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楊溫志貞遺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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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無爭議遺囑認證列表成立以來,朱若超先生是第八位申請人按照這新安排向法庭提出申請,有關事宜涉及法庭應否根據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事宜條例》(“承辦法”)第36條向申請人發出死者的遺產管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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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G 5489/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申請授予書2002年第548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黃健棠聆案官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05年12月23日及30日 判決書日期 : 2006年1月 24日 判決書 引言 1.無爭議遺囑認證列表成立以來,朱若超先生是第八位申請人按照這新安排向法庭提出申請,有關事宜涉及法庭應否根據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事宜條例》(“承辦法”)第36條向申請人發出死者的遺產管理書。 2.簡單說,承辦法第36條授予法庭權力,在特別的情況下,委任其認為適當的人作為死者的遺產管理人,有關條文指出:
背景 3.死者在1989年5月18日於香港去世,未有立下遺囑,其遺產金額超過二百萬。2002年6月18日,申請人向遺產承辦處提出申請,要求承辦其姨婆(即死者)的遺產。 4.接着數年間,遺產承辦處提出共14項查詢,而申請人及其代表律師亦續一向法庭解答及提供證據,但是,由於部份查詢涉及時間久遠和在外地所發生的事宜,申請人有困難證明其家族各成員的關係及承辦權比他優先的人士經已過世。2004年6月23日,申請人決定根據承辦法第36條提出申請。至2005年12月初,有關問題交至本席處理,在考慮所有當時已呈交的證據及陳述後,本席提議申請人的代表律師,可利用無爭議遺囑認證列表的安排嘗試解決問題。 5.2005年12月23日,陳永雄律師行周婉儀律師(“周律師”)代表申請人出庭,而申請人本身及其數位親友亦到庭旁聽。為使當事人較易明白周律師的陳述及有關事宜,本席選擇了使用本地話進行聆訊,而本判決書亦以中文書寫。 6.簡單說,周律師表示法庭應向申請人作出授予,因為:
7.死者的家庭成員如下:
證據 8.在過去數年間,遺產承辦處已接納以下的事實:
問題 9.承辦處在處理本申請有關資料時,發現以下問題:
2005年12月23日聆訊 10.2005年12月23日,本席與周律師對案情作出探討,從外曾祖父母溫保羅及關瑪麗至申請人本身各親屬的關係,根據有關已呈交法庭的證據,續一討論,最後同意將聆訊押後以便提交以下資料:
11.另外,周律師亦同意本席提議邀請朱惠文女士在押後聆訊日出庭作供,以便法庭可以對她作出有關事宜的查詢。 2005年12月30日聆訊 12.2005年12月30日,周律師向本席遞交了上文第10段(a)及(b)的有關文件。另外,朱惠文女士亦親身到庭,朱女士現年已經82歲,神智清晰,她首先確認其在2001年12月17日曾作的誓詞,還再補充其他一些各家族成員的資料及其所知所聞。本席相信朱女士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因此沒有理由不接納其證供,當中包括,在19世紀末及20世紀初,人們比較早婚,15、16歲便成家立室及生兒育女實屬常見。還有,自從她的哥哥朱北生娶了郭聯芳後,姻親各人時有接觸,因此她便知曉各人關係。 13.由於申請人需時前往辦理上文第10段(c)的事宜,周律師與本席同意待有關登記事項證明書呈交後,才作出判決。 裁決 14.2006年1月12日,申請人按照本席指示遞交死者及其丈夫的登記事項證明書。在考慮有關資料後,本席接納在多半屬實的原則下,“楊福屏”與“楊兆康”是同一人士,即死者的丈夫:
15.最後,綜合申請人已交至法庭的所有證據及周律師的陳述,根據承辦法第36條,本席同意委任申請人為死者的遺產管理人。
申請人由陳永雄律師行周婉儀律師代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