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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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暫委裁判官裁定兩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被判處社會服務令160小時。上訴人就定罪不服,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下令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Case No.HCMA 736/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Dec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736/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736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10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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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何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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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5年12月7日

裁判日期:2005年12月7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12月13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暫委裁判官裁定兩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被判處社會服務令160小時。上訴人就定罪不服,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下令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案情

2.控方案情指上訴人在地鐵車廂內分別猥褻侵犯一名不知名女子及控方第一證人(一名女教師)。

3.本案案情相當奇特,控方基本上依賴一名休假警長(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控方第二證人(下稱「警長」)指他目睹坐在其右前方約5尺遠的座位上的上訴人,挨向坐在上訴人右方的一名女子。當時上訴人將公事包直立放在胸前,右手攬着公事包的前方,左手則放在公事包與身體之間。其左手伸向坐在他身旁女子的左胸側邊,以左手手指作「揸下放下」動作,為時15秒。當時警長望向該女子,該女子也望着警長,但該女子當時呆呆的,沒有反應,故此警長沒有採取行動。當列車到達下一站時,該女子下車,上訴人仍然留在座位。在警長觀察的過程之中,上訴人與該女子並無交談。警長亦承認他其後在記事簿記下上訴人與該女子是情侶關係。

4.其後,警長目睹上訴人離開座位,走到另一車廂,坐在控方第一證人的左邊。上訴人再次將公事包放在大腿上,右手攬着公事包,左手放在公事包與身體之間。警長坐在上訴人對面作觀察。他看到上訴人用左手,虎口向上,即豎起拇指,以食指與拇指指縫的位置,叉向控方第一證人的大腿外側近盤骨處。上訴人除了靠列車移動叉向該證人之外,還主動向該證人叉4至5次。

5.當列車駛經杏花邨站時,警長向控方第一證人出示警察委任證,並問控方第一證人上訴人有否觸摸她?控方第一證人回答說沒有。

6.控方第一證人作證時指當時上訴人坐在其身旁,她只覺得她的背囊左邊的帶「剒一剒」。她把肩帶掃一掃,看到上訴人「郁一郁」。她指控方第二證人曾問她上訴人有否觸摸她,而她當時說沒有。她指上訴人並無觸摸她。

辯方案情

7.上訴人是一名無刑事記錄的人。他選擇不作證、亦無傳召證人。

8.上訴人的代表律師在盤問控方證人時,指稱上訴人並無觸及該不知名女子或控方第一證人。

上訴理據

9.代表上訴人的孫錦熹大律師主要的上訴理由是指案中存有重大疑點,控方證據並非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此準則,裁判官不應該判處上訴人罪名成立。

裁定

10.本席在考慮了有關案情和裁判官裁斷理由書所列的理由後,認同孫大律師的陳詞論點。在本案,的確存有重大的疑點,而疑點的利益是應歸於上訴人的。

11.根據警長的證供,上訴人坐在該名女子的左邊,左手伸向該女子左胸側,用手指「揸下放下」,為時15秒。若上訴人有觸及該名女子胸部的話,即使該名女子是因為怕事、害羞、怕尷尬 ,抱息事寧人態度而不出聲,但亦理應不會完全一些反應都沒有。如此突如其來的侵襲行為,理應令該女子不自覺地有一些反應。但根據警長所言,該名女子是完全沒有反應的。上訴人究竟有否觸及該名女子是一大疑問。另外,究竟為何警長會在其記事簿記下上訴人與該名女子是情侶關係?本席看不到有合理的解釋。

12.就控方第一證人,警長指稱上訴人有觸及控方第一證人,但控方第一證人則明言她沒有被人觸及。以他們兩者而言,本席認為親身體驗有否被摸的人會較一名坐在對面作觀察的人更為準確。

13.控方第二證人是一名休假的警長,明顯他對於有可能犯案的人特別敏感,亦特別加以留意。但一不可以抹殺的可能性是他弄錯了。奇怪的是事實上是他一連看見上訴人觸摸兩名女子,而該兩名女子的反應,一位看來不似有被人觸摸,另一位直言她沒有被人觸摸。在這情況之下,即使警長深信他沒有看錯,即使裁判官認為警員是誠實證人,他證供的可靠性是存有疑問的。

14.本席認為一不可以抹殺的可能性是上訴人的確故意選擇坐在某位女子的身邊,他的手有所動作,幻想他去觸摸對方,而實際上的他根本沒有任何意圖真正去觸摸對方。若上訴人的動作被有關女子目睹,而致使她憂慮(apprehend)會被侵犯,情況可能不同。但在本案而言,無任何證據指稱兩名女子有該憂慮。

15.本席認為裁判官考慮了整體案情,尤其是上訴是一名無犯罪記錄的人,她應將疑點的利益歸於被告。本席認為定罪不安穩。

16.故此,本席下令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

  ( 張慧玲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梁燊頤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轉聘卓振威、黃德成、紀華士律師行委託 孫錦熹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