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家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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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認罪後被主任裁判官裁定一項吸服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8(1)(b)及(2) 條。被判3 個月監禁。上訴人就刑期不服,要求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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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020/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02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5年第3446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6年1月18日 裁判日期:2006年1月18日 判案書 背境 1.上訴人認罪後被主任裁判官裁定一項吸服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8(1)(b)及(2) 條。被判3 個月監禁。上訴人就刑期不服,要求減刑。 案情 2.案情很簡單,於案發當日,警方在一反毒品行動中,在旺角一毒窟內將上訴人及一干人等拘捕。警誡後,上訴人承認剛在上址吸毒。 判刑理由 3.裁判官知悉上訴人年26 歲,曾有多次犯罪記錄;亦曾於1995、1997及1998 年三次被判入戒毒所接受强迫戒毒。裁判官亦知悉當時上訴人正因其他案件服刑40 個月,因而裁判官沒有索取戒毒所報告書。 4.裁判官考慮到上訴人年紀雖然輕,已經多次犯案,而且被判進入戒毒所,認為量刑原則,應因應案情之嚴重性以阻嚇為主。裁判官在提及毒品禍害後,決定以6 個月為量刑起點,因上訴人認罪而下調至4 個月。裁判官亦考慮到上訴人仍有其他案件服刑,再酌量減刑1 個月,判處3 個月監禁。另下令與40 個月監禁分期執行。 上訴理由 5.上訴人不能給予任何上訴理由。首先,他就該3 個月刑期並無作出任何爭議,他不能說該刑期是過分嚴苛。另就分期執行,他指稱他以為本案件會與另一案件一併處理,故此他認為3 個月監禁應與其他刑期同期執行。 裁定 6.本席在考慮本案案情後,認為裁判官判處3 個月刑期,絕對不能說是犯了任何原則上的錯誤、或是過份嚴苛。 7.至於應否與現行之40 個月分期執行,法庭應考慮到刑期的整體性。本席看不出40 個月加3 個月之刑期,分期執行是有違刑期整體性此原則。本席亦看不出有何理據應將該3 個月刑期與40 個月同期執行。 8.本席認為上訴人沒有任何理據顯示於3 個月刑期與現行40 個月之刑期分期執行此命令有不妥當之處。 9.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