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645/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鄧志倫在裁判法院被控共11 項控罪,分別為第一項控罪無合理因由,不斷打電話旨在對他人造成煩擾、不便或令他人產生不必要的憂慮,違反香港法例第 228 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20(c) 條,和第二至第十一項刑事損壞,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60(1) 條。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其餘控罪罪名不成立。就第一項控罪,上訴人被判處社會服務令160 小時。上訴人不服定罪裁決,上訴要求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