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xa China Region Insurance Co Ltd and Another 訴 Pacific Century Insurance Co Ltd and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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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第三十被告人歐陽慧敏小姐在2005 年12 月9 日發出傳票,要求擱置2005 年10 月25 日判令原告人申索得值的判決。該判決是基於歐陽小姐沒有提交送達認收書和抗辯書,及按原告人的傳票申請而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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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9093/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0年第909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6年1月13日 判案日期:2006年1月13日 判案書 1.本案第三十被告人歐陽慧敏小姐在2005 年12 月9 日發出傳票,要求擱置2005 年10 月25 日判令原告人申索得值的判決。該判決是基於歐陽小姐沒有提交送達認收書和抗辯書,及按原告人的傳票申請而作出的。 2.本案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是在2005 年7 月22 日以面交方式送達歐陽小姐。原告人在2005 年10 月17 日提出傳票,以歐陽小姐沒有存檔抗辯書,申請得值判決。該傳票和支持申請的誓章已送達歐陽小姐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2005 年10 月25 日聆訊時,歐陽小姐沒有出席,按原告人的申請,法庭頒下得直裁決。其後應原告人的傳票申請,法庭在11 月29 日修改10 月25 日的命令,把履行命令的時限延長。 3.2005 年10 月25 日的判決是一項合乎規則的裁決(regular judgment)。歐陽小姐在申請把它擱置時,必須就本身延誤或沒有提交抗辯書等事宜給予良好解釋理由。此外,她亦必須顯示她的抗辯理由具有真實的勝訴機會(real prospect of success)。 4.就前者而言,歐陽小姐表示她已遷離「傳訊令狀」所載的送達地址,之後亦很少回到舊居,所以在後期才知道原告人已申請及取得勝訴的判決。然而歐陽小姐沒有解釋何以她沒有在收到「傳訊令狀」14 天內提交「送達認收書」,和在之後的14 天內提交「抗辯書」。在歐陽小姐收到的「傳訊令狀」中,有中、英文的指示,清楚說明了這些程序和步驟。它同時說明該文件是一份法律文件,忽視它會有嚴重後果,以及提醒被告人如有疑問可向法院登記處詢問。歐陽小姐的誓章和陳詞都沒有就她沒有提交「送達認收書」和「抗辯書」等事提供解釋。即使她已搬遷,這亦無碍她在指定時間內進行這些程序和提交指定文件。 5.雖然歐陽小姐沒有就造成延誤給予良好解釋,但法庭仍具有酌情權,在她能顯示有合理勝訴機會的抗辯理由的情況下,擱置判令。 6.就抗辯申索而言,歐陽小姐在誓章中祇簡單地說,她沒有盜用或濫用原告人公司的資料。在聆訊時,她解釋並沒有刻意要求客人提供原告人公司的文件。她表示她祇是在客人有需要和要求協助時,才閱讀客人提供的屬原告人公司的文件。除此之外,歐陽小姐沒有就申索的具體抗辯理由予以說明。 7.如代表原告人的朱律師所言,原告人申索所針對的不僅局限於保險單或公司文件,而是廣泛地包括屬於原告人公司的客戶資料及其提供的保險條款等商業資料。歐陽小姐陳詞時表示她明白原告人申索的內容,而她亦已從事保險業一段時間,本席因此相信她應知悉申索非單指保險單的文件。然而除了否認原告人的申索和指控外,她卻沒有就抗辯給予任何詳情和具體說明。歐陽小姐因此未能滿全其在本申請所負的責任,遑論顯示她的抗辯理由具有真實勝訴機會。 8.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撤銷歐陽小姐的傳票申請。 9.經聆聽雙方陳詞,本席認為應按一訴訟常規,由申請失敗一方支付訴費。本席因此頒令第三十被告人支付原告人是次傳票申請的訟費。如雙方不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可交法庭評估。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由史密夫律師行朱秀慧律師代表。 第三十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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