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民 訴 鄧耀雄蘇合成律師行及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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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已經在2005年10月14日發出的判案理由書中,交待了本案的背景。簡單來說,原告人余先生多次提出修改申索陳述書的申請。在每次的申請中,余先生都提出一份全新編寫的申索陳述書,而每份新的狀書都包括了一些以往被剔除的訴因及指控。本席曾經在上述判案理由書中強調 ,余先生屢次沒有遵守法庭命令及重新編寫申索陳述書的做法,實屬濫用司法程序的行為。本席亦曾經警告余先生,假如他再次濫用司法程序,本席將會考慮作出命令,限制余先生再次提出修改申索陳述書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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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1251/2005 香港特別行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05年第1251宗 --------------------
-------------------- 主審法官: 陸啟康法官(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5年12月20日 發出判案書日期: 2006年1月6日 判案書 1.本席已經在2005年10月14日發出的判案理由書中,交待了本案的背景。簡單來說,原告人余先生多次提出修改申索陳述書的申請。在每次的申請中,余先生都提出一份全新編寫的申索陳述書,而每份新的狀書都包括了一些以往被剔除的訴因及指控。本席曾經在上述判案理由書中強調 ,余先生屢次沒有遵守法庭命令及重新編寫申索陳述書的做法,實屬濫用司法程序的行為。本席亦曾經警告余先生,假如他再次濫用司法程序,本席將會考慮作出命令,限制余先生再次提出修改申索陳述書的申請。 2.可惜余先生沒有聽從本席的忠告,再次提出同類的申請。在余先生所提交的草稿中,他再次包括了一些以往曾經被剔除的訴因:-
3.本席同意,草稿中亦包括了一些新的資料,可是關於那些已被剔除的訴因及指控 ,余先生堅持把它們一併放在申索陳述書內。本席認為余先生這樣的做法實屬濫用司法程序的行為。顯然,余先生不接受法庭較早時的判決 ,屢次重提已被剔除的訴因及指控。法庭不可能每次都讓余先生這樣做,故此本席必須否決他修改申索陳述書的申請。 4.根據余先生的陳詞 ,他部份的修改是為了補充一些事實的內容 。假如這是余先生的目的 ,他大可在稍後提交的證人供詞中,陳述這些補充事實。本席不能容忍的, 是余先生繼續以被剔除的訴因及指控進行他的訴訟。關於這一點 , 本席已經在2005年10月14日的判案理由書中提醒余先生,可惜他並沒有理會。 5.在2005年11月21日余先生所作出的訴訟請求中,余先生亦要求就本席在2005年2月28日及9月9日的命令,提出上訴許可及逾期上訴的申請。可是本席認為,余先生不能提出任何實質的理據,證明本席較早時所作出的命令是錯誤的。再者,余先生亦沒有提出任何的理由,解釋他需要逾期上訴的原因。基於缺乏充份理據的情況下,本席否決余先生上訴許可及逾期上訴的申請。 6.在訴訟請求的第三段,余先生要求提交一份損失計算表。因為本案屬於人身傷害的案件,余先生有責任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2(1A)條規則,提交一份支持他申索的醫療報告及專項損害賠償的陳述書。在聆訊中,余先生提交了一份損失計算表。可是,這份計算表缺乏實質索償金額的資料。再者,因為某些訴因已被剔除,在計算表內的一些損失是不能追討的。余先生亦沒有提交有關的醫學報告,故此本席頒令,余先生須在本判案書發出後的21天內,根據第18號命令第12(1A)條規則的規定,提交一份支持他索償的醫學報告及專項損害賠償的陳述書。 7.在訴訟要求的第四項 ,余先生要求把案件轉介高等法院審理。可是在作出有關決定時,本席希望先審閱余先生的醫學報告及專項損害賠償的陳述書。故此,本席把此項申請無限期被押後,等待余先生提交以上文件後再作聆訊。 8.余先生亦沒有必要回應本席在2005年10月14日所發出的判案理由書,故此本席否決訴訟要求中第五項的申請。 9.因為余先生在訴訟要求中第一、二、三及五項的申請失敗,他須向被告人繳付有關申請的訟費。關於第四項申請的訟費,則容後裁決。 10.最後,本席認為需要作出適當的命令,限制余先生繼續無理地提出修改申索陳述書的申請。在2003年9月9日,本席剔除余先生申索陳述書的部份訴因及指控。其後在2005年2月17日,2005年6月15日及2005年11月21日的傳票申請中,余先生多次要求把已被剔除的訴因及指控放在申索陳述書內。顯然,余先生不接受法庭的判決,而他重複要求修改狀書的做法實屬濫用司法程序的行為。在2005年10月14日的判案理由書內,本席已經向余先生作出警告:假如他再次作出這些無理的申請,本席必會限制余先生作出同類申請的權利。可惜,余先生沒有理會本席的警告,在2005年11月21日作出同類的申請。 11.故此,本席作出以下的限制申請令:-
出席人士: 原告人,並無律師代表 鄧耀雄蘇合成律師行Mr. C.Y. Liu代表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政府律師Mr. Kenneth K.L. Yuen代表第三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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