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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756/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756號
(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135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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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5年11月15日
裁判日期:2005年11月15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5年12月23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經審訊被裁定兩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條,分別處入獄9個月,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以下是裁判官就控方證供所作的撮要,原文見裁判官書面判詞,作用不大的細節則由本席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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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一證人是案中女童,她在網上玩電腦期間,結識一些朋友,包括被告人在內,其後,她和被告人外出……主要都是『遊車河』、傾談及吃東西等。在2003年12月左右的一個晚上……被告人將汽車駕駛到西貢……在車內二人發生性交(第一項控罪)。在2004年2月的另一個晚上……被告人將汽車駕駛至同一地點,兩人在車上發生另一次性交(第二項控罪)。女童指出,在事前,縱使她有『拍拖』……但……從來沒有和男朋友性交,而在該兩次性交中,雙方都沒有採取任何避孕措施。到2004年……5月份……女童懷疑受孕,於是向被告人提及,被告人購買驗孕棒……結果顯示証實懷孕。……由於雙方都不願意生下嬰兒,兩人……最終的結論就是到大陸墮胎。……在6月份,被告人陪同女童到大陸墮胎,手術之後,兩人在當日返回香港。……墮胎的安排是被告人的朋友找醫院,而費用及有關的文件,全部由被告人保管……。由於女童的回鄉証已過期,18歲以下的人士,申請回鄉証是需要監護人簽名才可行,於是被告人冒充是女童的表哥,才可順利獲得回鄉証。當返回香港之後,被告人對女童的關係變得疏遠。女童指出,事件首次曝光,是她涉及一宗案件,被還押期間……被懲教署職員要求女童老實說出,不然的話,如果被查到,是很『大件事』,當時他很害怕,於是講出事件。女童亦提及,在兩人交往期間,被告人曾經看過她的手冊,在手冊上有女童的出生日期,所以被告人是知道女童的真實年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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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二證人……是政府醫生,他替女童作出檢查及撰寫報告書(證物P2)
。證人同意根據報告書上指出,女童可能曾經懷孕的說法,是不肯定的意思,因為在醫學上,在很多範疇上,都不能絕對肯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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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三證人馬小姐懲教署職員,她是在女童被拘押期間,按法庭指令,替女童撰寫報告書,當她和女童會面期間,女童提及曾經和別人發生過性行為。證人指出,一般而言當女童進入……懲教所時,職員會詢問她是否處女,所以她相信接待處的首位職員,已經得悉女童並非處女。但是在撰寫報告期間,她從來沒有強迫女童將事件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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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根據同意案情顯示(證物P1),以入境處的記錄,被告人和女童在2004年6月17日一同離港前往內地,並在同一天稍後時間,二人一同返回香港。」 |
