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agonsford Investment Ltd 訴 Sunford Finance (HK) Ltd and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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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的申請,是要求本庭頒令兩名被告人賠贘$317,585,作為原告人的私家車No. JY2669(“JY2669”)遭損毀的賠償。第一被告人則提出要求原告人賠償其私家車No. GW448(“GW448”)損毀的申索款額為 $53,243.50。

Case No.DCCJ 2603/200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Dec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2603/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案件2003年第26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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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ragonsford Investment Limited 原告人
   
  Sunford Finance (H.K.) Limited 第一被告人
  Lam Nien Sun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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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周兆熊法官

聆訊日期 :2005年9月14日、15日及10月8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2005年12月29日

  

1.原告人的申請,是要求本庭頒令兩名被告人賠贘$317,585,作為原告人的私家車No. JY2669(“JY2669”)遭損毀的賠償。第一被告人則提出要求原告人賠償其私家車No. GW448(“GW448”)損毀的申索款額為 $53,243.50。

2.原告人指稱,於2001年4月18日,約於上午8時45分,第二被告人架駛 GW448時疏忽,以致GW448與JY2669相撞,引致後者損壞。

原告人的証供

3.在事發時,原告人的証人鄒俊健先生正在駕駛JY2669,沿山頂道下山方向行駛。轉了一個左彎後他進入一條長約100米的直路。他見前方沒有任何車輛行駛便以時速約40公里的速度落山。當他駛近山頂道62 – 66 號的小路口時,他減慢車速。透過在左手邊支路的欄杆,他見到有一車輛正在沿該支路駛向路口。他繼續沿線直駛,當他駛近支路路口時,見該車駛到,並在路口地面的虛線上停了一停。他沒有預料到該車會駛出,所以繼續前進,怎料該車(後知為 GW448)突然駛出,鄒俊健馬上把車扭右,響號及煞車。可是由於兩車的距離太近,因而發生了碰撞。

第二被告人的証供

4.第二被告人,他在忌里文道駛出山頂道前,已經非常小心分別看過上、落山方向的山頂道是完全沒有車的。然後他以很慢的速度把GW448橫越山頂道,但駛了一半,便停下來,再觀察上山線。就在這個時候,他看到原告人的車輛在七、八個車位的距離以時速 70 –80 公里響著長號,踏著路中的雙白線衝過來,還打算在GW448前駛過,但因扭轉得不夠而發生碰撞。

5.在事發後不久,第二被告人對現場的警察提供了以下的簡述:-

“當時我駕私家車GW448由62-66山頂道駛出山頂道,想右轉上山方面,我在停位停定及睇過路上之倒後鏡(路對面)見左右都無車,於是慢慢向右駛出,突然見一黑影,當時我車已橫放在路中心,該車向我响号,其車撞向我車,右前駄部份。”

6.在簡述中他沒有絲毫提及JY2669司機的惡劣駕駛態度。對於該司機的駕駛態度,第二被告人在被咭問時說,因為是簡述,所以留待之後才說,但為何要留待日後才說,他則吾以對。其後警方約了他會面。他向警方提交一份之前寫好並打算給保險公司的口供,以及一些照片,但不願接受警方問話。他的解釋是由於警方向他說有可能檢控他,所以令他感到很不快,所以不願意回答他們的問題。當被問及他既然感到不快,為甚麼還要把口供和相片交予警方?他不能給予本庭一個令人滿意的答覆。

7.第二被告人聲稱自己在駛出支路的路口時,小心確定全車是從雙實線駛出,但他自己繪畫並提交警方作示範解釋的兩幅行車示意圖(証物D4),顯示GW448是經過雙虛線駛出的。這是一個矛盾,這亦顯示第二被告人的証供不真實。

