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ng Yee Wan 訴 Lui Fu 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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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在本案提出簡易判決申請。本席於2005年11月3日頒下判決,判被告人敗訴。被告人擬就該判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這是被告人上訴許可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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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J 2042/200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Dec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2042/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案件 2005 年第 204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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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UNG YEE WAN 原告人
   
  LUI FU SING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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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勁修席前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5年12月12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2005年12月14日

 

判決書

1.原告人在本案提出簡易判決申請。本席於2005年11月3日頒下判決,判被告人敗訴。被告人擬就該判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這是被告人上訴許可之申請。

2.被告人在聆訊之初表示希望提供「新證據」,逐一反駁2005年11月3日頒下的判決書的論據。該些「新證據」包括可傳召其他證人作供及14項從未呈堂的文件。被告人指出該些「新證據」在簡易判決申請程序時已經存在,但因為當時的代表律師沒有要求他提供,所以未有於在簡易判決申請程序中提出。

3.根據 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04 第14/4/42段所述的法律原則,法院應在有「特殊原因」(special grounds)的情況下,才在處理上訴許可申請時批准訴訟一方提出「新證據」。被告人承認該些所謂「新證據」其實於簡易判決申請程序時經已存在。原告人的證人早於2005年9月7日,已經提出被告人的案情決乏文件證據支持(參看Wong Wai Leung Clint於2005年9月7日存檔誓第8(b)段)。原告人的代表大律師亦有在其就簡易判決申請擬備的書面陳詞大綱中,批評被告人的案情決乏文件證據支持,質疑被告人的案情的可信性。該書面陳詞大綱亦有於簡易判決申請聆訊前送達被告人的法律代表。被告人於2005年12月12日存檔「當事人親自進行訴訟通知書」前是有法律代表的。在2005年10月21日的簡易判決聆訊中,被告人亦是由律師及大律師代表出席。但被告人從來沒有提出該些「新證據」供法庭考慮。其實上述文獻在第14/4/42段亦有提出忠告,訴訟各方須在簡易判決申請中提出所有證據,不應留待到其後的上訴程序才提供。

4.綜觀本案所有情況,被告人並未能提出「特殊原因」,本席拒絕在本上訴許可申請中接納被告人提出的「新證據」。

5. 至於上訴許可之申請,被告人沒有提出2005年11月3日的判決有何不當。被告人並未能提出有合理成功機會的上訴理由,本席拒絕被告人上訴許可的申請。

6.本席頒下訟費的暫准命令,被告人2005年11月24日傳票的訟費歸於原告人,若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須交由法院評定。原告人並獲發大律師證書。除非有人申請更改上述暫准命令,否則該命令在在本判決書頒下後14天即成為絕對命令。

  (高勁修)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出席人士:

原告人由薛馮鄺岑律師行延聘大律師區慶祥代表

被告人LUI FU SING出席,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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