3.反之是辯方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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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被告人…..指……他在網上……認識了一些朋友,包括女童……,女童自稱17歲。在首次會面時,女童……同……朋友出席,他感覺女童只得15或16歲……想離開,但基於禮貌……和他們短聚。……事後,女童多次要求他出外玩耍……但……遭被告人拒絕。……大約半年之後……女童致電被告人,提及她……『拍拖』……並想詢問……一些感情上的問題,被告人當時並不介意……。以後,雙方亦有在電話中傾談……。在女童生日的那天,女童致電被告人,表示……男朋友不知所終……顯得很失望及沮喪,最終,在女童的朋友也出席下,被告人願意……陪女童慶祝生日。其後,女童不斷致電被告人……被告人覺得女童被欺騙感情,……安撫女童,甚至和女童外出,但每一次……都有……朋友陪伴……在2003年的中秋節,女童邀請被告人外出,但遭拒絕,後來女童的一名朋友,邀請被告人外出,被告人接受……其間,巧合地……遇見女童和她的朋友,女童即時變得十分憤怒及激動……取出刀片『 手』自殺,被告人深感內疚,安撫女童之後就離開。其後,女童亦多次邀請被告人外出,每一次均在女童的朋友出席之下,被告人才願意出席。被告人覺得女童很沮喪,很可憐及需要關心……事情一直擾攘到12月左右,……女童表示已經找到新的男朋友……。到2004年1月左右,女童表示和男朋友已經分手,在1月中,女童致電被告人,表示多謝被告人一直以來對她的關懷……。其後,女童不時都有致電給被告人,期間提及已經找到新的男朋友……『阿吹』……經常在女童的家中過夜……2004年4月,女童致電給他,提及打算打劫,因為她需要金錢墮胎……到5月,女童再次致電……要求被告人協助她到大陸墮胎……。被告人當時難以相信……於是購買驗孕棒測試,結果証實懷孕。女童表示經手人是『阿吹』。女童哀求被告人幫助她,一則……不要讓感化官知道,否則……會被送到女童院;二則,不要讓母親知道,因為……『搞出事』,一定會報警,……男朋友就必然會惹官非。被告人當時亦覺得女童很可憐,……被告人……想……女童的男朋友根本沒有能力,也無責任心,再加上女童不想要那嬰兒……,到內地墮胎是唯一的方法……被告人指出,他從來沒有冒充女童的『表哥』以取得回鄉証。被告人在內地,向相熟的酒家的女職員查詢墮胎事宜,最終完成有關的安排。……在6月的某一天,被告人陪同女童及『阿吹』一行人到內地墮胎,但……『阿吹』突然失約,不知所終……逼於無奈之下,被告人和女童一起到深圳……將女童介紹給那女人……沒有陪同女童到醫院,當手術完畢之後……陪同女童返回香港。被告人解釋,他……沒有替女童付款,也沒有收存有關的文件……,返回香港之後,女童不時都有電話……被告人……用重的語調……讉責女童涉及他的男朋友,所以……女童對他反感。在8月中……女童邀請被告人外出……『遊車河』……女童攜同朋友出席,期間,女童表示再次懷孕……被告人十分憤怒及失望……以粗口罵女童。在7至8月期間,女童因涉及行劫罪行被拘留。被告人解釋,由始至終,他和女童之間並沒有男女戀愛之感情……被告人指出,他個人的遭遇,和女童相似,他本著以過來人的心態,以長輩的角度,希望能將女童攜返正軌……被告人表示,除了那一次單獨和女童到深圳之外,其餘外出時,都有其他朋友在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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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被告人亦提及他曾經有過同居女友……在沒有避孕之下,經常發生性行為,但……都沒有懷孕……令他產生懷疑……在4年前…….到過家庭計劃指導會檢查,發現他其中的一粒睪丸出現問題……造精能力弱。由於今次事件,在2004年10月,被告人再到家庭計劃指導會檢驗精子,並呈上有關的化驗報告(證物D1)……家計會認為他需要接受專科治療,便將他的個案轉介廣華醫院泌尿科的葉醫生跟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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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朱小姐為辯方證人……認識女童……5年……從小便在同一屋邨玩耍……在2003年才認識被告……之後,曾經多次和被告人及朋友外出……在2003年中秋節,證人和被告人及……朋友到海灘……剛巧遇見女童……女童變得很憤怒,指責被告人為何不和她外出……女童曾經飲酒,但她看不到女童「 手」的行為,但見到女童的手有明顯的傷痕及流血,一干人等曾經勸喻女童……後……離去。證人指出,她曾經和被告人多次『遊車河』……女童都有出席……被告人和女童是普通朋友,而女童則有很多男朋友,包括『亞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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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被告人傳召一名吳女士為品格證人,吳女士是一名獨立導演……在2003年11月至2004年2月……義務替戒毒會拍宣傳短片,參與的……全部都是義工,包括被告人……期間,被告人有機會接觸戒毒者……和他們都打成一片……亦自願借出自己的汽車作拍攝之用……相信……是出於關心社會的邊緣人士……在拍攝期間,亦有女性演員參與,但……不察覺被告人……有任何異常舉動。證人亦認為被告人是不會隨便認識女孩子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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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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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傳召廣華醫院的葉醫生為專家証人,葉醫生在……家計會轉介之下,接手處理被告人……並呈上醫生報告書(證物D2)……指出被告人的右睪丸出現……隱睪丸症……不能製造精子……左邊的……則沒有問題。……葉醫生指出,被告人的精子數量……比……正常人……少……會降低令女方受孕的機會。根據葉醫生的估計,當被告人……正常的性交時(是指一星期一次、二次或二至三次),和正常人相比,他只有20%的機會可令對方受孕……假若在兩次性交期間,相距2至3個月,懷孕的機會率甚至會低於20%,原因是性交的次數少,機會率亦因此而減低。」 |
