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周順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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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 - 周順鏞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21K(1)(b)條及《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要求法庭強制黃健棠聆案官退出處理和徐宗真遺產事務有關的案件。周先生同時要求法庭推翻黃聆案官在有關案件所作的全部決定。

Case No.CACV 68/200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30 Nov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6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5年第68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5年第16號)

申請人 周順鏞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2005年11月18日

判案書日期:   2005年11月30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 - 周順鏞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21K(1)(b)條及《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要求法庭強制黃健棠聆案官退出處理和徐宗真遺產事務有關的案件。周先生同時要求法庭推翻黃聆案官在有關案件所作的全部決定。

2.2005年2月21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拒絕周先生的申請。周先生不服, 現提出上訴。

3.周先生的申請源自黃聆案官於2004年1月3日在HCAG 4902/98案作出的決定。當時黃聆案官是應徐宗真遺產管理人的要求就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向她提出的書面要求及處理徐宗真遺產承辦權的事宜向她作出指示,以便她能獲得有關遺產的承辦權。結果,黃聆案官向徐宗真遺產管理人的代表律師作出一些指示。

4.周先生知悉事件後,不滿黃聆案官對事件的處理方法。2004年10月12日,周先生提出傳票申請,該傳票詳列如下:

“所有有關各方須在2004年12月17日星期五,上/下午10時/分到香港高等法院黃健棠聆案官席前,以便在提出警告的人向法庭申請本傳票所提出下述的裁決或命令的申請中出席聆訊:-

1.   黃健棠聆案官暫停參與處理第一及第二知會備忘登記人在2004年3月2日發出的傳票,直至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最終作出是否回避決定。

2.   黃健棠聆案官在回避以前處理知會備忘編號:HCCA 000780/98的職務行為,應重新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有效。

3.   第一及第二知會備忘登記人須支付提出警告的人因本申請回避而引致的一切費用。     

5.2004年12月4日,周先生更就其指黃聆案官的不當行為,向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投訴。

6.周先生的傳票申請排期在2004年12月17日由黃聆案官審理。當時,黃聆案官要同時處理兩張和徐宗真遺產有關的傳票申請。由於周先生要求黃聆案官迴避,結果該兩張傳票申請需押後處理。其後黃聆案官撤銷周先生要求他迴避的申請,並發出大律師證書,命令周先生支付對方訟費15,500元。黃聆案官同時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32號命令第12條下令將有關申請轉交原訟法庭當作內庭審理。事件背景及判決詳情見黃聆案官在2005年1月12日頒下的判決理由書。

7.周先生的立場是黃聆案官處理案件的態度明顯是對他有惡意,而在處理有關遺產管理事宜時亦實際上存有偏頗,故其聆訊資格必須取消,而其在徐宗真遺產案作出的全部裁決都要撤銷。

8.周先生用作支持他的申請的文件之一是上述致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司徒冕投訴黃聆案官的信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就周先生投訴信的回應。周先生的投訴信概括了他的投訴,本庭將其投訴信的全文複述如下:-

投訴黃鍵棠聆案官實際偏頗

關於20041217日聆訊資格必須取消

1. 2004年1月3日黃鍵棠聆案官在 PROBATE ACTION NO. HCAG 7142 OF 2001案中,不通知我(與訟人)出席聆訊。(見謄本標題)
2. 在聆訊中黃鍵棠聆案官向與訟另一方代表律師提供法律意見:『I might be thinking that this summons ought to be pursued and you might need to further amend the summons to the effect that(我)Mr Chow’s application be either withdrawn or dismissed by this court, and then, the caveat shall cease to have effect』。(見謄本第10頁O行)
3. 在單方面聆訊中黃鍵棠聆案官向與訟另一方作出實際偏頗的承諾『If, at the substantial hearing – no, if, at the substantial hearing of the application, you be able to convince probably me to let you have the order, then you get everything』。(見謄本第11頁J行)
4. 黃鍵棠聆案官故意隱瞞黑箱作業說:『Yes. So – but certainly, I’ll be reduced – that’s my preliminary view into writing and then, ask the probate officer to let you have the – some sort of directions in written form』。(見謄本第12頁B行)
5. 該聆訊5天後,即2004年1月9日黃鍵棠聆案官書面單方面向與訟一方指示:『1. The summons filed on 15 July 2002 by the Caveators under HCCA 000780/98 should be proceeded with.
  2.The said Caveators might consider taking out application to amend the said summons to the effect that the Court may order HCAG 004902/1998 be withdrawn or dismissed.』(見2004年1月9日單方面指示信)
6. 與訟一方受黃鍵棠聆案官的實際偏頗影響,在2004年3月2日發出攻擊我的傳票,申請剔除我的個人申請HCAG 4092/1998。最終排期 2004 年12月17日由黃鍵棠聆案官聆訊,其實裁決結果早在1月3日已經串通內定。
7. 在本案中,黃鍵棠聆案官不僅向與訟一方秘密提供攻擊與訟另一方的法律意見,而且暗地已將裁決結果告訴與訟一方,使2004年12月17日聆訊已受實際偏頗的影響。黃鍵棠聆案官不僅剝奪我的申請遺產管理書(grant)的權利,並已違反司法必須公正的原則。
8. 因此,黃鍵棠聆案官的聆訊資格必須取消。”   

