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大新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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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清盤呈請,由安保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簡稱“安保工程”),要求對大新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簡稱“大新”),作出清盤命令。

Case No.HCCW 796/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Jan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W 796/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公司清盤案件編號2005年7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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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大新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事宜
  有關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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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2006年1月9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1月9日

判案書

1.這個清盤呈請,由安保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簡稱“安保工程”),要求對大新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簡稱“大新”),作出清盤命令。

2.呈請基於安保工程在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4年2975號,在2005年6月14日,由聆案官依簡易程序作出的得直判決。對於這得直判決,大新並沒有提出上訴,或申請暫緩執行判令。

3.2005年9月17日,安保工程對大新發出要求償債書。由於大新沒有支付得直判決的款項,安保工程在2005年12月7日入稟,要求大新清盤。大新由董事林劍新先生代表。

4.林先生提出的反對理由,是安保工程和安保建築有限公司(簡稱“安保建築”)的股東是相同的。在2005年11月7日,安保建築在區域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5年5488號,向大新提出申索,而大新對安保建築也提出了反申索。根據反申索,大新向安保建築追討的金額,為港幣二百七十多萬。

5.安保工程並不否認,安保建築與安保工程的股東是相同的,而安保建築與大新之間的申索及反申索,尚待區域法院在前述的訴訟解決。雖然如此,在法律上,安保工程與安保建築是兩間獨立和不同的公司。故此,林先生所提出的事實,並不影響大新在法律上應負的責任,需要向安保工程支付法庭裁定的金額。

6.本席接納安保工程的陳述。大新並無提出任何合理反對的理由,本席於是對大新作出淸盤命令。安保工程在淸盤呈請的訟費,將由大新的資產支付。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陳劉韋律師行轉聘廖玉玲大律師代表出席

答辯人公司:由董事林劍新先生代表出席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張偉顏大律師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