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 訴 Ycop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5347/2000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December 2005 before 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吳蕙芳.

Contempt of court – Enforcement of costs – Means to pay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Imprisonment – Judgment Creditor sought enforcement of costs order against Judgment Debtor – Court found Debtor had means to pay but refused – Commitment order made, suspended on condition of payment – Fixed costs awarded.

Legal issues: Means to pay costs · Contempt of court

Outcome: Commitment order made, suspended.

Case No.FCMC 5347/2000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1 Dec 2005
Judge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吳蕙芳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5347/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2000年53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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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債權人 SJ  
   
判定債務人 YC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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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吳蕙芳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2005年12月15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12月21日

判案書

1.本聆訊的判決傳票由判定債權人(以下簡稱為「太太」)向判定債務人(以下簡稱為「丈夫」)追討共欠付$68,350.20的訴訟費用,並且傳召丈夫上庭,就有關他目前所具備的、繳付所拖欠訟費的經濟能力接受訊問,以及就不應因拖欠訟費而被交付羈押提出因由。這筆訟費是根據法庭在2002年2月15日、2002年7月15日、2002年9月26日、2002年11月21日及2003年1月15日頒布的命令,再經司法常務主任評核後所定的,丈夫並不質疑這個訟費數額的正確性。本席細心聆聽及分析本案的證供和有關案情,並考慮了有關的法例。

背景

2.這訟案的開始,是丈夫在2000年6月以太太不合理行為申請離婚。暫准離婚令在2001年6月4日頒出,同時法庭下令:第一,雙方須作出經濟狀況的誓章;第二,管養權及附屬濟助問題押後至2001年10月12日聆訊。太太在2001年6月22日存檔經濟誓章。

20011012

3.在2001年10月12日,丈夫還未存檔經濟誓章,亦不出席該次聆訊。當日法庭將聆訊押後至2001年11月5日,第二次下令丈夫存檔經濟誓章,並且附上罰則通知。丈夫在2001年10月18日親手接收該命令,但卻沒依照命令在十四天之內遞交經濟誓章。

2001115

4.在2001年11月5日的聆訊之中,法庭第三次下令丈夫存檔個人經濟誓章,又再附加罰則通知,並將案件押後至2002年2月15日。

2002215

5.2002年2月15日,丈夫再次缺席聆訊,亦沒有作出經濟誓章。同日,太太因丈夫數次藐視法庭,在2001年6月4日、2001年10月12日以及2001年11月5日所頒下的命令,而申請向丈夫發出交付羈押程序。法庭批准太太的申請之際,亦要丈夫支付該堂的訟費。丈夫在2002年6月18日親自接收交付羈押命令的聆訊通知書等文件,並得知他須在2002年7月15日出席聆訊。

2002715

6.在2002年7月15日丈夫再度缺席聆訊,亦無存檔經濟誓章,法庭發出命令拘捕丈夫,並要丈夫支付訟費。

2002926

7.當日雙方均出席聆訊。丈夫向法庭承諾,答應在二十八天內存檔經濟誓章,及提供過去兩年銀行戶口、個人收入、財產以及負債的紀錄後,法庭因而解除拘捕令,但命令與該審訊相關的訟費都由丈夫支付。

8.二十八日後仍然未見到丈夫履行拘捕令解除下的承諾,作出經濟誓章的存檔。因此在2002年11月6日,太太以丈夫又再藐視法庭在2001年6月4日、2001年10月12日、2001年11月5日,以及2002年9月26日頒下的命令,再次向丈夫發出交付羈押程序傳票,定於2002年11月21日審訊,並將傳票等文件在2002年11月12日親自送到丈夫手中。丈夫遲至2002年11月19日才將經濟誓章存檔法庭,除了附上不完整的銀行紀錄之外,也不肯將這些文件的副本送交對方。

20021121

9.在2002年11月21日的聆訊,最終太太的傳票被撤銷,但法庭命令丈夫支付訟費。

2003115

10.在2003年1月15日丈夫又缺席聆訊,法庭命令丈夫支付訟費。並將聆訊押後至2003年2月7日,附加罰則通知。該命令在2003年2月4日親身送到丈夫手中。

200327

11.雙方均有出席聆訊,法庭將附屬濟助及管養權問題押後至2003年5月19日和2003年5月20日審訊。

12.在2003年6月2日,丈夫申請絕對離婚令。

13.2003年5月19日及5月20日為附屬濟助及管養權的審訊,法庭亦在2003年6月2日正式作出裁決及頒下命令。

14.2003年7月23日法庭頒出絕對離婚令。

2003124

15.司法常務主任在2003年12月4日批出「訟費評定證明書」(Allocatur)。將丈夫須支付2002年2月15日、2002年7月15日、2002年9月26日、2002年11月21日以及2003年1月15日五個聆訊的訟費,評定為$68,350.20。