8.在接近事發地點,鄒俊健是以每小時約40公里的速度行車的。第二被告人指這次交通意外是由於鄒俊健超速行駛,他駕車的速度最少70至80公里。當他轉出彎位看到GW448橫跨馬路的半邊時,他與GW448距離達100呎,他應有足夠時間減慢車速,以讓GW448在山頂道中間雙白線前的車轉右上山,但他不減慢車速,反而接著長號以表示GW448不能動,同時把呔盤向右轉意圖超越GW448。

9.第二被告人在向警察報告當他見到JY2669時,他的形容是:“突然見一黑影”。他所見到的是一個黑影,因此他怎能估計JY2669的時速為70至80公里?況且當他看見該黑影時,它正向他朝著駛去,他是沒有可能會準確估計JY2669的速度的。基於同樣的道理,他指當時兩車距離是100呎,這亦是不會準確的。鄒俊健知道自己的行車速度,第二被告人的証供未能推翻該部份有關行車速度的証供。

10.第二被告人在他的書面陳辭列出鄒俊健4個“不同”的口供版本:(1)第一次見被告的車時兩車距離,(2)原告第一次見被告的車的位置,(3)原告第一次見到被告車時原告車速,(4)當時原告司機反應。就第(1)點而言,這是一宗發生在瞬息之間的交通意外,本席難以期待鄒俊健會記著車輛每一個位置的距離,況且在鄒俊健看到GW448時,他的注意力集中在避免兩車相撞的車上,因此他所說的兩車的距離不會是很準確的實際的距離。就第(2)及(3)點而言,本席看不出有實質不同之處。

11.第一被告人指第二被告人的証供與當時GW448內的菲律賓藉女子Estrella, Maria Leonora Balane 給予警方的陳述書是一致的 ,但該女子沒有出庭作供 ,因此本庭對該陳述書不予重視。

12.在兩車相撞前鄒俊健按長號這是與訟雙方並不爭議的事,第一被告人指GW448已橫亙在山頂道下山的車道,合理的司機應把車停下,然後才考慮讓是否繞過另一車或讓另一車完成轉彎的動作。雖然鄒俊健有響號,但這是不足夠的,因為GW448已在山頂道上,鄒俊健應先停下車來,但他沒有這樣做。鄒俊健未能駛過GW448,以避開碰撞,原因是因為他的車速太快,以致他未能足夠地駛向右邊。本席拒絕接納這論據,只有第二被告人指鄒俊健的車速是70至80公里,但本庭拒絕接納第二被告人在這方面的証供。第二被告人突然由小路駛出大路,這是導致鄒俊健響號,並把車扭向它的右邊以避免碰撞的原因。正因為鄒俊健這樣做,JY2669才會跨著路中的雙白線行使。

13.本庭裁定原告人所說為真相,被告人的証供不可信。本庭裁定原告人的申索得直,並撤銷第一被告人的反申索。本庭接納原告人有關JY2669蒙受金錢損失的証供:

(1) 修理費用 $316,840.00  
       
(2) 檢驗費用 $700.00  
       
(3) 查冊費用 $45.00  
       
    $317,585.00  

14.第一被告人是車主,第二被告人是它的僱員,在事發時第二被告人正在為第一被告人工作 ,因此須與第二被告人承擔全數賠償的責任。本庭頒令兩名被告人須於14天內向原告人支付317,585元,以及其利息,利息由2003年5月9日起計直至債項清償為止,利率則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不時藉命令所決定者計算。

訟費

15.本庭頒下臨時訟費的命令。兩名答訴人須支付本案的訟費(包括聘用大律師的費用)。如與訟雙方未能議定訟費的款額,該款額由法庭評定官評定。如在14天內,與訟任何一方不向本庭提出申請,是項臨時命令作實。

  ( 周兆熊 )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  : 由Winnie Leung & Co. 律師事務所行轉聘梁鴻谷大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  : 由Maurice Lee, Tsang, Ng & Quinn律師事務所行轉聘 Eva Sit大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  : 親自應訟,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