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重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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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 — 吳重德在案發時是觀塘區議會區議員, 故有權向區議會申請津貼以支付其職務上的實際開支。2001年12月前,申請人有資格獲得的實報實銷津貼上限為每月10,000元。2001年12月開始,有關津貼上限增至每月17,000元,而2002年1月1日起津貼上限改為每年204,000元。上述津貼是以實報實銷和先墊後付方式由區議會發放。

Case No.CACC 154/200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0 Dec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154/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5年第154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4年第932號)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吳重德
(NG CHUNG TAK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  2005年12月20日

判案書日期:  2005年12月20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申請人 — 吳重德在案發時是觀塘區議會區議員, 故有權向區議會申請津貼以支付其職務上的實際開支。2001年12月前,申請人有資格獲得的實報實銷津貼上限為每月10,000元。2001年12月開始,有關津貼上限增至每月17,000元,而2002年1月1日起津貼上限改為每年204,000元。上述津貼是以實報實銷和先墊後付方式由區議會發放。

2.2000年初,申請人僱用一名陳姓中學生為兼職議員助理,月薪3,000元,但申請人要陳先生簽署僱傭合約,而合約內列出工資為每月7,000元。2001年10月陳先生改任申請人的全職助理,月薪6,000元。但申請人假稱陳先生的月薪為7,000元。

3.2000年12月31日至2002年12月27日期間,申請人以誇大陳先生月薪的方法向觀塘區議會騙取了51,000元。

4.申請人以相同手法訛稱以月薪7,000元聘用了另一助理林先生3個月。雖然申請人只支付了15,000元給林先生(每月5,000元),但卻向區議會訛稱支付了21,000元,而騙取了額外每月2,000元津貼,共6,000元。

5.申請人亦曾經游說一名借用他辦事處的補習老師 - 馬女士,要她假冒為申請人的助理,以騙取每月7,000元的津貼,但馬老師拒絕申請人的建議。申請人亦有向馬老師建議以2,000元月薪聘用她為助理,但向區議會訛稱其月薪為7,000元以騙取每月5,000元,該建議亦遭馬老師拒絕。

6.2002年6月,申請人從通利琴行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了一部價值18,900元的電子琴,月供1,575元。由於琴行不接受申請人的信用卡做分期,結果一名借用他辦事處的陳姓管弦樂團教授以中銀信用卡替申請人支付分期款項,而申請人答應每月將分期供款歸還給陳教授。

7.2002年8月,陳教授向申請人追收分期供款時,申請人要陳教授簽收假薪金收據,內指陳教授為申請人的兼職助理,月薪3,800元。其後申請人亦多次要求陳教授簽收薪金收條,訛稱他任職為申請人的兼職助理。結果申請人成功以陳教授為兼職助理的藉口騙取了區議會57,000元。

8.上述事件導致申請人被控三項串謀詐騙和一項煽惑串謀詐騙罪。

9.申請人承認四項控罪,結果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唯治判每項罪名入獄18個月,同期執行。原審法官以2年半為量刑基準。除了給予申請人三分一的認罪刑期扣減外,原審法官亦因申請人過往的社會服務給予他兩個月的額外刑期扣減而將最終刑期定為18個月。

10.申請人不服判刑,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本庭批准他就判刑上訴。

11.在其書面陳述,申請人指原審法官不應指他有剝削陳先生。他指陳先生亦有參予串謀罪行,故不是受害者。申請人亦力稱有知會陳先生騙來款項會用作區議員辦事處的其他開支。

12.申請人亦投訴原審法官指其罪行是有系統性的罪行不正確。他指原審法官沒有解釋甚麼為有系統性。申請人指即使有系統性等同有計劃和長時期犯案,其判刑仍屬過重。

13.申請人強調,他欺騙的對象是香港政府,可能違反了對區議會和政府的誠信,但不構成原審法官所指的違反對公眾或巿民的誠信。

14.申請人列舉多宗同類案例,力稱原審法官採納的兩年半量刑基準過高,而最終的判刑亦過重。他亦指原審法官忽略了其他求情因素。

15.申請人以區議員身份,訛稱或誇大助理薪酬,以騙取津貼,款額總數達114,000元。他亦試圖游說他人以上述手法騙取公帑。

16.身為區議員,申請人獲巿民及政府信任,理應忠誠為公眾服務,但他郤濫用職位,騙取公帑,其行為可恥,亦應受阻嚇。

17.本庭不打算詳細討論及分析原審法官的用詞,包括‘剝削’、‘有系統性’、‘違反公眾誠信’等。法官用詞當然應盡量準確,但亦不應過於迂腐或拘泥。

18.申請人以區議員身份,利用一些和他沒有議價能力的人,包括其兼職議員助理,借用其辦事處的補習老師和音樂教授,目的是長時間以虛假文件騙取政府津貼。原審法官的上述用詞,並非不適當。

19.申請人力稱自己一把年紀,沒有定罪記錄,對社會有頁獻。

20.本庭不否定上述說法,但本庭亦不能忽視,正因為申請人有上述背景,他才能成為區議會議員,令他有機會以該身份騙取金錢,因此該些因素,在此類案件,不構成求情因素,原因是假若他不擁有上述背景,他根本不可能進行其犯罪行為。

21.申請人指自己沒有實際得益,本庭不打算深究他的說法,但雙方同意的案情,不支持他的說法。

22.原審法官亦明確表示不接納申請人交待騙款去向的說法。他指申請人是一個貪婪的人,不放過任何機會去騙取更多津貼,絕非所謂‘近代羅賓漢’。原審法官的批評是有基礎的。

23.申請人強調在過去9個月自己已飽受煎熬,家人亦受苦。事件亦導致太太,子女蒙羞,亦令他們受精神及經濟困苦。

24.申請人及其家人因事件所受的困苦,本庭明白亦表示同情,但本庭更需帶出一個明確訊息,任何利用公職騙取公帑的人都不能獲法庭輕判。一名公職人員職位越高、責任越重,對社會大眾的承擔亦越大。假若該些人士瀆職,破壞誠信,做出不符合大眾利益的犯罪行為,判刑亦必較其他同類罪犯的判刑為重。只有這樣的處理方法才能確保香港能繼續成為一個廉潔、公平及公正的社會。

25.考慮案件的背景,犯案經過和申請人的背景,申請人被判的18個月刑期,不屬輕判,亦較同類案件的判刑為重。但本庭認為上述刑期不屬明顯過重,更沒有違反判刑原則,本庭不會修改。

26.本庭撤銷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判。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林嘉欣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