9.周先生在上述投訴信對黃聆案官作出非常嚴重的指控。周先生不單指黃聆案官對他有實際偏頗,更指黃聆案官內定裁決結果及與徐宗真的遺產管理人串通,將裁決結果暗地告知該名遺產管理人。周先生指裁決是不公正的及不合理的。

10.周先生對黃聆案官的指控,如非在享有特權的情況下作出,而周先生又不能證實其指控的真確性,會構成藐視法庭行為。他可能會因此受罸,包括被監禁。

11.但周先生沒有公開,亦沒有以誓章形式作出其指控,指控只是在一封享有特權的投訴信內作出。

12.在支持其申請的誓章,周先生指黃聆案官在2004年1月3日聆訊前,不當地審閱聆訊其他和有關的案件資料,包括書面陳述,事件列序表,及其他檔案文件。

13.周先生指在聆訊過程,黃聆案官向徐宗真遺產管理人提供對他不利的法律意見和作出承諾保證及單方面的指示等等都顯示黃聆案官對他存有實際偏頗。

14.周先生依賴黃聆案官在聆訊時曾說過的以下兩段說話,支持其論點:

“If, at the substantial hearing – no, if, at the substantial hearing of the application,you be able to convince probably me to let you have the order, then you get everything.”

“Yes, so…but certainly, I’ll be reduced…that’s my preliminary view into writing and then, ask the probate officer to let you have the…some sort of directions in written form.”

15.周先生亦列出黃聆案官2004年1月9日寄給徐宗真遺產管理人的代表律師的信件,內容如下:

Re: HSU CHUNG CHENG Deceased

I refer to the hearing for directions before Master J Wong on 3.1.2004 and write to inform you that Master J Wong has on 8.1.2004 made the following decision/directions:-

“1. The summons filed on 15 July 2002 by the Caveators under HCCA 000780/98 should be proceeded with.

2. The said Caveators might consider taking out application to amend the said summons to the effect that the Court may order HCAG 004902/1998 be withdrawn or dismissed.”   

16.周先生指是基於黃聆案官的意見及在他的教唆下,徐宗真遺產管理人的代表律師才會在2004年3月2日向法庭申請撤銷他個人在HCAG 4909/1998案的申請。周先生指他不是針對黃聆案官在2004年1月9日給對方的指示是對或錯,而是針對該指示的‘對錯質素’。他力稱上述指示屬黑箱作業,是沒有合符常理的司法人員會作出的。

17.徐宗真女士遺產事務引發多方訴訟。有關訴訟不但歷時甚久,亦因各種原因,導致不同程度的複雜性。作為處理徐女士遺產承辦申請的聆案官,黃聆案官有責任確保有關事宜能正確及盡快處理。在上述情況,黃聆案官表達其對案件應該如何進行的一些意見,並沒有有不妥之處,他向徐宗真遺產管理人的代表律師提出一些要求,以便盡快解決有關遺產事宜,亦是正確及必須的。黃聆案官的做法絕不顯示任何實際偏頗,更遑論串通內定裁決結果。本庭不接納周先生這方面的指控。當徐宗真遺產管理人根據黃聆案官的意見作出申請時,法庭亦必會以申請的是非曲直作出裁決。如周先生不滿裁決,他亦可以根據法庭的既定程序提出上訴。

18.誠如林法官正確指出,司法覆核的申請必須是針對某具體的判決、命令、決定或結果,而非某人的行為或處理事件的態度和方法。

19.周先生希望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所針對的其他問題全屬在訴訟程序會作出或已作出的判決,理應透過訴訟,包括上訴解決,而非透過司法覆核申請解決。周先生指黃聆案官的決定不合常理的程度已危害到沒有上訴渠道可提供並非正確。周先生提出的申請假若不獲正當處理或處理時的決定有錯誤,他有權提出上訴,故不存在沒有上訴渠道的情況。

20.司法覆核申請屬酌情權之司法濟助。法庭有權根據個別案件情況作出酌情權的決定。

21.本庭認為林法官不行使對周先生有利的酌情權是有基礎支持,亦是正確的。

22.在其修訂上訴通知書,周先生修改其申請的基礎。

23.在2005年2月3日的聆訊,周先生向林法官表示他的申請是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21K(1)(b)條作出。在其修訂上訴通知書,周先生改稱其申請是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21K(2)作出。他力稱條例第21J(2)條所指的任何成文法則所設立的任何公職或職位,可包括各級司法人員。

24.周先生亦指針對司法人員的裁決而提出的司法覆核案件並非罕見,亦有司法人員感到有利益衝突而主動迴避。本庭不需要亦不打算詳細討論周先生在這方面提出的論點。

25.林法官的裁決建基在周先生針對的事項有其他較適當的渠道處理,故不宜以司法覆核方法解決。林法官的裁決是酌情權的裁決,有足夠理據支持。

26.本庭亦認同該裁決,本庭駁回周先生的上訴。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