4.結果,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5.至於今天的上訴,上訴人有口述的理由兩個。一方面,他指裁判官太過相信第一控方證人。相反,裁判官亦未處理好辯方證人朱小姐的證供。
6.本席認為,這兩個投訴都沒有根據。
7.裁判官對第一控方證人是極其謹慎的,這從他的分析可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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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第一控方證人是控方案情中的關鍵證人,她的證供並無佐證或支持證供,所以本席需要特別小心謹慎處理她的證供。本席亦有考慮到第一控方證人之年紀,本席亦會作出小心謹慎之考慮。第一控方證人有包括不誠實之刑事紀錄。本席亦有考慮到,根據辯方所陳述,第一控方證人是存有目的作出偽證。本席會特別小心謹慎作出考慮。在本案中,第一控方證人承認她是在自願情況下和被告人發生性行為,在此基礎下,她是一名共犯,本席會考慮可能出現之危險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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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本席裁定第一控方證人是一名誠實可靠證人,本席信納她將實情講出,並無出錯、誤會及誇張,她的證供合情合理,在深入及細緻之盤問下,她並不動搖,本席接納她的證供,並賦予絕對比重。本席有考慮到女童的年紀,案中涉及是男女感情方面的問題,本席有仔細分析辯方的陳述,本席認為在感情上的問題,往往是可以出人意表,在本案中,本席經過詳細的分析,裁定女童的反應,並不會勾起疑點。至於女童的證供,和第三證人懲教署職員證供之出入,即是替女童撰寫報告時的情況,本席認為,出入是可以理解的,因為證人都是粗略地回憶當時的情況,並沒有具體地回憶實質的對話,所以出現出入點,是可以理解的,並不會影響證人的一般誠信,亦不會有起任何疑點,也不會如辯方建議,由於女童在被迫下才揭露曾經和別人性交,為求維護真正的經手人,於是冤枉被告人。」 |
8.事實上,裁判官對上訴人的說法,也認真地考慮過,最後卻發覺不敢恭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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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本席裁定被告人所述並非真言,他的證供不合情理及難以令人置信……被告人是一名成年人,他知道女童未成年,當獲悉女童受到非法性侵犯後,購買驗孕棒証實、協助女童隱瞞家人、令經手人可以不負責任及逍遙法外、更冒著女童生命的安危之下,協助女童到內地墮胎等一連串費煞思量的行為;假若真是如他所述,只是關心對方,希望她能返回正軌,就斷不會隱瞞女童的家人,令女童喪失獲得適當及合法的協助,特別是在那困難時刻,在未成年未婚懷孕的情況,以被告人及女童來說,面對該些問題,他們根本是一竅不通,不論在生理和心理上,均全無經驗應付;進一步而言,縱使女童需要居住在女童院,起碼可以藉此機會隔離侵犯女童的損友,令犯案者不能再接近女童及繩之於法……這些作為,任何一個稍有思想的人,都絕不會考慮那樣做法;對於目的是關懷對方之說法,簡直是天方夜譚,任何一個稍為有智慧的人,都會斷定為狡辯。再者,被告人多番強調,他和女童外出時,都有其他朋友陪伴,…..可想而知被告……很注重自己的個人名聲……假若如此,任何一個那樣謹慎的人,特別是在經手人無故失蹤之下,斷斷不會和未成年女童單獨到深圳墮胎,令自己身處極度尷尬及瓜田李下。」 |
9.至於那位朱小姐,裁判官亦有理地拒絕了接納她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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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她的證供不合情理及難以令人置信,例如,在中秋節晚上,當獲悉女童『 手』自殺及眼見血跡之下,竟然沒有人提供實質的協助,例如報警及將她送院治療等,反而離她而去,這些情景,簡直是匪夷所思。本席並不接納受控方所質疑之證供。」 |
10.再講,就算第一控方證人當時真的「 手」,歇斯底里,那又如何?這完全並不代表了她在說謊。相反,這樣可能證明了她和上訴人有特別關係。
11.無論如何,本席認為,裁判官對證供的分析,是公正透徹的,還包括了上訴人生殖力低等各點。本席認為,本案的定罪安全穩妥。
12.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梁燊頤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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