun Ha Trading as Fok Hing Construction Co.事宜

由呈請人楊敏銘單方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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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審訊日期:2005年5月23日

宣判日期:2005年5月23日

判案書

1.本呈請是基於勞資審裁處在2004年7月23日所作出判決而提出,根據有關判決,債務人欠呈請人約15萬6千餘元。

2.債務人今日聆訊時聲稱他願意尋找工作,收取報酬,用以償還判決債務。但債務人拖欠有關債務幾近一年,而他亦有其他欠債尚未清還。

3.基於以上幾點,本席決定發出一般破產令,債務人亦需支付本呈請的訟費。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署長指派政府律師楊美麗代表

債務人:    自行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   由政府律師薛花嘉詩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