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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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刑事恐嚇」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24(a)(i) 條。被判監禁12 個月,緩刑一年,及罰款$2,000。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將定罪撤銷,刑罰擱置;並下令將案件發還裁判法院,由另一名裁判官重審。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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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122/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122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123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6年1月18日 裁判日期:2006年1月18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1月24日 判 案 書 背景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刑事恐嚇」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24(a)(i) 條。被判監禁12 個月,緩刑一年,及罰款$2,000。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將定罪撤銷,刑罰擱置;並下令將案件發還裁判法院,由另一名裁判官重審。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簡而言之,是上訴人的鄰居不滿上訴人的單位(813室)在晚上傳出鎚擊聲,向互助委員會主席黃某作出投訴。黃某在地下與正在窗邊毃打東西的上訴人相隔八層樓互相對罵,其間上訴人曾向黃某說:「信唔信我落嚟『隊』死你,好似劏隻狗咁容易」。 3.其後上訴人到達地下,手持一支廢鐵管連鐵片的自製利器向黃某衝來,並說:「殺你好似殺死隻狗」、「劏你好似劏隻死狗咁」。黃某感到驚慌。其後警員到埸,上訴人將上述利器拋到地上,再從褲袋取出一指刀,拋到地上。 4.黃某同意上訴人在813 室窗前曾指向天空,不停以粗言嘈吵,亦曾問黃某是否住在9 樓。 辯方案情 5.上訴人指他經常受到9 樓噪音滋擾。在案發當晚,又聽到9 樓發出噪音,他便在窗邊以粗言向樓上責罵。此時黃某在地下以粗言罵他,上訴人便問黃某是否居於9 樓。當知悉黃某並非居於9 樓,上訴人便指黃某借故生事。黃某着上訴人到地下,上訴人便帶同利器及刀防身。 6.上訴人指在地下,他從無向黃某說「劏死狗」之類的說話。他指他祇是說及「如果你再由窗口爬上爬落、破壞廚房D嘢,由大門入屋破壞屋企D嘢,我就『桶』死你」。 7.上訴人在本席面前指由於他是福建人,有口音,他當時只說「通」死你——如通水喉般通,不是樋——而「死」,亦祇是因憤怒而用的强烈形容詞,如罵死人,不等同說人會死。 上訴理據 8.上訴人指他不曾說「劏死狗」之類的說話。上訴人承認他本人行為有不當,但他指控方證人虛構誇大證供誣捏他。 裁定 9.控辯雙方證人證言的可靠及可信性是本案的關鍵。 10.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如此說:
11.裁判官一方面接納上訴人曾向樓上責罵及問證人(二)(即黃某)是否居於9 樓;而另一方面則指上訴人證供不盡不實,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本席認為裁判官此舉有互相矛盾之處。裁判官既然接納上訴人曾向樓上責罵及問黃某是否居於9 樓,他便應考慮為何上訴人有此行動?當時上訴人有否說「劏死狗」之類的恐嚇說話?本席認為看來裁判官並無詳細考慮辯方的案情。 12.誠言,上訴人攜同自製利器及刀到地下與黃某對話此舉,以「防身」為理由是極為牽強的。但上訴人面對的控罪並非「管有攻擊性武器」,而是「刑事恐嚇」,上訴人當時曾說何話是本案關鍵之處。 13.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定罪不安穩,故此將定罪撤銷,刑罰擱置。 14.本席考慮了本案案情,尤其是上訴人與黃某及其他證人的鄰居關係,認為應發還予裁判法院,由另一位裁判官重新審訊。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