16.這份證明書及有關文件已經在2003年12月5日送交丈夫。日後丈夫從無支付任何部分的訟費,即使法援署向丈夫發信追討這筆訟費,丈夫仍然不償還任何款項,亦不予理會,最終法援署在2004年2月26日發出判決傳票,並且在2004年3月16日將傳票親身交給丈夫,傳召丈夫在2004年6月23日出席審訊接受訊問。

2004623

17.法庭下令丈夫在十四天內存檔個人經濟陳述書,即E表格,並且押後至2004年10月14日聆訊。

20041014

18.在2004年10月14日丈夫仍然未存檔E表格,法庭又將聆訊押後至2005年2月7日,再度下令丈夫須在一個月內存檔E表格,過去兩年的銀行戶口賬目、收支、強積金、財產、債務等文件,以及他在2003年1月至2004年10月的出入境紀錄,並附加罰則通知。

19.縱使法庭多次給予丈夫機會,他依然不存檔E表格也不提供文件。即使法援署在11月13日發信提醒丈夫藐視法庭的後果,他仍然不肯遵從。因此在2004年12月7日,法援署向法庭申請交付羈押丈夫的命令。延至2005年2月2日,丈夫終於存檔E表格,但仍然不肯遵守命令提供完整的文件。在2005年2月25日,太太就丈夫欠付的$68,350.20訟費作出交付羈押令的陳述及誓章。

200555

20.在2005年5月5日的聆訊中,法庭就太太2004年2月26日的判決傳票預留三個小時作出審訊,並下令丈夫在二十一天內就法援署在2005年2月25日及2005年4月25日所發出的問卷作出回應及提供資料,並附加罰則通知。

2005105

21.直至2005年10月5日的審訊日,丈夫仍然沒有依法庭的命令,就法援署發出的兩份問卷作出任何回應,亦沒有提供任何文件。當日法庭問及他為何多次違令,他以「心灰意冷」為理由,法庭問及丈夫為何多次缺席聆訊,他以「沒空」為理由。當時丈夫還有一份月入約$28,000作為高級會計主任的工作,口頭上丈夫同意每個月以$3,200清還欠下的訟費,但聲稱自己需要在12月時才能夠開始清還,但反對太太以交付羈押令暫緩執行的方式作為丈夫違令的處理。

22.法庭詳細解釋有關法律及程序,並要求丈夫向僱主請假數小時,以便在同日下午3時繼續審訊。但直至3時50分,丈夫既沒有出席聆訊,也沒有作出任何通知和交代,法庭最終發出拘捕令,再給予他機會向法庭就為何不應因判決傳票而作出交付羈押,以及就該日下午3時缺席審訊提出因由。

20051212

23.在2005年12月12日,丈夫書面申請解除拘捕令,並且在誓章中提出兩項理由:第一,他違反判決傳票是因為不滿太太在離婚中重複作出攻擊性行為;第二,他缺席2005年10月5日下午3時的聆訊因為需要上班,以免被解僱。

20051215

24.當天丈夫在庭上正式作出解除拘捕令的申請,他維持以上兩項的解釋,並且透露他因為沒有能力又不滿意太太申請贍養費及法庭要調查他的經濟狀況,所以才不肯支付欠下的訟費。至於2005年10月5日下午缺席聆訊,是因為怕下午不上班會被解僱,但又從沒有向上司作出是否能夠下午請假的要求或者詢問。法庭依稀記得在2005年10月5日十二時許休庭前,丈夫曾經聲稱下午需要上班,但法庭讓丈夫作出工作的安排,出席下午三時的審訊。但到下午仍不見丈夫蹤影,亦沒有接獲丈夫的通知。丈夫承認他根本沒有嘗試向上司作出請假的詢問,但法庭最終也解除這拘捕令,在同日繼續處理判決傳票的審訊。

25.在處理「判決傳票」時法庭須考慮判定債務人的經濟能力以及他是否有能力作出支付卻罔顧不遵行法庭命令,因而構成一個藐視法庭的行為,而須向他作出交付羈押令。法庭亦考慮了本「判決傳票」的整體案情,並就這審訊的證供作出以下的評核。

自動請辭

26.丈夫現年48歲,從事會計工作多年。在2005年10月5日丈夫在庭上作出口頭承諾說,從12月開始他將會每個月以$3,200清還這筆訟費時,他正從事高級會計主任月入約$28,000一職,在2005年12月15日他卻聲稱失業,因此沒有能力支付任何訟費。他透露是在10月15日向上司作出請辭,在2005年11月16日正式離職。辭工的原因是他見公司較早前曾經辭退兩名員工,公司也曾因他的工作表現不佳而作出口頭警誡,又聽聞公司可能要裁員,因此覺得自己非辭職不可。

