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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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8(1) 條,處罰款8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679/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679/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67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24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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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蔡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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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5年11月4日

裁決日期:2005年11月4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5年12月9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8(1) 條,處罰款8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以下是裁判官對控辯雙方案情的撮要,原文見裁判官的書面判詞,與本上訴無直接關係的部份已由本席刪去:

PW1的證供

3. PW1是一位警察,……在案發時他正休班,並正在駕駛一輛車牌是DA9907的輕型貨車,由沙田往九龍途中。在晚上約9 時51 分時,他已到達了大老山隧道收費亭,並停車繳費。跟着他便繼續行駛,朝隧道管道進發。在管道前約45 米就開始有雙白線分隔着兩行車綫。當時道路上車輛稀疏,而PW1選擇了靠左的一條行車綫……就在駛過了約二十米的雙白線後,PW1留意到在他的右邊有一輛的士從後面加速而上,超越了他的車輛,並突然扭向左方,橫越了路面的雙白綫,切進了他的行車綫。……,而在切綫時,的士的左邊車身與PW1所駕駛的車輛只有約一米的距離……,不但令到PW1嚇了一跳,並令他需將車速減至時速約30 公哩以避免碰撞。……由於的士的車速比PW1快,所以在駛離了大老山隧道管道後不久,PW1就再沒法見到的士的影踪了。

4. 該的士在切進PW1的行車綫後,在整條隧道管道內都在PW1前面行駛,兩車之間並沒有其他車輛阻隔着,所以PW1可以有充分時間觀察到該的士的車牌號碼為HJ9777。PW1把這號碼牢記在腦海裡,並在行車途中安全和可行時將的士車牌號碼輸入他的手提電話內。到了第二天上班時,PW1將這事情寫下來,郵寄給東九龍交通投訴組作出投訴。

PW2的證供

5. PW2是隸屬東九龍交通部調查隊的警員。他在2004 年11 月份奉命調查事發時的士HJ9777是由誰人駕駛。他根據運輸處的車輛登記資料找到車主的身份後,就向車主發出一張要求提供司機身份詳情通知書(控方證物P1號);然後根據車主提供的資料,聯絡上據報是事發時HJ9777的司機——即被告人。PW2稍後相約被告人到他的寫字樓協助調查。在PW2面前,被告人承認事發時他是HJ9777的司機,並填寫了一份要求提供司機身分詳情通知書(控方證物P2號)。

被告人的證供

6. 被告人在本案選擇作供。根據他的出勤紀錄,他承認他就是事發時HJ9777的司機。雖然他無法記憶事發時他身在何處,也記不起有什麼事情發生過,但他堅稱他從沒有如PW1所述般切線。他强調身為一位職業司機,他十分注重交通安全,斷不會好像PW1所說的情況下駕駛車輛的。」

3.結果,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他的分析如下:

「8. ……被告人在作證時承認他記不起事發時有什麼事情發生過,但他堅持就算他當時真的有駕駛HJ9777在事發地點出現過,他也沒有可能如PW1所說般切線。本席在考慮證供時,緊記被告人沒有責任為自己辯白,而舉証責任一直都在控方身上。就算被告人不能對PW1所描述的事情作出正面質詢,也不代表被告人有干犯本案。由於本案的核心證據完全來自PW1,本席也加倍小心考慮PW1會否就車輛身份和切線事件有弄錯的可能。

9. 經仔細考慮所有證供後,本席確信PW1是誠實和可靠的。雖然誠實的證人有時也有弄錯的時候,本席絕不認為本案有這情況發生過。PW1在作證時的陳述有條不紊,證供中也顯示他有充分時間和機會觀察事的士的車牌號碼,本席確信他沒有弄錯有關的士的車牌號碼,並確信PW1沒有在這案上作出虛假指控。」

4.至於今天的上訴,上訴人翻來複去的都是在說,腦裏一片空白,但肯定沒有觸犯法例,否則一定記起及會勇於承認。同時,他亦希望本席參考一些他帶來的照片。

5.換言之,上訴人只是在重複他一審時的辯護。甚至那些照片,裁判官據說亦看過,都認為是事後所拍攝的,對所謂「雪糕筒」的擺放位置沒有幫助云云。

6.本席認為,無論是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裁判官對本案的處理均無可批評。相反,上訴人卻完全提不出可有效進行上訴的理據,理應駁回。

  ( 彭偉昌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林芷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