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華英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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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鄭華英擬進行司法覆核,推翻答辯人拒絕發予她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居留權”)的決定。2001年8月20日,鍾安德法官拒絕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申請人於是針對鍾法官的命令提出本上訴。

Cites 2 cases

Case No.CACV 2151/200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7 Jan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151/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 :民事上訴案件2001年第2151號

(原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1年第18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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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鄭華英  
   
答辯人 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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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審理日期: 2006年1月12日
判案書日期: 2006年1月17日

判 案 書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胡國興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引言

1.申請人鄭華英擬進行司法覆核,推翻答辯人拒絕發予她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居留權”)的決定。2001年8月20日,鍾安德法官拒絕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申請人於是針對鍾法官的命令提出本上訴。

有關案例及法律

2.就申請居留權的問題,1999年1月29日終審法院判決了吳嘉玲及其他人士對入境事務處處長[1]陳錦雅及其他人士對入境事務處處長[2]兩案。在吳嘉玲案,終審法院裁定《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3)項並不受第22條第4款[須以國內機關簽發的單程證(“單程證”)來港]規限,香港永久性居民(“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申請居留權者不須先取得單程證才可獲取居留權。在陳錦雅案,終審法院裁定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不論他們是在父母之中最少一人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之前或之後出生,均屬《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3)項所述的人士,享有居留權。

3.1999年6月2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居留權問題作出解釋 (“人大常委會解釋”),取代了終審法院上述的裁決,該等裁決不再適用。2002年1月10日,終審法院在吳小彤及其他人士對入境事務處處長[3]一案清楚闡述和解釋了吳嘉玲陳錦雅兩案及人大常委會解釋的關係和效果,對居留權的問題作出了決定性的結論。

4.吳小彤案是終審法院的判決,是對本庭有約束力的案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對本庭也有約束力,本庭必須遵守。根據該案例及該解釋,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只有符合下列三項其中一項條件的才可獲法庭頒發濟助:

(1) 申請人在1997年7月1日之前已抵達香港,而且申請人在出生時其父母之中最少一人已經是永久性居民。符合這條件者有權在香港申請或繼續申請獲取居留權,無須領取單程證;或
(2) [有合法理期望者] 申請人曾收到(a)法律援助署在1998年12月7日至1999年1月29日間發出的有關公函,述明申請人不必參與當時的訴訟程序或展開新訴訟程序,或(b)保安局局長在1998年4月24日發出的有關信件,內容大意是入境事務處會依循法院的判決處理居留權的申請。對於符合這條件者,入境事務處處長應考慮行使《入境條例》第11條、第13條和第19(1)條賦予他的酌情決定權,在決定前不把申請人遣送離開香港;或
(3) [政府寬免政策受惠者] (a)申請人在1997年7月1日至1999年1月29日期間在香港,和(b)在該期間他在香港時向入境事務處提出居留權的聲稱,和(c)入境事務處存有該聲稱的記錄或聲稱由其他香港政府官員在執行職務時轉交予入境事務處。如果有文件可以明確(i)辨認出申請人是永久性居民的子女;(ii)提供有關申請人的資料,如出生日期和地點;和(iii)要求申請人來香港以便定居或要求給予申請人居留權,入境事務處處長應視之為居留權的聲稱。對於符合條件者,入境事務處處長應按照吳嘉玲陳錦雅兩案的上述裁決考慮申請人的申請。

5.若申請人不能符合以上第4段所述條件的任何一項,申請人就沒有居留權;即使在他出生時其父或其母已經是永久性居民,他必須先向國內機關取得單程證進入香港,才可以在香港行使永久性居民的居留權。

本案的事實

6.本案訴訟雙方沒有爭議的資料顯示,申請人鄭華英於1979年10月17日在國內出生,而出生時父母都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她的情況也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項的條件。

7.根據上述情況,本庭認為,答辯人否定申請人有居留權的決定是有充份的理據支持,並非不合法或勃理,而鍾法官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也是合法合理的。

結論

8.基於上述理由,本庭駁回申請人的上訴,並作出暫准命令,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本上訴的訟費。

(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缺席。

答辯人 :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何展鵬代表。


[1] (1999) 2 HKCFAR 4 (decision of CFA on 29 Jan 1999)
[2] (1999) 2 HKCFAR 82 (decision of CFA on 29 Jan 1999)
[3] Ng Siu Tung & Others v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FACV 1-3/2001 (10 Jan 2002, unrepor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