27.過去數年,丈夫曾經失業,雖然他不肯透露失業持續多久,但從他的報稅表可見,就算連失業時間計算在內,在02/03的財政年度,每個月都能有$35,000的平均收入。在2003及2004年,根據丈夫所言,每個月仍會有三萬多元的收入。這證供顯示兩個可能性:一是丈夫失業時間不是太久,或者每一份工作的收入都相當高,令丈夫能在稅表中填報上述的平均收入。無論丈夫在業和失業期間,他依然能夠維持國內女友及她家人每個月平均$7,000的資助。在2005年10月5日聆訊中承諾在兩個月後會每個月以$3,200清還訟費後的不久,以及在他尚未找到另一份工作時,丈夫就匆忙辭去現任職位。

28.本席認為丈夫根本沒有急切性需要作出辭職的選擇,更何況他正聲稱經濟拮据。根據丈夫過往的經驗,即使面臨失業,他亦能很快的找到另外一份收入不錯的工作,正所謂「唔憂冇得做」。從本判決傳票各方面證供來看,丈夫曾多次刻意地逃避法律責任,本席相信丈夫今次請辭的其中一個原因,是為了拖延支付訟費的一個手法。

好賭的陋習

29.從02/03年報稅表可見,丈夫每個月平均收入為$35,000,丈夫承認當時有能力支付訟費,但因為自己好賭,令他不能夠清還任何數額的訟費。在丈夫不肯提供03/04的財政年度報稅表,他聲稱這份稅單平均月入的紀錄約$30,000。但因為有豪賭的陋習,即使曾收取過雙糧,仍不能夠清還任何數額的訟費,甚至也不能以分期付款的形式作出清還。即使在2004年8月開始做一份收入較少,但入息依然有$27,000的高級會計主任的職位,他雖能資助女友每月$7,000的生活費,但卻不肯清還任何欠付的訟費。

供養女友和其家人

30.丈夫指稱在過去三年,即2002年7月至2005年6月,他正供養國內一名女友,每月至少都有向她作出$7,000的資助。除了供養女友之外,還要顧及女友的父母和外祖父的生活費,到今年6月才跟女友分手。自此每個月雖然減輕了起碼$7,000的負擔,他卻將這筆錢另作賭博之用,所以仍沒有辦法清還任何訟費。丈夫同意過去三年對女友作出超過$250,000的資助,若用以支付$68,350.20的訟費肯定是綽綽有餘。

抵賴和狡辯

31.丈夫不質疑欠下訟費的數額。他一方面承認知悉法庭數次向他作出支付訟費的命令,也知道訟費已經被評定為$68,350.20,亦知道法援署向他發出追討訟費的判決傳票,但他卻辯稱以為訴訟未畢,所以他還未須償還欠下的訟費。事實上丈夫因欠交訟費而須數次出庭聆訊,但他竟能面不改容地說「以為要等訴訟完畢,才須支付拖欠的訟費。」

32.丈夫的證供其內容荒謬可笑,在砌詞狡辯之下又自相矛盾。他不肯直接回答問題,迴避之際又諸多藉口。在庭上作供的表現,正正揭露他不合理及不合邏輯的一面,亦可以解釋他會以辭工的手法而避不支付訟費的可能性。他利用各種方法,頑固和錯誤地作出對抗,甚至完全不顧及身陷囹圄的後果。

法庭的裁決

33.本席就本判決傳票的申請及聆訊的證供作出裁斷。就本聆訊證供而言,法庭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裁定由2002年至2005年間,丈夫是有經濟能力繳付其所拖欠的訟費,但丈夫拒絕亦故意忽略付款,因而構成藐視法庭命令的行為。丈夫不能夠就不應因拖欠訟費而被交付羈押監獄提出因由。丈夫多次違反法庭命令,多次漠視罰則通知,多次不出席法庭聆訊、不肯提供文件、不肯呈交個人經濟誓章,即使法庭已經作出無數的忍讓,給予無數的機會,他依然視若無睹,不肯把握機會之際,更不時挑戰法庭對他的容忍力。

34.法庭現下令,就這筆$68,350.20欠付的訴訟費,丈夫須交付羈押四個星期。但此令暫緩執行,條件為丈夫須在2006年3月20日或之前清繳這筆訟費。若果丈夫違反這交付羈押令暫緩令執行的條件,太太或者其代表律師將存檔誓章支持這個事實的情況之下,法庭會發出拘捕令,帶丈夫上庭,就交付羈押令的執行作出處理。

(法官與與訟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的申請事宜)

定額訟費

35.訟費是根據法庭酌情權作出處理。本席已經考慮訴訟結果,法庭不接納丈夫的解釋,明顯,丈夫當時有經濟能力,但不支付訟費,引致對方需要提出法律訴訟程序去追討。法庭認為追討訴訟而引致的$8,980定額訟費應該由丈夫支付,並須在2006年4月29日或之前繳清。

  (吳蕙芳)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定債權人:

由法律援助署律師Miss LUI代表

判定債務人: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