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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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李美怡在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潘敏琦席前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6年。

Case No.CACC 231/200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7 Oct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231/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5年第231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05年第10號)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李美怡  
  (LI MEI YI, REBECCA)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

聆訊日期: 2005年10月7日

判案日期: 2005年10月7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李美怡在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潘敏琦席前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6年。

2.申請人不服判刑,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法庭批准她就判刑上訴。

3.申請人承認的案情顯示她在2004年9月21日凌晨1時44分左右,在深水涉截停一輛的士並指示司機駛往荃灣石梨邨近巴士站的地方。當的士抵達石梨邨某大廈外時,申請人下車並指示的士司機稍候,因她有垃圾要去扔丟。五分鐘後申請人返回的士並指示司機駛往旺角弼街和花園街交界之處。

4.途中的士遇警察路障及要接受查驗。申請人神情緊張,引起警員注意。其後警員搜查申請人時,在其黑色腰包搜獲涉案的毒品,即47.75克晶狀固體,內含46.07克俗稱‘冰毒’的危險藥物。警員亦搜獲多個空透明膠袋。申請人指稱‘冰毒’是在旺角一公園,以4,900元從一不知名男子購得。

5.申請人33歲,有四次共八項犯案記錄,其中三項和藏毒有關,其餘則涉及不誠實行為。

6.潘法官指出涉及10克至70克‘冰毒’的販毒罪行,量刑基準為7至10年監禁。

7.潘法官以9年為量刑基準並因申請人認罪而將刑期扣減三份一至6年監禁。

8.申請人指刑期過長。在其書面陳述,申請人指潘法官在另一宗同類案件亦是判另一被告人入獄6年,該名被告人承認販運超過56克‘冰毒’,其9次刑事記錄中亦包括6次藏毒罪,遠較申請人的刑事記錄為差。申請人指她的刑期不應亦是6年,原因是其罪行所涉及的‘冰毒’少超過10克,而其刑事記錄亦較少。申請人亦列出其個人背景,希望法庭輕判。

9.就販運毒品的罪行,上訴法庭都定下了明確的判刑指引,法庭判刑時,一般要跟隨有關指引。

10.涉及販運‘冰毒’的罪行,上訴法庭在程國雄(譯音)[1991] 2HKLR 125案指出法庭必須重視‘冰毒’,原因是‘冰毒’對其服用者而至整體社會的遺害都較海洛英更大。以販運10至70克‘冰毒’的罪行而言,適當的量刑基準是7至10年監禁。

11.考慮到本案涉及的‘冰毒’數量,潘法官採納的9年量刑基準雖然是符合程國雄案所定下的量刑指引,但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政府律師何眉語亦同意該量刑基準屬偏高。

12.申請人的犯案記錄亦非太差,故不構成加重刑責因素。 

13.考慮到案件的整體情況及申請人的背景,本庭認為較合適的量刑基準是8年而9年屬明顯過高。申請人認罪,故應獲刑期扣減三份一至5年4個月。

14.因此本庭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視之為正式上訴。本庭判申請人上訴得直,原判之6年刑期減至5年4個月。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眉語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