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慶材 訴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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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為本案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的申索人。審裁官彭家光在2005年8月24日裁定他敗訴,他要求覆核,審裁官彭先生在2005年10月13日裁定他覆核敗訴,他現在申請上訴許可。

Case No.HCSA 106/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Dec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106/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5年第106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4年第56678號)

  Yeung Hing Choi Rummenigge楊慶材 申索人
   
  Manulife (International)Limited 被告人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地點 : 區域法院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 2005年12月22日

判案書日期 : 2005年12月22日

判案書

1.申請人為本案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的申索人。審裁官彭家光在2005年8月24日裁定他敗訴,他要求覆核,審裁官彭先生在2005年10月13日裁定他覆核敗訴,他現在申請上訴許可。

2.被告人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申請人原是被告人的一位代理,被告人在2003年10月6日發信通知申請人,說因申請人在之前3個月沒有新業績,所以被告人根據雙方的合約的17.3b條,在發信後9天與申請人解約。

3.申請人認為被告人對申請人代客戶所作的投保建議,採取不合理的方式來處理,以致申請人未能符合被告人的業績的要求,結果被被告人藉詞解除雙方的合約,申請人提出五個投保個案以支持這論點。他更說被告人把他的電郵戶口關了,所以影響到他與客戶的聯繫。

4.被告人對這五宗投保案件作出回應,審裁官接受了被告人的解釋。

5.在這五宗案件中,其中一宗是加保的案件,審裁官的裁決可能與文件證據有抵觸,但就算這裁定被推翻,申請人還是沒有新的業績,因為審裁官接受被告人的說法,認為加保不算是新個案。

6.至於電郵戶口,申請人也同意被告人有權把他的戶口關閉,因為這是被告人的系統,但申請人不滿被告人在關閉這戶口後對這戶口收到的電郵,作出自動回覆,他認為這些回覆的內容與事實有抵觸,影響他在客戶心目中的形象,但他沒有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人的做法,有令他蒙受了任何實質的損失。

7.申請人也提及他曾與被告人屬下一位高級職員David Wong的談話,申請人說David Wong曾向他說被告人是會珍惜年資5至10年的代理人,而不會輕率地因沒有新業績而與他們解約。

8.本席認為David Wong只是表示被告人會對資深的代理人行使酌情權,而不是以口頭方式更改書面頒下的規則,所以本席認為被告人以申請人沒有業績而解約,是沒有違約。

9.《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規定:

(1) 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 
    (a) 只涉及法律問題;或
    (b) 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

10.審裁官對五宗個案與及電郵的裁決是事實的裁決,不涉及法律問題,這些裁決都是審裁官在聆聽過雙方證人和閱讀過雙方提交的文件證據後作出的,申請人在這申請所針對的就是上述的事實的裁決。申請人重申他在審裁處的陳詞和理由,希望原訟庭可作出新的事實的裁決,但這已超越了原訟庭的司法管轄權。

11.本席亦參考上述條例第29(2)條,內容說:

(2) 原訟法庭對於其根據第28條批予許可的上訴,可─ 
    (a) 作出事實推論;及
    (b) 就訟費及開支方面而作出其認為適當的命令,但不可─
      (i) 推翻或更改審裁處就事實問題作出的裁定;或
      (ii) 收取其他證據。」

12.基於這原則,本院是沒有司法管轄權去改變審裁官所作的事實的裁決,所以本席只可撤銷申請人的申請,但本席不作任何訟費令。

  (陳江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