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紫霄 訴 林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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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M 19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05年第 198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 :盧偉光審裁成員 聆訊日期 :2005年12月1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2005年12月20日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背景 1.申請人為香港北角英皇道165號公主大廈(“該大廈”) “4/F, Rm. 1” 單位之業主,而答辯人為該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該法團”) 的主席,亦為該大廈 “8/F, Rm. 9” 單位之業主。 2.2005年7月22日,申請人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提出申 請,指答辯人“未經政府申請許可及受害住戶同意,私自更改原有大廈電梯建築設計運作圖則”。申請人要求土地審裁處(“審裁處”)裁定答辯人須要“按照原有樓宇建築電梯設計圖則開放運作,方便廣大住戶自由上落。保障業主住戶享有公契合法權益。並對業主住戶長期矇受權益損失給予適當賠償”。申請人並提出下述要求 :“權益長期損失責任賠償,以警戒主導者違規惡習”。 3.答辯人於2005年8月11日提交反對通知書,確認下列幾 點 :——
4.答辯人在反對通知書有下列3點反對理由(見反對通知書的中文翻譯版本) :——
申請人的理據 5.申請人親自作供,他在2004年購買他居住的4/F Rm. 1 單位後才知悉該大廈部份樓層(包括4/F)被切斷第1部電梯運作,大廈公契規範電梯的使用權被侵犯的情況。他已口頭及張貼通告向答辯人及個別管理員反映他的不滿,均不得要領。綜合他提交的文件及口供,他相信大廈的管理人員及電梯的維修人員執行切斷第1部電梯在數層樓的使用權是聽從答辯人的指示辦事。答辯人為首的一些人仕在未得該立案法團及其他住戶同意前,“私自更改原有大廈電梯建築設計運作圖則”,並違反該大廈的大廈公契,亦未向政府申請並取得許可。在他向特首及民政總署等投訴後,答辯人仍敷衍了事。及後,他經民政總署的大廈管理資源中心所安排的義務律師的指導後,決定入稟審裁處興訟。 6.申請人在盤問答辯人及其他證人和陳詞時,質疑答辯人在反對通知書所指出的理由(即更有效地提供服務、節省維修開支及繼續已沿用多年的習慣安排等),指出為何要被切斷第1號電梯的樓層的住戶(包括申請人)承擔所有上述的責任及義務而不是由整棟大廈的住戶共同承擔? 答辯人及其他證人的證供 7.答辯人三位證人均居住於該大廈多年,亦為該法團的管理委員會成員。包括答辯人林少平(法團主席),劉健馳(法團司庫)及寧潛濤(法團秘書)。他們共同的口供為 :有關切斷大廈的第1號電梯的安排由來而久。他們共同的證供是該第1號電梯的習慣使用的安排,早於該大廈於1999年進行升降機更換工程前已如此。而該更換工程及繼續原來的習慣使用的安排亦為當時該法團所召開的業主大會所批准。無論如何,該安排是該法團的決定,不是答辯人或其他該法團的管委會的個別委員的決定。 答辯人的主要反對理由 8.答辯人在本案聆訊前,已發出傳票申請,要求剔除答辯人為本案的答辯人。本席發覺於該傳票申請時答辯人的陳詞大綱已清楚指出: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的第16(b)條,該大廈的電梯是公用部份,有關建築物公用部份的任何法律程序的提起及進行,不應針對個別業主(包括答辯人,雖然他為業主立案法團的管理委員會主席),而應該針對業主立案法團。雖然審裁處黃一鳴暫委法官於2005年10月10日撤銷答辯人該傳票申請,但當時並未有就本案申請作出聆訊或任何其他裁決。於本案的陳詞時,答辯人重申上述論點。 事實的裁決 9.雙方就現行的切斷第1號電梯的使用細節安排一事,並沒有任何分歧。 10.另一方面,申請人聲稱整個切斷第1號電梯在該大廈數樓層的運作,是答辯人私下的決定,而答辯人方面的證供則指這是該法團的決定。衡量所有的證供,本席裁定申請人根本不可能知道數年前該大廈的情況,本席亦相信答辯人的3位證人為誠實的證人。因此本席在事實方面裁定接納答辯人及其他證人的口供,即整個切斷第1號電梯的運作是整個法團的決定,不是答辯人個人的決定。 針對法團而提起及進行的法律程序 11.雙方並無爭議的是,根據土地註冊處的紀錄,答辯人是該大廈的立案法團主席,而該法團是早於1980年1月15日成立的。 12.該條例的第16條規定如下:——
審裁處的裁決 13.申請人在申請書清楚地指出他是針對答辯人而不是該法團提出興訟。申請人在答辯人提出上述的傳票申請後,已為答辯人提醒上述條例的條款,卻仍然沒有選擇修改申請通知書答辯人的身份。 14.申請人完全沒有回應答辯人反對通知書所指出的主要理由:即所有針對有關管理該大廈的公用部份的訴訟都不應向管委會的個別委員包括答辯人提出,而應該向該法團提出。 15.因為答辯人提出的主要反對理由(即申請人不應該針對答辯人興訟)是如此清楚地明文載於該法例的第16條,本席認為毋需再就申請人提出的其他理由作出裁決而即可以裁定申請人敗訴。因此,本席裁定申請人敗訴,並作出下列的頒令 :——
申請人:親自應訊。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周卓如律師行何健華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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