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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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的陳詞圍繞着假定性而言,發生事故時,有另外一架的士,在上訴人的的士前方行駛。在審訊時,上訴人有提出這個假定性反駁兩位警員,而兩位警員都否認當時有另一架車在馬路上行駛。這兩位控方證人的證供被裁判官接納為誠實和可靠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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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93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938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129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5年11月10日及12月12日 判決日期:2005年12月12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的陳詞圍繞着假定性而言,發生事故時,有另外一架的士,在上訴人的的士前方行駛。在審訊時,上訴人有提出這個假定性反駁兩位警員,而兩位警員都否認當時有另一架車在馬路上行駛。這兩位控方證人的證供被裁判官接納為誠實和可靠的證供。 2.上訴人沒有給予口供。他指他當時沒有給予口供是因為在未審訊之前,裁判官正確地告訴他他是一個被告人的身份,任何東西都不需要證明。本席認為這個說法其實沒有解釋到為何在這環境之下上訴人不給予口供。 3.至於上訴人的指控謂當時有另一架車在馬路上行駛,這會影響鐳射槍的運作。但這個指控已經被譚博士的證供駁回。譚博士並特別為這件上訴案用了兩架警車和幾位警務人員的時間來造了一個測驗。 4.本席認為本上訴完全沒有說服力,並且由於上訴人的上訴理由而令控方要用額外的費用來答辯該上訴。本席裁定該上訴駁回,及命令上訴人要付控方1,000元的堂費,而該1,000元須付予法庭。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趙偉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