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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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 條。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806/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806/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806號

(原觀東區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364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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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王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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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5年11月9日

裁決日期:2005年11月9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5年12月16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 條。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本案的情節簡單。

3.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的士司機。據稱,當時他在堅道東行線上客後,開車行了只有約20 米,突然發覺有一私家車從他右邊之逆行分道線 (即堅道西行線) 「扭過來」。由於當時兩車的距離只得約半個的士車位,他無法躲閃,其車頭與私家車左車頭撞上。

4.東行線與西行線有雙白線分隔,控方第一證人說,當時正下著毛毛雨,地濕路滑,但兩邊行車暢順。

5.控方第一證人指出,由於剛開車不久,他自己的速度不快,只有大概30–35 公里。此外,當時沒有任何車輛在他前面同一方向的行車線上。他在自己行車線上直去,沒有望住對面行車。他亦提到,有關的私家車「好似搶時間咁」、「好似搶住…. 轉入鴨巴甸街」。

6.另一邊廂,上訴人選擇作供。他說他前面有兩部汽車,當前面兩部汽車停下來,他亦停下來。不久,前車再開,他亦跟著開車。但是,他發覺有人已經從前車車上下來,並企圖在他的私家車與前車的空隙走過馬路,所以煞車。由於路滑,他煞車時偏右,其車壓住雙白線。與此同時,控方第一證人的的士也偏右。這樣,控方第一證人的的士去了他的行車線,而他亦去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行車線,所以發生碰撞。

7.結果,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8.裁判官表示,他完全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供詞。反之,他認定上訴人說謊,絕對不相信當時有人走過馬路那回事。

9.然而,正如上訴人指出,裁判官在達至定罪判刑前,完全沒有考慮到以下幾點 :

(a)  根據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他所駕駛的的士當時在東行線上是直駛的。

(b)  但呈堂照片顯示,涉案兩車的損毀部份都在左而非右前方。

(c) 再講,呈堂證物P2 (即一幅草圖) 顯示,兩車在未移離碰撞位置時,碰撞的碎片都在路中央,即分隔東西行車線的雙白線上。

10.上訴人認為,以上的種種顯示,控方第一證人也曾把他的的士從東行線上扭出駛向右邊。

11.本席認為,上訴人的分析合理。反正裁判官亦完全未有處理過有關的問題,只簡單地指自己相信這方不信那方。

12.既是如此,本案實有欠安全穩妥。本席現宣判上訴人得直,定罪與判刑一併撤銷。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維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