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欽然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127/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警員」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被判處六個月監禁。上訴人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127/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112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112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5年第4612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蔡欽然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 : 2006年1月12日

裁判日期 : 2006年1月12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警員」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被判處六個月監禁。上訴人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傳召了兩名警員作供。控方第一證人和另一名警員在事發日期和時間奉召前往罪行詳情所指的現場。他稱在途中目睹30至40人聚集上址,高聲叫囂、推撞,情況混亂。他們走近人群進行觀察時,其中三人迎上他們,粗言穢語,態度囂張。於是控方第一證人拿出胡椒噴霧戒備及向該三名男子作口頭警告。

3.他說上訴人是三人其中之一,當時身穿灰色短袖上衫和藍色牛仔褲,面上有血跡。控方第一證人指上訴人粗口辱罵警員,並且揮拳襲擊他左邊近嘴角,他立即推開上訴人,宣稱要拘捕他襲警,卻遭上訴人推開。 而控方第二證人目睹襲擊的經過及拒捕的經過,即與另外一名便裝警員上前制服上訴人,鎖上手銬。控方第一證人宣佈拘捕上訴人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警誡下上訴人保持緘默,控方第一證人被送院治理。有關的醫療報告呈堂。上訴人對內容並無爭議。

辯方案情

4.上訴人在聆訊時選擇作供。他指事發時,他剛從一家卡拉OK消遣完畢,在返家途中遇上數名朋友,停下閒聊期間,有四至五名軍裝警員出現。他看到他兩名友人和其中一名警員發生爭拗,情緒激動,於是他上前調停,一面以左手推開友人,一面以右手向警員示意,卻意外觸及警員的左面嘴角。他否認言語上挑釁警員,亦指他沒有襲擊控方第一證人,但卻在毫無警告之下被警員從後壓到地上,及被類似警棍的物體從後襲擊。他更指他在警車上才獲悉遭指控襲擊。他指在返警署途中,有一名警員向他表示既不能拘捕涉案者,便拘捕他,算他運滯。

上訴理由

5.上訴人今天提出的只是重申警員在聆訊時說謊,裁判官不應採納警員的證供而拒絕接納他的證供。

答辯人回應

6.答辯人回應指本案的爭拗是事實的爭拗,裁判官已經充份考慮辯方所列舉控方證人證供上不吻合的地方或疑點,詳細分析,逐點攻破。裁判官有權作出接納控方證人證供以及拒納上訴人證供的事實裁斷,所以上訴法庭不宜干預。

判決

7.裁判官在口述的判詞以及裁斷陳述書均處理及考慮辯方大律師所指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證供不吻合,與及於理不合的地方,詳見上訴宗卷第32頁B至K及裁斷陳述書第34至36段,在此不贅。

8.裁判官認為他們二人證供並不存在不能磨合的分歧,亦不屬有違常理,而且是可以理解的。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證供矛盾,錯漏甚多,可信性蕩然無存,詳見上訴宗卷第32頁P至33頁A及裁斷陳述書第37段。

9.裁判官有權作出如此的判決。裁決並無剛愎武斷或有違內在或然性之處。裁判官對席前所有的證供均已作充份和適當的考慮。

10.上訴理據不足,駁回,維持原判。

  ( 潘敏琦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王詩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